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材公司与某工程公司就铁路S2线项目合作,建材公司完成设备供应及安装后,工程公司却未付清款项。建材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后起诉,要求支付欠款及逾期利息。然而,被告提出一系列抗辩,称不认可合同总价,双方未就单价达成一致,还指出原告施工存在延误,且逾期利息起算点应为2023年8月26日而非原告主张的2023年4月14日。
在这关键时刻,建材公司找到了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的彭青春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2010186037)。彭律师接手案件后,开始了细致的证据梳理工作。
首先,针对双方未签订正式书面合同这一难题,彭律师通过《询价单、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加盖被告项目经理部公章)、工程量清单(双方签字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成功证明双方已就单价、工程量达成合意,合同关系成立。
其次,对于被告辩称《询价单》所盖项目经理部公章仅为骑缝章、不具效力的说法,彭律师援引双方此前S1项目合同惯例(同样使用项目经理部公章),说服法院认定该公章可用于确定合同价款。
再者,原告曾提出新价格表但附有条件(开具普票),被告未同意。彭律师依据《民法典》第544条主张变更内容未明确视为未变更,法院采纳了这一观点,驳回了被告的司法鉴定申请。
另外,双方约定结算工程量不得超图纸量,彭律师精准核算,将超出图纸量的部分主动扣除,避免了对方以此为由拖延付款。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承揽合同关系成立有效,原告已交付工作成果,被告应及时支付款项。判决被告某工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建材公司款项2718973.52元及逾期利息(以2688973.52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26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57.03元,原告负担106.33元,被告负担14250.7元。
普法提醒:在商业合作中,尤其是涉及工程建设等大额交易时,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价格、工期等关键条款。若未签订书面合同,要注意保留交易过程中的各类证据,如询价单、工程量清单、聊天记录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权益。
结语:本案中,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被告又提出诸多抗辩,给案件带来了很大的复杂性。彭青春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扎实的法律功底,精准梳理证据,巧妙运用法律条文,成功应对被告的各项抗辩。他不仅证明了合同关系的成立,还合理调整工程量,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利益。彭律师在民商事纠纷领域已经负责众多案件,对于此类无合同工程欠款纠纷有着独特的办案思维和高效的取证能力,能够在复杂的案件中找到关键突破口,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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