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需具备什么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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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需具备什么条件

一、诉前财产保全需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立案应提交如下材料: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和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各一份。

2、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等的复印件及联系电话,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及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同时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身份的证明书。

3、受委托代为申请的,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公民代理的,同时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应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4、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材料,如合同书、有关债权债务文书、结婚证等的复印件。

5、需查封的被申请人的具体财产线索所有权证明和与申请查封的标的额相当的担保财产清单及所有权证明。

6、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

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按照我国的要求申请人此时必须要提供担保,同时提供担保的价值一般要与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相当。要是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那法院可以驳回其在起诉之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至于诉中财产保全,如果人民法院没有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那此时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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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诉前财产保全实施需满足四个条件:一是支付性质明确的申请;二是紧迫的情况需求;三是利害关系人提出的请求;四是申请人提供有效担保。无担保将可能导致申请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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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起诉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的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人民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具备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具备哪些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需要利害关系人前或者当事人后
2、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人民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3、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讼中财产保全,人民责令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没有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人民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不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5、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都必须交纳保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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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具备什么条件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等等。接下来,我们通过下文具体看看诉前财产保全具备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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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后,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是否具备优先受偿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因此,财产保全只是债权人为防止判决生效后无法执行而在诉前、诉中及判决后执行前对债务人财产通过采取一定的措施保全起来,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具体理由简述如下:
一、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而并不是将财产保全等同于优先权可以在日后执行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这样将会导致先到期的债权人将债务人财产保全,而后到期的债权人即使想保全也无从可保、扣押、冻结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从而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后的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此条规定明确了享受优先受偿权的仅有两种情形,即担保物权和优先权(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而财产保全作为一种诉讼保障制度,它不同于财产担保、转移财产或毁损财产。综上所述,申请人对保全财产不具有优先受偿权。”。由此可见,财产保全作为一种诉讼保全制度,担保权是一种典型的物权;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可以排斥其他债权。
二、我国法律法规及解释尚未赋予财产保全具有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以保障判决得到顺利执行您好,它的设立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在诉讼前后恶意隐匿,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对保全财产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呢一般所持意见是否定的,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保护特定权益的优先受偿顺序外,债权的平等性必须予以尊重。如能给出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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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要具备哪些条件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等等。接下来,我们通过下文具体看看诉前财产保全要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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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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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财产保全被申请人怎样列 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也就是被保全人,在财产保全申请书中,可以被申请人列为被保全人,载明被保全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二、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对财产保全错误也同样作了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因此一旦发现保全申请错误,可以裁定以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对被申请人的损失予以补偿,也可以裁定申请人以其他财产权益作出补偿。 应指出的是,仲裁委员会既不是财产保全的申请人,也无权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因此如果财产保全错误,仲裁委员会既不是错误的承担者,也不是判断是否有误及错误程度的执法者。 三、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需具体判定标准 “申请有错误”作为财产保全损害赔偿成立的条件之 一,申请人是否承担责任,错误判定成为责任认定的关键。有学者对实践中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类型进行梳理并提出了以下五种类型: (1)申请人不具有保全请求权而申请保全; (2)不存在保全的必要性; (3)采取保全措施的对象错误; (4)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价值远高于其请求; (5)所申请采取的保全措施发生错误。 从这五种错误类型来看,尽管“申请有错误”成为被申请人遭受财产损失的原因,但不能直接判定申请人承担责任。 首先,诉讼保全制度是临时性司法强制措施,以保障诉讼当事人私法上的权利实现为目的。尽管诉讼产生了因申请而导致的损害,而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身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的行使,而且申请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做出的,难以判断诉讼保全申请行为的违法性,不能直接认定是申请人的责任;若已确定申请人主观有过错,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已说明其行为的违法性,可判定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临时性的强制措施势必会对被申请人财产权利带来一定限制与影响,不能因申请人的认识与审判结果不一致,就认定由申请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再次,《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立法者为平衡因司法强制性措施对被申请人利益的不利影响,若直接判定申请人承担责任,不利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违反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而在司法实践中,“判断申请人的申请是否存在错误,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不宜简单地直接认定“申请有错误”。是否承担责任,仍应该以申请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为判定标准,即在申请人对出现财产保全错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当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有错误。
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1、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3、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4、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对于财产保全的相关情况认定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财产保全中涉及到双方的相关情况认定的,则必须由司法机关根据财产所有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的请求来受理,具体情况下应当严格依法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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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诉前财产保全需明确给付内容的诉讼请求,情况紧急时需立即申请以防止权益受损;申请人需为与被申请人有争端的利害关系人;担保材料齐全是申请的前提,否则可能导致法院驳回所有预审财产保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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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针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具备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需要采取保护性的临时措施,使其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必须是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第二,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保全财产的申请。“利害关系人”指与被申请一方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人。没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进行。
第三,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这与诉讼财产保全不同,诉讼财产保全不是必须提供担保,只有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时候,提供担保才成为必要条件,而且这种担保必须与所保全的财产相适应,不能小于所保全的财产。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应当驳回申请。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人民法院接受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驳回裁定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立即执行。
申请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规定期限内起诉,可以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也可以向采取财产保全的法院起诉。有管辖权的法院与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可能是同一法院,也可能不是同一法院。不是同一法院时,采取财产保全的法院因采取了保全行为,对该案取得了管辖权,有权受理申请人的起诉。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后规定期限内不起诉的,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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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第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第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第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第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请问要求诉前财产保全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保全有先后顺序,当两个对同一物品进行保全,由先保全的受理。
保全申请条件:
1、必须具有给付内容
2、必须是由于义务人有恶意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将来的裁判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3、情况紧急
4、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
5、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应担保。
诉讼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的财产。
申请诉讼保全的当事人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提交申请书。但特殊情况如书写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人民记录附卷,并由申请人签名、盖章。
诉前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以前,诉讼程序尚未开始诉讼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诉讼程序开始后人民作出判决执行前,执行前保全时间是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适用条件和程序
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财产保全被申请人是否应该具备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财产保全被申请人怎样列 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也就是被保全人,在财产保全申请书中,可以被申请人列为被保全人,载明被保全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二、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对财产保全错误也同样作了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因此一旦发现保全申请错误,可以裁定以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对被申请人的损失予以补偿,也可以裁定申请人以其他财产权益作出补偿。 应指出的是,仲裁委员会既不是财产保全的申请人,也无权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因此如果财产保全错误,仲裁委员会既不是错误的承担者,也不是判断是否有误及错误程度的执法者。 三、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需具体判定标准 “申请有错误”作为财产保全损害赔偿成立的条件之 一,申请人是否承担责任,错误判定成为责任认定的关键。有学者对实践中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类型进行梳理并提出了以下五种类型: (1)申请人不具有保全请求权而申请保全; (2)不存在保全的必要性; (3)采取保全措施的对象错误; (4)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价值远高于其请求; (5)所申请采取的保全措施发生错误。 从这五种错误类型来看,尽管“申请有错误”成为被申请人遭受财产损失的原因,但不能直接判定申请人承担责任。 首先,诉讼保全制度是临时性司法强制措施,以保障诉讼当事人私法上的权利实现为目的。尽管诉讼产生了因申请而导致的损害,而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身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的行使,而且申请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做出的,难以判断诉讼保全申请行为的违法性,不能直接认定是申请人的责任;若已确定申请人主观有过错,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已说明其行为的违法性,可判定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临时性的强制措施势必会对被申请人财产权利带来一定限制与影响,不能因申请人的认识与审判结果不一致,就认定由申请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再次,《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立法者为平衡因司法强制性措施对被申请人利益的不利影响,若直接判定申请人承担责任,不利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违反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而在司法实践中,“判断申请人的申请是否存在错误,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不宜简单地直接认定“申请有错误”。是否承担责任,仍应该以申请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为判定标准,即在申请人对出现财产保全错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当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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