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概念应怎样理解

最新修订 | 2024-02-29
浏览10w+
刘斌律师
刘斌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83人
专家导读 新闻侵害名誉权是指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人员对公民或法人、其他组织造成非法名誉侵害的违法行为。我国的合法公民在与到这类违法案件时,可以收集这类案件的证据,提出相应的诉讼保护自身的名誉权益,要求赔偿这类精神损失。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概念应怎样理解

一、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概念应怎样理解

所谓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格权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名誉权是非常重要的人格权,因而侵害名誉权就成了最常见的新闻侵权行为。实践也同时表明,至今为止的新闻官司,绝大多数都表现为侵害名誉权案件。从1983年1月到1994年10月共发生的180起新闻官司中,“涉及公民名誉权的有122起……涉及法人名誉权的有31起,还有6起刑事诽谤案”。

名誉是指社会对特定公民的品行、思想、道德、生活、作用、才干等方面的社会评价以及这种社会评价给公民带来的精神享受。“名誉的核心是社会评价。”这是理论界普遍接受的看法,但是关于什么是名誉权,目前我国的法律没有明确定义,有关名誉权的诉讼也只能参照一些法学专家的意见。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依法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及自我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

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于根据自己的观点、行为、工作表现所形成的有关其素质、才干、品德的社会评价等方面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誉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虽然诸多学者对名誉权的表达各有不同,但结合他们定义的共同点,可以认为,名誉权就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自己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公民的名誉权可以按照自身的观点、行为等表现相关进行评判。任何团体和组织不可以侵害这类公民的合法权益,侵害这类人员的名誉。造成伤害的一定要积极的进行赔偿,更正这类违法行为,获取这类受害人员的实际损失。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1.1千字,阅读时间约4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967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概念应怎样理解
一键咨询
  • 152****551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061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784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066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537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467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874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343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251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461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581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146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517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284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065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名誉权的概念
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的品德、才干、名声、信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不受侵害的权利。名誉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它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乃至其他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名誉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
10w+浏览
损害赔偿
网络侵权与新闻侵权的概念分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新闻侵权
导致新闻侵权的直接原因及其外部特征,简言之是新闻媒体刊播了含有侵害他人权利内容的新闻作品,诸如新闻报道失实、新闻评论不客观不公正从而歪曲了事实损害了他人人格,或蓄意且擅自宣扬他人隐私等情况。新闻侵权和普通民事侵权一样,都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利,其侵权的客体一般为人格权,即会造成他人人格权利的直接或间接损害。
所谓新闻侵权,则是指行为人通过新闻媒体(包括通讯社、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公共新闻网站等,下同)向社会公众传播不真实的情况,或情况虽然真实但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事项,从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和事实。
二、网络侵权
网络侵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所谓网络是指将地理位置不同,并具有功能的多个计算机系统通过通信设备和线路连接起来以功能完善的网络软件及网络操作系统等,实现网络中资源共享的系统。
网络侵权是知识侵权的一种形式,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
网络侵权,顾名思义,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所谓网络是指“将地理位置不同,并具有功能的多个计算机系统通过通信设备和线路连接起来以功能完善的网络软件(即网络通信协议、信息交换方式及网络操作系统等,实现网络中资源共享的系统。”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
网络侵权行为按主体可分为网站侵权(法人)和网民(自然人)侵权,按侵权的主观过错可分为主动侵权(恶意侵权)和被动侵权,按侵权的内容可分为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也有同时侵犯的情况)
快速解决“知识产权”问题
当前696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我的名誉权被侵害,有一个新闻工作者在一个新闻上面写了关于我的事情,但是他没有经过我的同意,而且有一部分是捏造的,现在我想起诉他,请问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背景是什么样的?
[律师回复] 新闻侵害名誉权作品有特定的指向
  侵害名誉权作品必须有特定的指向,就是说所涉及的受害人能够被公众辨识、指认。如果新闻作品并非指向特定的个人,那么就不会有受害人,当然就不存在侵害个人名誉权的官司。“所谓特定指向,一是作者明确有所指向,二是相对人明白指的就是自己,三是公众理解指的就是某人。”其中,第三项即可以指认是最主要的,因为如果没有第三人知道,就不可能造成对其社会评价的降低,也就不可能构成侵权。有特定的指向包括两层意思,一是指在作品中作者直接指明受害人的姓名、身份等,二是受众通过作品的内容可推导出具体受害人的身份。
  作者明确有所指的侵害名誉权,这是最容易判定的新闻侵害名誉权形式,也是新闻的真实性要求下的畸形产物。在这类新闻侵权作品中,作者明确指出了所报道的对象,指名道姓地对他人的名誉造成伤害,从而构成新闻侵害名誉权。比如前文提到的盛学友案,涉讼文章《人生败笔——“有偿新闻”报道把盛学友送进监狱》在标题中就指出了盛的姓名,指向之明确是不言而喻的。
  可推导出所指的侵害名誉权,固然,名誉权的被侵害人须为特定人,“然无须指定为某某,即以头一个字或别名绰号或联合数字与其他事实结合,而可知其为何人,亦为不可”。这就是说,即使作者没有具体点出被报道者,但因为受众可以从相关新闻要素比如对背景、环境、特定时空等的描述中推导出被报道者的有关信息,使之得以被指认,这同样会构成新闻侵害名誉权。1989年胡冀超、周孔超、石述成诉刘守忠、《遵义晚报》社侵害名誉权案就是这类侵权在早期的典型案例。在这类侵权行为中,只要受害人被确认,侵权行为就成立了。但是在新闻作品中,尤其是批评性报道中,经常会出现一些不特定的被批评的群体对象,因为缺乏可指认的特定对象,所以就不能构成侵权,切忌对号入座。
  在这里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作品指向的若是特定的死者是否造成名誉侵权问题。从民法理来讲,名誉权是一种人格权利,是人身权的组成部分,只能由活着的人享有,死者因为不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不享有名誉权的。可是,实践中因为对死者的名誉造成损害,新闻单位败诉于死者近亲属的案件说明,在我国法律体系下,死者的名誉是受到保护的,对死者名誉造成损害,同样要受法律制裁。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可以认为是在某种程度上确认了这一点。
您好,我表妹前几天在外面工作的时候,我表妹因为开车子撞伤了人,现在我表妹已经被起诉到法院去了被多家媒体在报到案件,表妹要去避免名誉权的侵害,新闻报道如何避风侵害名誉权
[律师回复] 在信息网络高速发展的时候,侵害名誉权的案件越来越多,那么当公民的名誉权被侵害后,可以要求侵害人立即停止侵害,并且澄清事实,说明自己侵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还被侵害人一个清白,另外,还需要向被侵害人道歉,如果给被侵害人造成了精神伤害的,还可以要求被侵害人赔偿精神损失费,侵害人拒绝赔偿,拒绝赔礼道歉的,被侵害人可以到法院去起诉,要求侵害人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如果侵害人还给被侵害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的,触犯到了刑罚的话,那么可能要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
公民在自己的名誉权收到侵害之后,首先可以自己找到侵害人要求停止侵害,或者可以找律师请律师发出一个律师函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如果侵害人还不停止,或者不愿意消除已经对被侵害人造成的伤害的,又不赔礼道歉,那么被侵害人就可以到法院起诉侵害人侵犯自己的名誉权,请求法院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并不是所有的名誉权案件法院都会受理,名誉权只有在真正的受到侵害的时候法院才会受理。
比说张三向检察院检举某官员贪污受贿,经过检察院的调查某官员确实贪污受贿,这时某官员的名誉在当地就受到了影响,那么此时如果某官员去起诉张三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法院是不会受理的,但如果张三就是为了损害某官员的名誉给某官员抹黑跑到检察院去诽谤某官员贪污受贿,这个时候某官员去法院起诉张三,法院是会受理的。
侵犯名誉权的案件要求侵害人的侵害行为与被侵害人的名誉受损有因果关系,但是在实务中我们并没有对名誉权受到严重损害有一个标准,大多数都是通过法官根据客观情况与价值判断来自由裁量。
二爷是当地有名的厨师,他的厨艺非常棒,堪比星级厨师,我经常去他家吃好吃的饭菜。他好交际、健谈、机敏,他有很多朋友,但二爷最近名誉权收到侵害,这个新闻工作者侵犯名誉权是?
[律师回复] 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人格权的一种。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 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1] 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明确规定了自然人享有名誉权。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 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也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也享有名誉权。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死者名誉权概念有哪些?
一般来说,死者的名誉权就是指死者在的时候他人对死者的相关评价,或者是一些对其申请事情或者是名誉类型的评价。在对死者进行评价的时候,人们有权对其产生不同的看法,但是不能够进行随意捏造侮辱他人。
10w+浏览
损害赔偿
我一个同事,他的副业是美妆博主,还挺有名气的。最近在网上突然有很多人骂她诽谤她,她很生气,并且被报道出来了,我想了解一下,就是关于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损害后果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侵害名誉权立案标准是什么?
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可以称之为“以事生非”。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仍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情节严重的,将会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等而使损害后果发生。比如医院未经患者同意,无意中公布了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或艾滋病等病情信息,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侵权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即属于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所谓特定的人是指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没有特定的人,则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谓的受害人了。但是,如果某些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了侮辱或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的对象是谁,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4、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必须强调的是,这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心理负担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须是客观实在的东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观上的一种感受。也就是说,某人的名誉仅仅指公众对其的社会评价,而不是该人对其内在价值的自我评价。因此,行为人的某些行为如果没有造成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则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二、侵害名誉权的责任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当前696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我被侵犯名誉权,有人通过新闻传播的方式把我的信息还有我做过的事情全部发布到网上,已经严重的影响了我的生活,新闻传播侵害名誉权的抗辩和排除定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新闻侵害名誉权行为,主要是指新闻媒体及社会公众利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新闻传播的过程中,因过错刊发新闻报道,严重降低自然人和法人正常的社会评价,造成他人名誉毁损的非法行为。法院审理新闻侵害名誉权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两个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6月15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和1998年8月31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这也是区分舆论监督与新闻侵害名誉权的主要法律依据。从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看,主要有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法院据此来认定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然后利用排除法,不具备这四项构成要件的,就是正当的舆论监督行为。
因为“公民或法人的社会活动是新闻报道的主要内容,而名誉权与之密切相联,所以,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构成对公民或法人名誉权的伤害”。由于新闻从业的特殊性,如果动辄判新闻媒体侵权,则会束缚其手脚,使其明哲保身、扬善隐恶。这无疑使舆论监督功能形同虚设,长此以往,必然危及民主法制建设。因此,合理地为新闻媒体进行正当的舆论监督设定一定的抗辩事由,即规定某种特定情况下,新闻报道虽然侵犯了自然人、法人的名誉权,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但可以依法免除或减轻其责任之特定事由,十分必要。
抗辩事由是新闻媒体在侵权诉讼中对抗指控的重要手段。新闻传媒的特殊性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它拥有较多且特殊的抗辩事由。参考各国惯例及我国司法实践,本文从六个方面谈谈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96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新闻侵害名誉权有哪些形式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事实不真实导致新闻侵害名誉权。2、褒扬性新闻失实侵害名誉权。3、评论失实导致新闻侵害名誉权。4、言词失实导致新闻侵害名誉权。5、图片失实导致新闻侵害名誉权。
10w+浏览
性侵的概念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所以,的对象首先一定要是女性,再者主体必须是男性(在我国实务和理论界对罪的理解还是没有涉及到 女性同性的,女性只能在共同犯罪中成为罪的主体)。还有就是必须有发生性关系的主观动机。而性侵犯包含的就比较广了,只要是违背他意愿,与其进行有关于性方面的活动即可,至于是否异性之间不限,是否发生性关系不限。只要是进行与性相关的活动就可以。在刑法中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就是典型的性侵犯。在实务中的男子猥亵其他男性的,也可以对其进行治安处罚或者提起民事诉讼,这都是性侵犯的范畴。所以性侵犯与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一定是性侵犯,但性侵犯包含的却不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96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新闻侵害名誉权表现有哪些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事实不真实导致新闻侵害名誉权。2、褒扬性新闻失实侵害名誉权。3、评论失实导致新闻侵害名誉权。4、言词失实导致新闻侵害名誉权。5、图片失实导致新闻侵害名誉权。
10w+浏览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96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怎么办?
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并按照规定的程序作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具体情况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相关情况来进行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10w+浏览
损害赔偿
我表弟是一个公众人物,现在有人员我表弟在外贩卖毒品,现在表弟贩卖毒品,被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法院在审判的时候,关于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损害后果是什么?
[律师回复] 在信息网络高速发展的时候,侵害名誉权的案件越来越多,那么当公民的名誉权被侵害后,可以要求侵害人立即停止侵害,并且澄清事实,说明自己侵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还被侵害人一个清白,另外,还需要向被侵害人道歉,如果给被侵害人造成了精神伤害的,还可以要求被侵害人赔偿精神损失费,侵害人拒绝赔偿,拒绝赔礼道歉的,被侵害人可以到法院去起诉,要求侵害人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如果侵害人还给被侵害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的,触犯到了刑罚的话,那么可能要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
公民在自己的名誉权收到侵害之后,首先可以自己找到侵害人要求停止侵害,或者可以找律师请律师发出一个律师函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如果侵害人还不停止,或者不愿意消除已经对被侵害人造成的伤害的,又不赔礼道歉,那么被侵害人就可以到法院起诉侵害人侵犯自己的名誉权,请求法院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并不是所有的名誉权案件法院都会受理,名誉权只有在真正的受到侵害的时候法院才会受理。
比说张三向检察院检举某官员贪污受贿,经过检察院的调查某官员确实贪污受贿,这时某官员的名誉在当地就受到了影响,那么此时如果某官员去起诉张三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法院是不会受理的,但如果张三就是为了损害某官员的名誉给某官员抹黑跑到检察院去诽谤某官员贪污受贿,这个时候某官员去法院起诉张三,法院是会受理的。
侵犯名誉权的案件要求侵害人的侵害行为与被侵害人的名誉受损有因果关系,但是在实务中我们并没有对名誉权受到严重损害有一个标准,大多数都是通过法官根据客观情况与价值判断来自由裁量。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损害赔偿 > 名誉毁谤 >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概念应怎样理解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