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的损失应由申请方赔偿,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对方当事人财产损失的,申请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败诉不是判断当事人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唯一标准。作为一般侵权行为,主观上有过错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之一。
财产保全损害赔偿从性质上看属于侵权损害赔偿,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上的规定,而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施行)》主张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无过错责任。我国《民法典》以一般责任条款的形式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表明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适用范围与其在侵权行为上的地位,而财产保全申请错误造成的损害赔偿即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当首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另外,《民法典》还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时候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含义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以损害事实为依据,必须是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不得以损害事实作为侵权责任的归责标准。”诉讼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不应当作为特别情况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申请财产保全侵权的方式有几种?
“申请有错误”作为财产保全损害赔偿成立的条件之一,申请人是否承担责任,错误判定成为责任认定的关键。有学者对实践中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类型进行梳理并提出了以下五种类型:
1、申请人不具有保全请求权而申请保全;
2、不存在保全的必要性;
3、采取保全措施的对象错误;
4、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价值远高于其请求;
5、所申请采取的保全措施发生错误。
当代社会在诉讼之前的话,完全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财产保全的,这样的一种措施,主要是针对的是一些财产,可能在诉讼过程当中存在着转移或者是毁损的状态,但是由于错误的申请诉讼保全导致财产亏损的话,那么申请人需要为此付出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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