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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X在某房地产公司任职近15年,2021年7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程X担任项目总经理。2022年1月25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程X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此后,程X发现,公司对扣留的用于购买股权的60.7万元奖金以各种借口不予返还。
程X认为,公司克扣奖金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返还奖金及相应利息,并支付理财收益。某房产公司则辩称,程X已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确认各项权益已得到保障,不应再就奖金、理财收益等主张权益。同时,公司认为程X主张的奖金并无相关法律及公司制度规定应返还,且延迟发放奖金也无需支付利息,程X主张的投资理财收益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杨友良律师在本案中主张,该款项属劳动报酬而非“衍生事项”,且公司未实际购股应予返还。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程X的主张,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需支付程X购买股权奖金607000元。
在这场劳动争议中,杨友良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精准把握案件关键,为当事人成功追回被扣留的股权奖金。他对法律条文的深刻理解和灵活运用,以及在法庭上的有力论证,充分展现了其作为一名优秀律师的专业素养。正如他一直秉持的执业理念“因为专注所以专业”,在每一个案件中,他都全力以赴,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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