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某公司与中XX某局公司本有着长期合作关系,此前合作完成过温州市域铁路S1线工程。在2021年12月20日至2023年7月13日期间,南京某公司按要求为中XX某局提供多个站点的栏板、栏杆设备及安装服务。因是老客户,双方按先施工后补合同手续原则,明确了工程量和单价,却没正式签书面合同。然而,后续中XX某局对报价和工程量有异议,未支付相关款项,南京某公司只能起诉要求支付未结算款项。
中XX某局给出诸多反驳理由,称双方未就合同单价达成一致,对询价单等单据签章存疑,不认可价格;还指出原告施工和工期有延误,对其造成不良影响;同时对工程款项数额及逾期利息起算时间也有异议。此案件的关键争议在于,在先施工后补手续且缺乏合同的情况下,《询价单》和工程量清单等单据能否成为有效合同履行依据,以及相关书面确认内容是否有效。很多企业在类似长期合作中,不注重证据保存和搜集,让自己陷入被动。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的彭青春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2010186037)作为南京某公司委托代理人介入案件。他全面审查合同条款、价格清单和相关证据,抓住S1线一期工程中签订的《物资买卖合同》作为有力证据,结合询价单和工程量清单等文件,证明双方在S2线一期工程中已就价格、产品及工程量达成合意,有力反驳了被告对单据有效性的异议。此外,他利用S1项目经理部公章可用于签订合同确定价款这一以往合同惯例,反驳被告关于项目经理部公章非公章的异议。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南京某公司部分诉求,判令中XX某局公司支付271万余元欠款,并支付自2023年8月26日起的逾期利息,原告胜诉。
普法提醒:企业在商业合作中,即便有长期合作关系,也应尽量签订书面合同。若先施工后补合同,要注重保存如书面确认、邮件、传真等能证明双方协议的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权益。
结语:本案中,彭青春律师凭借精准的证据运用和对合同履行惯例的巧妙把握,成功解决了双方缺乏正式合同带来的争议。他深入审查案件细节,找到关键证据《物资买卖合同》,用其证明双方已达成合意,体现出他对证据链梳理的强大能力。在反驳被告抗辩时,逻辑严谨地证明询价单和计价表的有效性,确定双方承揽合同关系。彭律师在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已累计办理超千件案件,在民商事纠纷诉讼领域经验丰富,为众多企业和个人解决了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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