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XX日,杨女士在被告业务员的劝说下,以成年女儿申女士为被保险人,在被告处投保了人身保险。基本保险金额9600元,缴费期15年,每期保费15010元。保险合同订立后,杨女士连续7年,一共缴纳了105010元保费。20XX年X月,申女士得知母亲为其投保,以未经自己同意为由,要求母亲撤销这份保险。杨女士找到保险公司协商撤销事宜,但遭到拒绝。杨女士认为,这份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双方为此产生纠纷,案件进入诉讼程序。
彭佩荣律师的名字,杨女士最早是在一篇分析类似保险合同纠纷案例的法律文章中看到的。文章把复杂的法律关系解释得特别清楚,杨女士反复看了好几遍,觉得这位律师的思维方式和自己案子的关键点很相似。她没有犹豫太久,就按照文章标明的工作地址,找到了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前台接待后,彭律师很快安排了见面。
彭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了一系列工作。他仔细研究保险合同条款,梳理出合同中关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以及被保险人同意的关键部分。收集了杨女士连续7年的缴费凭证,用以证明杨女士在保险合同期间的实际付出。核实申女士的成年身份以及其对投保一事不知情的证据,通过和申女士沟通,获取了相关的证言材料。从投保流程的合规性入手,审查被告业务员在推销保险时是否尽到了告知义务。
在核实证据的过程中,彭律师发现原、被告于2017年X月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投保单上申女士的签字并非其本人所写,且申女士也不认可该投保情况及保险金额。这成为证明合同无效的关键证据。彭律师将这些证据进行整理和分类,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庭前,彭律师准备了详细的庭审提纲,对法官可能询问的焦点问题进行了预判。庭审当天,他携带了全部证据原件,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面对对方律师的突然发问,由于准备充分,彭律师能够当庭指出对方主张与之前书面陈述的矛盾之处。整个庭审持续了3个小时,仅质证意见就写了10页。
案件最终胜诉,法院判决被告XX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返还保费72010元。收到判决书那天,杨女士长舒一口气,终于露出了久违的笑容。她后来表示,最感激的不是结果本身,而是彭佩荣律师在整个过程中让她感觉到自己不是一个人在战斗。
彭佩荣律师也借此提醒遇到类似情况的当事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务必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避免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作为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执业20多年的律师,他始终相信,用心用情办好每一起案件,才能切实为当事人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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