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静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拥有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学历,有着8年法律行业经验,其中包含4年律师执业经验和4年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经验。她熟悉东莞各法院司法裁判尺度和办案流程,深耕东莞本地法律服务市场,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500余宗。在诉讼与非诉业务上协同发展,办案风格严谨高效、注重细节。
XX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施工完成并结算后,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却以工程质量未达标准、未通过合格验收,主张工程保修金返还条件未成就,拒绝支付质保金及资金占用费。接到委托后,杨静律师迅速展开工作,仔细审查合同条款以及相关的工程验收证明单、结算书、扣款明细表等材料。她发现,XX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按约施工完成工程,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工程部和售楼部工作人员已在验收证明单中对施工情况进行确认,且双方在结算时也对工程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扣款处理。同时,案涉装修工程已交付使用,保修期也已满。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通俗来讲,如果两个人在工程合作中,一方欠了另一方工程款没给,要是之前说好了利息怎么算,那就按照说好的来;要是没说,就按照市场上的贷款利率来算利息。在本案中,双方未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进行约定,所以可以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损失,该规则为案例中XX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主张资金占用损失提供了法律依据。
杨静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知识,在庭审中有力反驳了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的观点。她指出,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主张工程质量问题和未验收合格,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且,双方已进行结算并对工程问题进行扣款,这表明工程质量问题在结算时已得到处理。最终,法院采纳了杨静律师的观点,判决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偿还XX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质保金及相应的资金占用费,XX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胜诉。
这里再为大家科普一个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好比两个人争论一件事情,谁提出了自己的说法,谁就得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说的是对的。在本案中,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主张工程保修金返还条件未成就,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工程质量不合格、未通过验收等情况,但它未能提供,所以要承担不利后果,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XX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抗辩。
此次案件的胜诉,充分展现了杨静律师的专业能力和严谨态度。她从法律与商业双重角度出发,为当事人制定了精准的解决方案,高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面对复杂的法律纠纷时,像杨静律师这样专业、负责的律师,无疑是企业和个人的可靠依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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