2018年6月,被告人肖X、宋XX、王XX、侯XX、龚XX等人在营山县“XXX所”“XX咖啡”“荣华XX都”等地开设赌场,通过“打三公”等方式聚众赌博、抽头盈利。其中,6月3日晚抽头盈利26400元,6月4日抽头盈利37000元,6月5日抽头盈利10300元。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肖X、宋XX、王XX、侯XX、龚XX、马XX、邓某某提起公诉。
在这个案子中,被告人龚XX的指定辩护人是来自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的龚彬律师。龚彬律师扎根营山本地法律实务多年,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庭审中,针对公诉机关认定龚XX负责抽头并领取相应报酬等指控,龚彬律师结合案件事实,提出了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首先,他指出起诉书认定龚XX负责抽头并领取相应报酬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撑;其次,认为2018年6月5日荣华XX都抽头盈利10300元不应认定为龚XX的渔利数额;此外,还强调被告人龚XX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小的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并且本案不宜认定被告人龚XX情节严重。
在开设赌场罪案件中,对于情节的认定是十分关键的。当前法律无明文规定开设赌场情节认定的标准,就像这起案件,法院在审理时需要结合具体事实进行判断。判断各被告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会涉及到诸多因素,比如参赌人数、抽头渔利数额、赌场运营时间、影响范围等。就本案而言,结合各方面证据和事实,法院最终认为各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
同时,对于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和量刑情节的考量也至关重要。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行为表现和参与程度会有所不同。像本案中,有辩护人提出部分被告人是从犯,但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均系积极参与,没有明显的主从区别,对该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而对于各被告人具有的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赃款等量刑情节,法院则会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采纳。就如被告人侯XX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肖X、宋XX、王XX、龚XX、马XX、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
在营山本地办理此类案件,像龚彬律师这样熟稔本地司法环境与裁判口径的律师,能够更精准地把握案件走向。他们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从证据梳理到法律适用,每一个环节都严谨对待,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了判决,被告人龚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这起案件为我们在处理开设赌场罪案件时,提供了很多值得参考的要点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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