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形构成事实婚姻?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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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男女双方是没有配偶的,否则可能构成事实重婚。2、当事人有婚姻的目的,并且也共同生活在一起。3、公开场合,男女双方以夫妻身份对外,周围的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4、双方并没有按照民法典中的规定,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什么情形构成事实婚姻?

一、什么情形构成事实婚姻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事实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

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二、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如何区分

1、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同居生活的,并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同居的,如果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属于同居关系;如果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应当补办婚姻登记,不予补办的,属于同居关系。

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就已经同居的,但截止到1994年2月1日仍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只是到了1994年2月1日后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属于同居关系。

现如今,我国是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通常是以1994年2月1日为时间界限,在此之前形成的,则可以按照事实婚姻进行处理,但要是之后形成的话,那么就只能按照非法同居进行处理了。

不得不说,现在事实婚姻在我国已经很少见了,因为从1994年2月1日开始,男女满足上述情形的均是按照同居关系处理。由此可见,如果双方在这个时间点之前,就已经共同生活在一起,符合上述要求的,那么才能按照事实婚姻来对待处理。如果是要求解除事实婚姻的,通常是先要求补办结婚手续。没有补办的话,就会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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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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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没有和他的老公领取结婚证,但是二人已经办理了农村的酒席了,也住一起了,怎样构成事实婚姻
[律师回复] 1994年2月1日后共同生活的就已经不存在事实婚姻的问题了,只能属于同居关系(补办结婚证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
(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案件分析:
1986 年,原告于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相识,1987年1月举行了结婚仪式,因结婚时张某未满22周岁,故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之后也未补办结婚登记,一直共同生活至今,并生育一名女孩。2008年4月,于某和张某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二人决定不再共同生活,但对孩子由谁抚养的问题协商无法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要求确定孩子的抚养关系,但法院告知于某和张某,在未解除婚姻关系前,不能处理孩子的抚养关系纠纷,应先行解除二人的婚姻关系。这让于某和张某很费解,二人并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虽然一直共同生活,但仍认为自己是同居关系,怎么两人又成了夫妻呢?
法官说法:
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由此可知,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效力的确认以登记为准,而非传统观念上的举行结婚仪式,只举行结婚仪式不办理结婚登记不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而是同居关系,不受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的保护。但是,我国法律同时也对事实婚姻做出了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五条,对未按 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是否构成事实婚姻确定了如下认定标准: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离婚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由此可知,我国《婚姻法》以1994年2月1日为界线,区别了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1994年2月1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而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的关系被确定为事实婚姻,这是我国法律认可的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受我国《婚姻法》保护,解除事实婚姻适用解除一般婚姻关系的法律规定。
本案中于某和张某早在1987年1月就举行了结婚仪式,虽然当时张某未到法定婚龄,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不能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张某已经达到法定婚龄,符合了结婚的实质要件,虽然于某和张某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应当依法认定于某与张某属于事实婚姻,为合法夫妻。在这种情况下,于某或张某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处理孩子抚养问题,但不能直接起诉要求单独解决孩子抚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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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事实婚姻的条件是什么,事实婚姻离婚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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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构成事实婚姻的条件是什么从这个定义上看,构成事实婚姻的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事实婚姻的男女都无配偶,有配偶则构成事实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在构成事实婚姻的条件里,最主要的就是男女双方已经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但并没有办理结婚证,履行结婚手续。
二、事实婚姻离婚的注意事项事实婚姻是否能够离婚,取决于法律是否承认其婚姻关系。因此事实婚姻的离婚问题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可以离婚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且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的,因法律承认并保护其夫妻关系,故夫妻双方可以凭借之后补办的结婚证或者相关证明办理离婚。
2、不可以离婚,但可以请求解除同居关系1994年2月1日之后同居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因为法律不保护此种关系,故而不能离婚,但如果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可请求解除同居关系。
3、不可以离婚,也不可以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此种情况是指不具备上述两种情况所要求的条件的其他情形。这个时候事实婚姻双方只能就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讼,而不能离婚或者解除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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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无效婚姻的情形具体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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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的一个亲戚现在以为没有办理结婚手续,但是已经在一起构成了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损害赔偿情形是什么
[律师回复] 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主观上有意图违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的过错,这种过错必须是故意。
我们知道,法律上的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从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4种情形来看,有过错方所持的心里状态都是故意的,因此,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原因并不存在过失的情况。
当然,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着配偶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形,例如双方都出轨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或是一方有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而另一方也有出轨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都要求对方给予离婚过错赔偿,或是过错较小的一方要求过错较大的一方给予赔偿,一般法院是不会支持的。因为任何一方的行为都是对婚姻的损害,都可能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如果因过错较小就可以“过错相抵”从而获得离婚损害赔偿,那就是“五十步笑百步”。
二、违法行为
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我国目前可以构成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
(一)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出轨”。
我国《婚姻法》第46条第1、2项规定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种情形下,受害配偶可请求损害赔偿。
这里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这里包括事实婚姻,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这两种情形虽然在形式上有所差别,但实质上都是对《婚姻法》总则规定的夫妻间忠实义务的违反。
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的本质,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即构成对他方配偶权的侵害。法律列举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况下,受害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其本意在于稳定婚姻关系,保护配偶权,防止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况发生并在此种情况出现时对受害配偶进行救济。
(二)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婚姻法》第46条第3项规定的实施家庭暴力,第4项规定的虐待都构成损害行为。所谓家庭暴力,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
(一)》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这里还要说一点,《婚姻法解释
(一)》所指的家庭暴力是积极暴力,还有一种暴力是“消极暴力”,也就是“家庭冷暴力”,主要有态度冷漠、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务工作等非正式暴力行为。这种“家庭冷暴力”目前还没有法律上的支持。
(三)遗弃婚姻法第46条第4项还规定遗弃家庭成员可诉请离婚损害赔
对于何为遗弃,理论上有不同看法:有认为遗弃是同居义务或扶养义务不履行;有认为遗弃是指不履行同居义务或家庭生活费用负担义务。
婚姻的本质在于双方共同生活,互相给予对方身体上、物质上、精神上之关爱,凡消极的不履行婚姻基本义务者,皆构成遗弃。比如,一方重病,他方置之不理;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同居;无正当理由外出不归等等。遗弃可能会造成对方身体上,精神上之损害,受害配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三、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指的是有过错一方的行为致使配偶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
根据《婚姻法解释
(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损害结果即包括物质损害,还包括精神损害。
四、配偶一方的过错与另一方所受到损害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
从婚姻法的立法宗旨看,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存在赔偿问题。
所谓直接因果关系,我们的理解是这些损害行为是导致婚姻破裂的根本原因,而不是离婚当事人所提出的离婚理由,如受害人以感情不和为由提出离婚诉讼,在审理中若查明“感情不和”实际上是另一方当事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因素所致,就应当适用离婚赔偿。如果是因自身的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精神损害不能要求配偶承担赔偿责任。
五、导致离婚的发生
就算具备了以上的条件,如果没有导致离婚发生,还是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这可以说是婚姻侵权责任的特殊要件。
根据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
(一)》第29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第3款还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此可见,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发生不但要求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还要求该情形导致了离婚的发生。
除此之外,请求婚姻损害赔偿的婚姻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就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可见,我国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着严格的构成要件。
事实上的婚姻是否构成重婚罪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本文介绍,事实上的重婚有可能构成重婚罪。如果前一个婚姻是符合结婚的法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合法婚姻,后一个却是未经登记的事实婚姻。在这种情形下,后一个事实婚的重婚行为则构成刑法上的重婚罪。 重婚罪的认定 构成重婚有两类人, 第一类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第二类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人构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则属于“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骗,则不构成重婚。 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以夫妻相称,除当事人间承认、日常生活间的称呼外,当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认定重婚,通常还需要取得周围群众、当事人亲朋戚友的证言,以证明周围群众认为当事人是夫妻。 当然并不是说只要有重婚行为就必然构成重婚罪,将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是否恶劣,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这些情形来综合认定,只有达到了一定的社会危害程度,才会构成重婚罪。 重婚罪的诉讼时效 刑法87条规定,最高刑五年以下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刑法258条:重婚罪的法定最高刑是2年,所以重婚罪的追诉时效为五年.另须指出的是:在重婚罪追诉时效的确定上,应注意 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266条,以虚构事实为目的用虚构实际,隐瞒事实,诈骗罪的情形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概念: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诈骗罪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21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8日起施行。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 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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