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并不少见,其中涉及拆迁款的分割更是容易引发争议。就比如有这样一个案例,当事人二人早年结婚,婚后与男方父亲共同居住。2010年,父亲签署书面分家协议,明确将案涉70㎡房屋单独赠与男方个人。2023年,二人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已分割部分拆迁补偿款。后来,父亲名下房屋因高铁项目拆迁,分得总拆迁款105万余元,家族内部协商后男方分得684030.76元。女方却起诉要求全额分割该68万余元拆迁款,她主张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分全部补偿342015.38元。
这起纠纷中,女方最初的预期是获得全部拆迁款,而男方则认为应按照分家协议和房屋实际情况进行分割。矛盾由此激化,女方在认知上存在误区,认为房屋既然是婚后居住的,就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冯廷权律师接受男方委托后,在一审中完整提交分家协议、房屋产权档案、拆迁安置协议、家族内部分配书面材料、房屋现状照片、维权诉讼费律师费票据等证据。核心抗辩是原始房屋为男方父亲单独赠与个人,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仅婚后二楼翻建部分对应的补偿属于夫妻共有,一楼对应拆迁利益归男方单独所有。最终,一审判决区分房屋权属,仅支持女方分割二楼对应补偿,判令男方支付165469.94元,驳回女方全额分割诉求。女方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分家属于家庭分家而非个人赠与、房屋整体重建并非仅二楼翻建,要求改判全额均分。冯廷权律师二审针对性反驳,指出分家协议文字清晰,房产专属男方;对方无证据证明一楼整体重建,另案陈述不能作为本案自认。中院维持原判。女方仍不服向省高院申请再审,坚持房屋整体夫妻共有,高院审查后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一、二、再审三级程序全部采纳冯廷权律师核心代理观点。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涉及拆迁款的离婚财产纠纷中,常见的风险点包括对分家协议、房屋产权等证据的忽视,以及对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标准的误解。同时,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保持理性,遵循法律规定,提供充分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就像本案中的男方,幸亏有冯廷权律师的专业代理,通过层层夯实证据,才成功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冯廷权律师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也为其他面临类似纠纷的人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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