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服刑人员能监外执行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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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被判有期徒刑或许拘役的罪犯,满足刑诉法第265条规定的情形,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该罪犯得了严重的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该罪犯怀孕了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的。3、该罪犯本身不能自理生活,对其适用监外执行也不会危害到社会的。
什么情况下服刑人员能监外执行

一、什么情况下服刑人员能监外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二、监外执行的实施机关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格管理监督。对于服刑中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原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服刑改造的情况通报负责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管理监督: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必须接受监督改造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人民法院将该罪犯依法交付执行。如果罪犯是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收监。暂予监外执行过程中罪犯刑期届满的,应当由原关押监狱等执行机关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监外执行仅仅是一种在监狱之外对罪犯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所以这并不是刑事处罚中的一种。当然要对罪犯适用监外执行,那必然需要满足规定的要求,符合法定的情形。对于罪犯因为患重病而需要保外就医,从而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的,如果其还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话,这种情况下一般是不得保外就医,换言之也就是不能对其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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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有期徒刑或许拘役的罪犯,满足刑诉法第265条规定的情形,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该罪犯得了严重的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该罪犯怀孕了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的。3、该罪犯本身不能自理生活,对其适用监外执行也不会危害到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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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狱内服刑人员如何监外执行无期徒刑能不能监外执行
[律师回复] 一、狱内服刑人员如何监外执行
1、对于罪犯却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罪犯所在单位可提供有无伪病、伪病诈病以及自杀、自残蹬情况供医生参考。对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书面一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2、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执行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监狱执行罪犯的监督改造。
3、罪犯在出监之前,监狱应当填写《罪犯出监后登记表》,连同批准监外执行决定一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原关押监狱应及时将罪犯的监督改造。
4、罪犯在监狱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原关押监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或者假释的解释。
5、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对刑期未满的罪犯,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后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执行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
6、对家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罪犯,可以将罪犯及其档案材料转给其居住地的监狱管理机关,由该机关指定一个就近的监狱负责管理。在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时,收监执行刑期届满的,办理释放手续。
二、无期徒刑能监外执行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1)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2)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期限(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3)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4)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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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做监外执行?
对于那些应该执行有期徒刑但是却患严重疾病的犯罪分子可以被监外执行,若是在法院审理结束之前,犯罪分子就已经满足了法定可以被监外执行的条件,那么法院一般会同时宣判主刑和监外执行两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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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服刑人员患什么样的病才能保外就医或监外执行
[律师回复] 正在服刑的罪犯有下列病残情况之一,且符合其他规定条件者,可准予保外就医:  
一、经精神病专科医院(按地区指定的司法鉴定医院)司法鉴定确诊的经常发作的各种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忧郁症、周期性精神病等。  
二、各种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心肌病、心包炎、肺源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心脏功能在以上。  器质性心脏病所致的心律失常,如多发多源性期前收缩、心房纤颤、二度以上的房室传导阻滞等。  心肌梗塞经治疗后,仍有严重的冠状动脉供血不足改变或合并症者。  
三、高血压病III期。  
四、空洞型肺结核、反复咯血,经两个疗程治疗不愈者,支气管扩张、反复咯血、且合并肺感染者。  患有肺胸膜性疾病,同时存在严重呼吸功能障碍者,如渗出性胸膜炎、脓胸、外伤性血气胸、弥漫性肺间质纤维化等。  
五、各种肝硬变所致的失代偿期,如门静脉性肝硬变、坏死后肝硬变、胆汁性肝硬变、心源性肝硬变、血吸虫性肝硬变等。  
六、各种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经治疗不能恢复者,如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双侧肾结核、肾小动脉硬化等。  
七、脑血管疾病、颅内器质疾病所致的肢体瘫痪、明显语言障碍或视力障碍等,经治疗不愈者。  脑血管疾病,如脑出血、脑血栓形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栓塞等。  颅内器质疾病,如颅内肿瘤、脑脓肿、森林脑炎、结核性脑膜炎、化脓性脑膜炎、严重颅脑外伤等。  
八、各种脊髓疾病及周围神经所致的肢体瘫痪、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者。  各种脊髓疾病,如脊髓炎、高位脊髓空洞症、脊髓压迫症、运动神经元疾病。  周围神经疾病,如多发性神经炎、周围神经损伤、治疗无效、生活不能自理者。  
九、癫痫频繁大发作,伴有精神障碍者。  
十、糖尿病合并心、脑、肾病变或严重继发感染者。  十
一、胶原性疾病造成脏器功能障碍,治疗无效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结节性多发动脉炎等。  十
二、内分泌腺疾病,难以治愈者,达到丧失劳动能力者,如脑垂体瘤、肢端肥大症、尿崩症、柯兴氏综合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甲状腺机能亢进、甲状腺机能减退、甲状旁腺机能亢进、甲状旁腺机能减退症。  十
三、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者。  十
四、寄生虫病侵犯肺、脑、肝等重要器官,造成继发性损害,生活不能自理者。寄生虫病包括囊虫病、肺吸虫病、中华分枝睾吸虫病、丝虫病、血吸虫病等。  十
五、心、肝等重要脏器损伤或遗有严重功能障碍,各种重要脏器手术治疗后,遗有严重功能障碍、丧失劳动能力者。  十
六、消化器官及其腹部手术后有严重并发症,如重度粘连性肠梗阻,反复发作,不宜治愈者。  十
七、肺、肾、肾上腺等器官一侧切除,对侧仍有病变或有明显功能障碍者。  十
八、严重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经治后在骨关节遗有运动功能障碍,或遗有尿道狭窄和尿路感染久治不愈者。  十
九、脑、脊髓外伤治疗后遗有痴呆、失语(包括严重语言不清),截瘫或一个肢体功能丧失、大小便不能控制、功能难以恢复者。  二
十、双上肢、双下肢、一个上肢和一个下肢因伤、病截肢或失去功能,不能恢复者。  截肢指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  失去功能指肢体强直、畸型、肌肉萎缩、上肢必须达到手不能提物,下肢必须达到足不能持重。  二十
一、双手完全失去功能或伤病致双手手指缺损六个以上者。且六个缺损的手指中有半数以上在指掌关节处离断,必须包括双拇指全失。  二十
二、两个以上主要关节(指肩、膝、肘髋)因伤病发生强直畸形,经治疗不见好转、相当于双下肢或双上肢或一个上肢和一个下肢丧失功能的程度,脊柱功能完全丧失者。  二十
三、各种恶性肿瘤经过治疗不见好转者。  二十
四、其他各类肿瘤,严重影响肌体功能而不能进行彻底治疗,或者全身状态不佳、肿瘤过大、肿瘤和主要脏器有严重粘连等原因而不能手术治疗或有严重后遗症。  其他各类肿瘤系指各种良性肿瘤或暂时难以确定性质的肿瘤。  不能进行彻底治疗的甲状腺瘤、胸腺瘤、支气管囊肿、纵膈肿瘤等肿瘤压迫推移脏器,影响呼吸循环功能者。  严重的后遗症和癫痫、偏瘫、截瘫、胃痿、尿痿等。  二十
五、伤病后所致的双目失明或接近失明(指两眼视力均为一米内指数)。内耳伤、病所致的平衡失调,经治疗不能恢复者。  二十
六、上下颌伤、病经治疗后有语言不清、严重咀嚼障碍,两者同时存在者。  二十
七、经专科防治机构(省、市职业病防治院所)确定的
二、三期矽肺、煤矽肺、石棉肺;各种职业性中毒性肺病及其他职业病治疗后,遗有肢体瘫痪、癫痫、失语、痴呆、失明、精神病等,职业性放射线病所致主要脏器有严重损伤者。  职业性中毒,系指在生产条件下,接触工农业毒物而引起的一种职业性疾病。  二十
八、同时患有两种(含两种)以上疾病,其中一种病情必须接近上述各项疾病程度。  二十
九、艾滋反应阳性者。  三
十、其他需保外就医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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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监外执行,什么情况下才能监外执行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什么是监外执行,什么情况下才可以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是对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犯罪人,基于特殊原因而采取的一种暂时变更行刑方式,实施非监禁刑罚的措施。监外执行是刑罚进步的产物,体现了刑罚的人道与文明。
监外执行的对象是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适用监外执行。由于关押对象的特定性,本节所讲的监外执行仅是有期徒刑犯的监外执行。
什么情况下才可以监外执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或者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由此可见,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因其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而依法将其放在外不执行的制度。
在我国,监外执行有两种情况:
一是人民在判决前,发现被告人具有法定的监外执行的条件,在判决时候直接决定监外执行;
二是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在监内服刑的罪犯具有监外执行法定的条件的,报请管理机关批准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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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适用监外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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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监狱执行流程
[律师回复] 对于服刑人员监狱执行流程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 对于罪犯却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罪犯所在单位可提供有无伪病、伪病诈病以及自杀、自残蹬情况供医生参考。对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提出书面书面一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原判人,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2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执行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执行罪犯的监督改造。
3 罪犯在出监之前,应当填写《罪犯出监后登记表》,连同批准监外执行决定一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原关押应及时将罪犯的监督改造。
4 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原关押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提出减刑或者假释的解释。
5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对刑期未满的罪犯,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收监;刑期届满后的,由原关押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执行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
6 对家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罪犯,可以将罪犯及其档案材料转给其居住地的管理机关,由该机关指定一个就近的负责管理。在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时,收监执行;刑期届满的,办理释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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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算监外执行,什么情况下才可以监外执行
[律师回复] 什么是监外执行,什么情况下才可以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是对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犯罪人,基于特殊原因而采取的一种暂时变更行刑方式,实施非监禁刑罚的措施。监外执行是刑罚进步的产物,体现了刑罚的人道与文明。
监外执行的对象是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适用监外执行。由于关押对象的特定性,本节所讲的监外执行仅是有期徒刑犯的监外执行。
什么情况下才可以监外执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或者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由此可见,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因其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而依法将其放在外不执行的制度。
在我国,监外执行有两种情况:
一是人民在判决前,发现被告人具有法定的监外执行的条件,在判决时候直接决定监外执行;
二是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在监内服刑的罪犯具有监外执行法定的条件的,报请管理机关批准监外执行。
怎样才能监外服刑,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是
[律师回复] 1、前提: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并且还在执行过程中。被判处死刑的罪犯 已经被剥夺了生命自由 不存在暂予监外执行的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大多是罪行严重 主观恶性比较深的罪犯 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 如果允许其暂予监外执行 势必造成不安定的社会影响 使人民群众对国家法律失去信心。被判处管制或者单独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属于开放性的刑罚 即不关押而放到社会上对其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也没有暂予监外执行的必要。
2、具体必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至于罪犯所患何种疾病属于严重疾病 需要保外就医 需要由执行机关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的证明文件 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确定。以防止一些人利用此规定 逃避刑罚的执行。而确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来出具证明文件 也是为了防止各种医院都出具证明文件 造成执行中的混乱 使执行机关难以确定。在 如果罪犯患有的疾病危害到自己或者其他人的生命健康 靠关押场所的医疗条件难以治好的疾病 可以认定为严重疾病等。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这是人道主义原则的重要体现。其目的是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在执行场所执行刑罚 而使罪犯回到家庭中 得到更好的照顾或者照顾好婴儿。
(3)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生活不能自理 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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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需要监外执行
1、当前罪犯已经无法自理生活,同时对其适用监外执行,也不会危害到社会的。2、罪犯属于正在怀孕的妇女或者正在哺乳喂养自己婴儿的妇女的。3、经过医院诊断证明罪犯身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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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怎样解释监外执行,什么情况下才可以监外执行
[律师回复] 什么是监外执行,什么情况下才可以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是对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犯罪人,基于特殊原因而采取的一种暂时变更行刑方式,实施非监禁刑罚的措施。监外执行是刑罚进步的产物,体现了刑罚的人道与文明。
监外执行的对象是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适用监外执行。由于关押对象的特定性,本节所讲的监外执行仅是有期徒刑犯的监外执行。
什么情况下才可以监外执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或者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由此可见,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因其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而依法将其放在外不执行的制度。
在我国,监外执行有两种情况:
一是人民在判决前,发现被告人具有法定的监外执行的条件,在判决时候直接决定监外执行;
二是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在监内服刑的罪犯具有监外执行法定的条件的,报请管理机关批准监外执行。
如何解释监外执行,什么情况下才可以监外执行
[律师回复] 什么是监外执行,什么情况下才可以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是对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犯罪人,基于特殊原因而采取的一种暂时变更行刑方式,实施非监禁刑罚的措施。监外执行是刑罚进步的产物,体现了刑罚的人道与文明。
监外执行的对象是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适用监外执行。由于关押对象的特定性,本节所讲的监外执行仅是有期徒刑犯的监外执行。
什么情况下才可以监外执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或者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由此可见,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因其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而依法将其放在外不执行的制度。
在我国,监外执行有两种情况:
一是人民在判决前,发现被告人具有法定的监外执行的条件,在判决时候直接决定监外执行;
二是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在监内服刑的罪犯具有监外执行法定的条件的,报请管理机关批准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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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暂予监外执行
1、罪犯身患严重疾病,一般属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中规定的情形,需要保外就医的。2、罪犯已经怀孕,或者是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罪犯无法自理生活,同时对其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危害到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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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什么情况下才可以监外执行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什么是监外执行,什么情况下才可以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是对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犯罪人,基于特殊原因而采取的一种暂时变更行刑方式,实施非监禁刑罚的措施。监外执行是刑罚进步的产物,体现了刑罚的人道与文明。
监外执行的对象是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适用监外执行。由于关押对象的特定性,本节所讲的监外执行仅是有期徒刑犯的监外执行。
什么情况下才可以监外执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或者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由此可见,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因其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而依法将其放在外不执行的制度。
在我国,监外执行有两种情况:
一是人民在判决前,发现被告人具有法定的监外执行的条件,在判决时候直接决定监外执行;
二是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在监内服刑的罪犯具有监外执行法定的条件的,报请管理机关批准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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