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去登记离婚需要带什么证件
1、双方的户口簿;
3、双方的结婚证;
4、由本人到登记现场签字的《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由登记机关提供);
5、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6、2寸的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各2张;
7、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可提交公安部门或集体户籍管理单位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属于集体户口的,可提交本人的户籍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当事人未落户的,可凭户口迁移证明等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二、办理流程:
1.提交材料,由办理人员初审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2.受理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登记机关提供);
3.办理机构审查
(1)对《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2)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并按指纹。
4.登记
(2)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三、离婚登记条件:
1、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3、双方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及对子女抚养, 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5、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6、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8、离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
属于我国内地居民,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时候,一般是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处理。不过需要男女双方共同提出申请。但要是双方之前的结婚登记手续,并非是在我国内地办理的话,此时申请办离婚登记,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也是不会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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