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未处理的债权应该怎样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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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夫妻离婚时如债权没有处理的,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双方应共同承担。我国的法律规定这类夫妻的财产和债务都应共同承担,在分配时也应按照男女平等,进行公平分配。如一方提出异议的,可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办理解决这类婚姻纠纷。
离婚时未处理的债权应该怎样处理

一、离婚时未处理的债权应该怎样处理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获得的债权,为夫妻的共同债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外形成的债务,或一方为了双方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而对外形成的债务,均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诉讼离婚后提起诉讼的情形主要包括:

(1)诉讼离婚时漏分夫妻共同财产的;

(2)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侵吞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的;

(3)当事人有协议特别约定对夫妻共同财产或部分共同财产不作分割的;

(4)其他情形可以对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另案诉讼处理的,比如在离婚判决书中、调解书中表明某些财产可以另案再诉的情况。

在诉讼离婚时,有的是因证据的原因,法院没有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存在,离婚判决书、调解书中表明这些财产有证据后可以另案再诉的,一方当事人在离婚后发现了证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的证据,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这些未处理过的夫妻共同财产。有的是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离婚案件进行拆分,对离婚纠纷中的身份关系的解除问题与财产分割问题分别作出判决。

如果双方离婚后,该物权共有权没有实际发生变动,即没有被原夫妻共有人之外的其他人善意取得时,没有被侵权行为改变共有权属状态,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以分割夫妻财产的共有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未处理过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离婚前双方应按照自身实际的经济状况,对自身的婚姻财产进行公平分割。如一方发现另一方有藏匿、隐瞒、转移婚姻存续期财产的,可以起诉这类当事人,按照法律进行办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办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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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权利效力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参加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此时,合同权利人一方已由一人变成数人,合同之债成为多数人之债。
债权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
债权转让
(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
(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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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采用通知主义原则。从审判实践看,如果严格限定债权转让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为转让人,那么转让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合意达成后,转让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时,受让人有可能错失行使债权的时机,进而遭受损失。从诉讼角度来看,如果双方的债权债务事实客观存在,债权转移也没有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为了减少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即使通知的行为存在瑕疵,也应当认定该转让行为有效,这样更有利于客观、及时、高效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通知的行为既可由债权转让人直接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由受让人持其与债权人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或债权人出具的债权转让凭证进行通知,两种通知的法律效果应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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