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分公司签订合同是需要总公司重新签订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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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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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时如和分公司发生劳动关系时,不需要和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应积极的按照我国的法律进行办理,签订劳动合同时应积极的书写相关的时间、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劳动者与分公司签订合同是需要总公司重新签订吗

一、劳动者与分公司签订合同是需要总公司重新签订吗

与你直接的雇佣方签订劳动合同即可,不需要与总公司重新签订。

雇佣方如果是分公司,分公司有独立的法人主体(有单独的营业执照),则可以直接和分公司签,没有则要和总公司签。分公司的负责人可以作为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来代表总公司和分公司员 工签合同,但合同上盖的章还是总公司的。

签订劳动合同的准则就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规定,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是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的。

二、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劳动合同应按照我国的劳动法进行办理,遇到这类劳动纠纷时,应积极的提供劳动合同,到当地的劳动管理部门进行办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合同中应详细的注明这类劳动者的薪资、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劳动权益和劳动待遇进行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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