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确定侵害专利权赔偿数额

最新修订 | 202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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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按照专利权人因为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确定。2、若损失无法确定,则按照侵权人因为侵权所获得的利益。3、损失和利益均无法确定,则按照该专利的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4、若损失、利益、使用费均难以确定,则根据专利类型、侵权行为性质和情节,赔偿1万到100万元。
怎样确定侵害专利权赔偿数额

一、怎样确定侵害专利权赔偿数额

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方式做了明确规定,分成了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按照专利权人因为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确定。

第二层次,若损失无法确定,则按照侵权人因为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第三层次,损失和利益均无法确定,则按照该专利的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第四层次,若损失、利益、使用费均难以确定,则根据专利类型、侵权行为性质和情节,赔偿1万到100万元,这个1-100万元也叫做法定赔偿。在2009年专利法修改之前这个数额的上限为50万元。

二、专利侵权行为的处理机关有哪些

在我国,专利侵权行为的处理机关包括:专业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

《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的“专利管理机关”,包括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放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

这里的“人民法院”,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各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可以指定本省、自治区内的开放城市没有专利管理机关的较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专利侵权的第一审法院。

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没有经过专利权人的同意,也没有法定事由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的专利,就会对他人的专利构成侵权。行为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作出赔偿,就是承担侵权责任的一种方式。除此之外,专利权人还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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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确定侵害专利权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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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确定专利侵权赔偿数额
根据专利法上的规定,要使用他人的专利,就要先取得对方的同意,没有得到允许就用的会被认定为侵权。并且,侵犯他人专利,给他人造成权利损失的,需要承担侵权损害责任,赔偿损失。那么,主张他人侵权时,需要先确定专利侵权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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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专利侵权法定赔偿数额应该怎么样确定
[律师回复] 对于专利侵权法定赔偿数额应该怎么样确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定赔偿,是指当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又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时,
人民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对赔偿数额进行酌定计算。回顾我国有关法定赔偿规定的演变,不难发现其数额范围一直处于一个提升的过程。
200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当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又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时,人民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2008年修改后的《专利法》将上述司法解释纳入本条之中,
并将法定赔偿的范围从5000元至50万元提高到1万元和100万元,这是因为专利技术,尤其是高新专利技术常常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50万元的上限不能弥补专利权人因被侵权而蒙受的损失。
有学者指出,规定法定赔偿的突出作用,在于对侵权人施加必要的法律威慑力。最高可达100万元的法定赔偿数额可以防止侵权人通过销毁有关证据或者炮制假账等方式以躲避或者减少其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
迫使侵权人如实交代其非法获利。否则,在侵权人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下,被判处高额的法定赔偿数额就是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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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怎样确定赔偿数额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专利侵权怎样确定赔偿数额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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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如何确定离婚赔偿数额,侵害配偶生育权可以要求
[律师回复]
一、如何确定离婚赔偿数额(
1)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应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由于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应由医学专家鉴定其轻重程度,以便确定赔偿数额的高低。(
2)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包括过错方实施过错的种类、动机、情节等过错程度一般与造成的损害成正比,过错轻微的,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就小,受害人较易容忍和谅解,确定赔偿数额应相对较小;过错严重的,对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就大,为补偿或恢复这种伤害,则应确定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
3)过错方具体的侵权情节。应结合过错方侵权行为的方式、手段、场合等具体情节综合考虑,如虐待比一般的过错行为严重,侵权方式越恶劣,持续时间越长,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就越大,其赔偿数额的确定应相对高于一般家庭暴力。(
4)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过错方无任何固定的经济来源,你要他(她)再多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是无能为力。(
5)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精神损害赔偿纠纷若发生在经济较为不发达的边远山村,几十元的赔偿数额可能就会平息纠纷。反之,若发生在经济发达的地区,类似的纠纷,裁判上千元的赔偿数额,受害人亦不一定能够服判息诉。
二、侵害配偶生育权可以要求赔偿吗侵害配偶生育权。生育权在配偶间互为权利和义务,他人也负有不得侵害配偶生育权的义务。将侵害配偶生育权作为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之
一,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一,侵害配偶生育权的行为在现实中客观存在;

二,侵害配偶生育权具有潜在的危害性,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一对夫妇终生只能生育一个孩子,故意侵害配偶生育权,当配偶已不能生育或离婚后不能再婚时,就会导致侵仅后果的产生;

三,
第三人也能对配偶生育权造成侵害,如妻子因与他人通奸而怀孕生子,第三人的通奸行为不仅侵害了丈夫对妻子的性权利也侵害了丈夫合法的生育权。所以,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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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赔偿数额怎么确定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专利侵权赔偿数额怎么确定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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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侵占罪起点数额如何确定,如何确定被侵占对象价值
[律师回复]
一、侵占罪起点数额如何确定侵占罪的起点数额是指构成侵占罪所需行为对象的最低价值,它是侵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由违法向犯罪过渡的分界点。依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需侵占数额较大的财物方可构成,那么如何确定数额较大的起点呢有人认为,数额较大应参照盗窃罪的起点数额为宜,其理由是侵占罪的性质和危害近似于罪,按常理分析,其起点数额可以参照罪,但是由于我国立法对罪的数额标准限定过宽,使罪的起刑点不合理,所以对于本罪的起点数额应参照适用盗窃罪的起点数额为宜(据最近有关司法解释,盗窃罪的数额较大为1000—3000元)。这种理解明显有重刑主义的烙印,为何就高不就低,而不是就低不就高呢其实侵占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远远低于罪,前者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权,后者侵犯的客体则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财产权,因此刑法第270条第3款才把侵占罪确定为告诉才处理的亲告罪。我们认为,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起点应高于罪,否则难以做到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二、如何确定被侵占对象价值由于财物的价值随耗损、市场波动而变化,那么如何确定行为对象的价值价值的计算方式主要有二:一为重置价值,即在市场上购买同质同量财物所需的货币量;二为折旧价值,即按一定的折旧率计算得出的财物价值。原则上应依行为人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之时的重置价值确定行为对象价值。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如何确定呢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如何确定呢问题解答如下,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过错作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之
一,对于侵权行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是至关重要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区别故意和过失在精神损害赔偿中意义是较大的。因为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一般与损害程度密切相联。侵害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对受害人所产生的精神损害有轻重之别,因此在确定损害赔偿额时将侵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作为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情节。侵权人侵权的具体情节不同,可以反映出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和社会危害性大小的不同。对受害人来说所造成精神损害肯定有所不同,应区分不同的情节,确定不同数额。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在有些情况下尽管采用极其恶劣的手段,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可酌情减少赔偿金的数额。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对于侵权人而言,如果其侵权行为获利较多,可酌情增加赔偿金数额。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视侵权人经济能力的不同,酌定不同的赔偿金数额。
(6)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是确定赔偿金的重要因素。可视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不同,酌定该地区赔偿金的数额。
最高人民将统一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可依照该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赔偿20年。受害人不满16岁的,每小一岁减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侵害他人健康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参照侵害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予以酌减,但不以受害人年龄作为参酌因素。侵害他人身体权的,参照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赔偿标准酌定赔偿数额。
同时,侵害他人精神性人格权的,将根据以下标准酌定赔偿数额: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20元四个等级。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侵害的,参照前款规定或适当从轻。
相关法律《精神赔偿解释》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数额问题,但确定了赔偿责任的必要因素:
(1)侵害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行为的具体情节,主要是指侵害的方式,场合、范围等;
(3)侵害所产生的结果,包括侵害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4)侵害人的营利情况,营利多者,赔偿责任亦大,必要时予以收缴;
(5)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即诉讼地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
(6)其他的法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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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如何确定赔偿数额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专利侵权如何确定赔偿数额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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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离婚损害赔偿数额 该怎样确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损害赔偿数额怎样确定
婚姻法解释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1、物质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财产损害赔偿,是赔偿离婚过错方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过错方对此应当全部赔偿。无过错方应提出证据证明对方过错行为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有多少。
2、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3、确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应考虑的因素
(1)要考虑赔偿数额应当能够抚慰婚姻无过错方所受到的心灵上的创伤和精神上的痛苦,且要以受理诉讼的人民所在地的基本生活水平为准;
(2)要考虑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体现出对过错方的有效制裁;
(3)要考虑过错方侵害的过程程度、手段、场合、后果和影响等具体情节确定其赔偿责任,以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离婚损害赔偿的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离婚赔偿标准又是人民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离婚赔偿标准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离婚赔偿标准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离婚赔偿标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离婚赔偿标准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离婚赔偿标准规定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离婚赔偿标准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离婚赔偿标准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赔偿标准规定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离婚赔偿标准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关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许多教科书里认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坚持此原则。但我们以为,修正后的《婚姻法》已经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对离婚无过错方进行补偿,已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必再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利益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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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数额能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标准
1.过错方标准
1)过错程度
过错程度可以通过过错方侵权的手段、场合、次数和持续时间等反映。这些具体情节反映着其主观恶性的不同,不同情节所造成的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也是不同的,因此所应受到惩罚的程度也不同。例如,过错方肆无忌惮的重婚、与他人同居或经常通奸,屡次劝诫却不思悔改,甚至因婚外恋情采用更加直接、暴力的方式虐待、遗弃受害人,给受害人精神和感情上造成的伤害要远远大于过错方采取隐秘的方式、存有愧疚心理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
2)认错态度
过错方的事后态度直接影响到受害人的精神状态,如果过错方于事后积极承认错误并积极抚慰受害人,努力取得受害人的理解,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必将减少并易于克服。相反,如果侵害行为发生后过错方仍然态度蛮横,无认错之意,甚至恶语相向,暴力遗弃,则必将加重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时,要考虑到过错方态度的因素。除了金钱等物质补偿,还可要求过错方采取赔礼道歉的方式,以期更好的达到抚慰受害方的目的。通过这种方式,也可从一个方面反应过错方的态度。
3)过错方的经济能力
过错方的经济能力是比较容易衡量的一个标准,尤其是考虑到我国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相对偏低的现实,应着重考虑过错方经济能力这一因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即使是同一地区的人,收入也是千差万别的,如果过分拘泥于形式上的平等,结果就是造成实质上的不平等。假如无论过错方的经济能力如何,认定事实就依照约定俗成甚至内部规章径行确定赔偿数额,会导致这样一种后果:富人可以以对其微不足道金额的赔偿获得侵害他人的权利,甚至可以说支付很少的对价,就达到了继续伤害、侮辱受害人的目的,同时受害人并不能因数额较少的赔偿而完全获得心理上的抚慰,离婚损害赔偿的作用无从实现;而经济条件较差的过错方则可能会因数额巨大的赔偿金而导致以后的生活无法维持,从而对离婚忘而却步,只好被迫维系已经毫无感情的婚姻,无法实现离婚自由的目的。
另外,考虑过错方的经济能力也有利于判决的执行,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否则,不顾过错方状况,判以高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而在实际中又得不到执行,不仅有损法律的严肃性,而且无疑是对受害人的又一次伤害。
2.受害人标准
1)精神伤害的严重程度
不同性别、年龄段、性格的人对精神伤害的抗击能力和恢复能力是不同的,因此同样的过错行为,在不同的受害人身上产生截然不同的后果。在考虑受害人所受伤害的严重程度时,一般认为,女性受到同等侵害时产生的精神痛苦要大于男性,正值壮年的人比老年人更容易从痛苦当中回复,性格敏感、对感情严肃专一的人更容易受到伤害。这需要在具体案件中,通过对当事人和案情更加深入的了解,才能做出恰当的评判。
2)受害人自身、家庭经济状况
受害人自身、家庭经济状况不仅影响着一定数额的赔偿金能否达到他(她)的预期,达到抚慰的目的,有时甚至影响到受害人及其子女以后的生活。对于自己经济条件很好,对方经济条件也很好的受害人来说,较少的赔偿数额根本无法满足“抚慰”的需要,甚至是一种嘲讽;而如果受害人自身经济状况较差,主要收入依靠过错方获得,大多数情况下受害人还必须抚养孩子,数额很少的损害赔偿,可能会给受害人及子女以后的生活带来不利影响。这时,离婚损害赔偿就不应仅限于精神损害赔偿,还应着重考虑受害人财产方面的损失。无论对受害人实质的补偿还是从人道主义考虑,都必须结合受害人自身的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确定离婚损害赔偿金。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怎样确定呢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过错作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之
一,对于侵权行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是至关重要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区别故意和过失在精神损害赔偿中意义是较大的。因为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一般与损害程度密切相联。侵害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对受害人所产生的精神损害有轻重之别,因此在确定损害赔偿额时将侵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作为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情节。侵权人侵权的具体情节不同,可以反映出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和社会危害性大小的不同。对受害人来说所造成精神损害肯定有所不同,应区分不同的情节,确定不同数额。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在有些情况下尽管采用极其恶劣的手段,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可酌情减少赔偿金的数额。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对于侵权人而言,如果其侵权行为获利较多,可酌情增加赔偿金数额。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视侵权人经济能力的不同,酌定不同的赔偿金数额。
(6)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是确定赔偿金的重要因素。可视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不同,酌定该地区赔偿金的数额。
最高人民将统一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可依照该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赔偿20年。受害人不满16岁的,每小一岁减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6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侵害他人健康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参照侵害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予以酌减,但不以受害人年龄作为参酌因素。侵害他人身体权的,参照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赔偿标准酌定赔偿数额。
同时,侵害他人精神性人格权的,将根据以下标准酌定赔偿数额: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20元四个等级。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侵害的,参照前款规定或适当从轻。
相关法律《精神赔偿解释》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数额问题,但确定了赔偿责任的必要因素:
(1)侵害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行为的具体情节,主要是指侵害的方式,场合、范围等;
(3)侵害所产生的结果,包括侵害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4)侵害人的营利情况,营利多者,赔偿责任亦大,必要时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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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专利权人因为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确定。2、若损失无法确定,则按照侵权人因为侵权所获得的利益。3、损失和利益均无法确定,则按照该专利的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4、若损失、利益、使用费均难以确定,则根据专利类型、侵权行为性质和情节,赔偿1万到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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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如何确定离婚的损害赔偿数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怎么确定离婚的损害赔偿数额?
具体情况不同,损害赔偿数额也不同。

一、婚外性行为引起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重婚是婚外性行为的一种。确定其精神损害赔偿额,
首先,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作为参考系数,并根据上述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额的原则来确定赔偿额的份额或比例才能恰当与公平。
其次,如果夫妻共有财产如金钱等不足于赔偿无过错方损失或者其共有财产分割时,过错方所分得的财产如房屋等无法通过折价或抵偿的方式赔偿对方损失的,则人民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来确定其赔偿数额。以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系数并优先确定物质损害赔偿额,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第10条即根据侵权人过错方承担经济能力和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精神,又符合各个家庭的实际情况并便于的执行及无过错方权利之实现,使过错方和无过错方都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功能与作用,从而对各个婚姻家庭产生制约及规范性影响。当然,如果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害是巨大,其所分得的共有财产无法再赔偿其损失,则另行确定其赔偿额也在情理之中。

二、危害家庭的不良行为引起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额的确定。
危害家庭的不良行为有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因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过错责任所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额确定。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给无过错方在精神上的损害有精神衰弱、精神失常、精神错乱之分等。相应地,人民在确定其精神损害赔偿时就应根据其伤害结果与程度,以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作为参考系数来确定无过错方所应取得的赔偿份额,如夫妻共有财产总额不足于赔偿的,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确定方法另行确定。如无错方把过错方打成轻伤或重伤,其肉体上的所遭到的致害并非就能导致无过错方出现精神衰弱、精神失常、精神错乱等情形,因此,在确定其精神损害赔偿额时可根据肉体上的损害程度与结果,参照精神损害的赔偿因素确定方法来确定其应得的数额。但如果两者的损害是同时发生,如无过错方被打伤重并导致精神失常的,则就应根据上述赔偿额比例的方法来确定其整个损害赔偿额。

三、侵害配偶生育权的引起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额的确定。
人民在处理涉及到此类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时,应当以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痛苦为原则。对侵权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构成赔偿的,要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原则上不宜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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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姓名权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侵犯姓名权怎么赔偿
姓名权的损害是一种非财产的损害,它以精神损害为内容而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因为它体现的是人格利益而不是财产利益。姓名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可以间接地导致姓名权主体的财产损害。根据最高关于确定民事精神责任的司法解释,姓名权受到侵害的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二、侵犯姓名权的赔偿范围是什么
姓名权的损害是一种非财产的损害,它以精神损害为内容而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因为它体现的是人格利益而不是财产利益。姓名权虽无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可以间接地导致姓名权主体的财产损害。但姓名权的损害本身不等于财产损害,不能将姓名权的损害理解为既是一种精神损害又是一种财产损害。
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据此,侵害姓名权的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通常情况下对侵犯姓名权的赔偿是以精神损害赔偿为主,而对于这点,我国法律当中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赔偿标准,而是根据一些因素进行参考计算的。
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如何确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如何确定
我国法律没有专门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原则有三个,一个是基本原则,两个是辅助原则。它们分别是:
1、法官自由裁量原则。此为基础原则。它赋予法官在处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依自由裁量权,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金钱赔偿本质上是从现代社会的价值观念出发,对精神损害的程度、后果和加害行为的可规责性极其道德上的可谴责性所作出的主观评价,因此在精神损害赔偿案中发挥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客观的需要。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自由裁量权的酌定因素有: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2、区别对待原则:对精神性的不同利益因素的损害予以区别对待,根据其不同特点,依据其不同的算定规则,各个计算出应赔偿的数额,最后酌定总的赔偿数额。
3、适当限制原则:一定范围限制,只对侵害人有过错,且造成财产利益损失,或者精神损害情节较重的判赔;二是限制数额,以地区为单位,考虑当地居民负担能力和生活水平等情况,确定一个适当的一般额度标准。
从司法实践来看,精神损害赔偿金算定的基本方法是综合法,即由法官按照本省系统制定的具体规则,综合各项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酌定损害赔偿金总额。现实中有这样的现象:同样的事实,这里判赔,那里判不赔;一审判赔个天价,二审判个地价。侵害名誉权的倒比侵害生命权的赔的多,如此等等,不一而足。这些现象确实给大家造成了混乱的感觉。但是,除个别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外,多数判例的判赔额都有它的标准。问题在于法官对酌定因素的轻重考虑不一。
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怎样确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如何确定
我国法律没有专门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原则有三个,一个是基本原则,两个是辅助原则。它们分别是:
1、法官自由裁量原则。此为基础原则。它赋予法官在处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依自由裁量权,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金钱赔偿本质上是从现代社会的价值观念出发,对精神损害的程度、后果和加害行为的可规责性极其道德上的可谴责性所作出的主观评价,因此在精神损害赔偿案中发挥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客观的需要。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自由裁量权的酌定因素有: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2、区别对待原则:对精神性的不同利益因素的损害予以区别对待,根据其不同特点,依据其不同的算定规则,各个计算出应赔偿的数额,最后酌定总的赔偿数额。
3、适当限制原则:一定范围限制,只对侵害人有过错,且造成财产利益损失,或者精神损害情节较重的判赔;二是限制数额,以地区为单位,考虑当地居民负担能力和生活水平等情况,确定一个适当的一般额度标准。
从司法实践来看,精神损害赔偿金算定的基本方法是综合法,即由法官按照本省系统制定的具体规则,综合各项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酌定损害赔偿金总额。现实中有这样的现象:同样的事实,这里判赔,那里判不赔;一审判赔个天价,二审判个地价。侵害名誉权的倒比侵害生命权的赔的多,如此等等,不一而足。这些现象确实给大家造成了混乱的感觉。但是,除个别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外,多数判例的判赔额都有它的标准。问题在于法官对酌定因素的轻重考虑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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