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买卖合同纠纷,在法律的公正裁决下落下帷幕。2025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向原告方采购艺术漆、墙布、窗帘等装饰材料,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却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到了12月23日,双方完成款项结算,被告确认累计拖欠货款13760元,然而,这笔欠款却迟迟未得到清偿。
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后,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为某装饰材料经营店及该店铺实际经营者,二人共同委托了专业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被告则是一名自然人。该装饰材料店系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并非同一人。
案件到了法院,于2026年4月立案,结合案件标的与案情,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本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代理律师围绕诉讼主张,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用以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货物交易明细以及被告认可欠款金额的事实。同时针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情况,补充核实相关身份信息,佐证原告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法院当庭联系该店铺登记经营者,对实际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全面审查在案全部证据,厘清案件事实。
值得一提的是,被告缺席庭审,主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各项诉讼权利。最终的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两名原告支付货款13760元;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相应逾期付款损失(以13760元为基数,自2025年12月24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本案为终审判决。
依据民事诉讼相关司法解释,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二者作为共同诉讼人,本案原告主体适格。原、被告虽无书面买卖合同,但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足以证实双方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且被告对欠款金额予以认可,拖欠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付款及赔偿逾期损失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动变更逾期利息起算时间,属于合法处分自身权利,未损害被告权益,法院予以准许。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需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在这场纠纷中,张彩琴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能力,为原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张彩琴律师作为宁夏朔北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自2020年正式执业以来,已深耕法律服务领域十余年。她广泛办理各类诉讼案件,尤其在婚姻家事、民间借贷、建设工程、工伤赔偿等民商事领域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同时具备扎实的刑事辩护专业能力。在民商事案件代理中,她接触了大量同类型、差异化案情的纠纷,逐步总结出“一案一策”的办案思路,擅长针对个案精准梳理法律关系、挖掘核心突破点。她始终严格以现行法律规定为根本准则,围绕当事人核心诉求定制代理策略,全力推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最大化。此次买卖合同纠纷的妥善处理,再次彰显了她的专业素养和职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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