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编作品著作权的权利范围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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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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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汇编作品著作权的权利范围是:汇编作品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法律上对于汇编作品的著作权认定情况,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处理,避免出现著作权侵权的情况。
汇编作品著作权的权利范围是什么?

一、汇编作品著作权的权利范围是什么?

1、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汇编人可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由单位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资金或资料等创作条件,并承担责任的百科全书、辞书、教材、大型摄影画册等编辑作品,其整体著作权归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有。”

2、汇编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如涉及著作权作品,须经原作品著作权人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汇编作品中可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可以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即是对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在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体现独创性的作品,如选集、期刊、报纸、百科全书等。

二、汇编作品的要求

根据《解释》的规定和大型汇编作品的出版的特点,出版者在以下环节上要严格把关:

一是出版行为的授权。一定要有汇编作品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著作权是多人的,要有全体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

二是稿件的来源。要对稿件的形成、汇编者、原作品、原作有一定的了解,尤其要注意汇编作品和原作的关系,汇编者是否与原作者就使用原作达成协议,包括其中的稿酬问题等。

三是作品的署名。作品的署名,要实事求是,要有主编单位和主编的书面授权。对于其他署名,也要有书面授权。对于大型汇编作品的署名,如果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出版者也应索要有关的会议纪要。

这几个环节是决定出版物是否涉及侵权的重要环节。由于举证责任倒置,出版者要对其合理注意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前述三个环节的合理注意义务,出版者必须有一定证明力的文字材料,予以证明。

我国法律上是对汇编作品的认定是非常明确的,特别是对于其版权的认定上,应当严格对照汇编作品的形成过程来进行处理,在进行汇编作品的创作之前,需要对汇编作品的内容进行认定,并结合具体的情况来进行办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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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一个同学有一个自己的著作权,因为有些相关的事情,想要咨询一下,关于著作权对作品的保护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著作权法保护下列形式的作品: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保护期限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5.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邻接权
  
1.表演者享有的表明身分、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保护期不受限制;其财产权利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2.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的保护期自首次制作完成后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转播、录制/复制自首次播出后50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4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民事责任
  是指侵权行为人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1、适用民事责任的侵犯著作权行为。第
一,侵权行为使他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遭受损害。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的前提。第
二,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导致或传便损害事实的发生。第
三,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是由于过错。第
四,行为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2、民事责任形式
  
(1)停止侵害。为能够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防止扩大损害后果,受害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例如,根据受伤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出版侵权图书的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侵权图书,对已出版的图书应当收回、封存、销毁。
  
(2)消除影响。侵权人承担这项责任,应采取有效方式,说明事情真相,消除其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带来的消极影响。
  
(3)公不赔礼道歉。即应当是以可使公众了解的方式。承认侵权,并向著作权人表示歉意。
  
(4)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又称损害赔偿。是指侵权人以自己的财产抵偿,弥补自己的行为给受需人造成的损害。对财产损害的赔偿,以实际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作为确定赔偿金额的标准,不允许获得超过实际损害的赔偿金。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通常规定了停止侵害、恢复不誉等和有限的经济赔偿。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版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
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邻接权的行为。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因其实施犯罪行为所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
  表现:
  
1、侵犯著作权罪。我国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第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学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第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第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像。第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对于上述侵权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或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新刑法第218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217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行政责任
  侵犯著作权行为行政责任的形式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以及其他法律中的行政处罚条款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制裁。
  
1、选用行政处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根据《著作权行政行罚实施办法》,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包括:
(1)剽窃、抄袭他人作品;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
(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4)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
(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
(6)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7)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2、行政责任形式
  
(1)警告。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提出的先诫和谴责,主要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的违法行为。
  
(2)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这种处罚形式的作用是使侵权人不能继续通过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营利,但没有触及侵权人通过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获得的收益。因而在侵权人已获得收益的情况下,单独使用此方式是不合适的。
  
(3)没收非法所得。是指将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的缴国库。这种处罚形式是前一种处罚形式的补充,二者结合起来可使侵权人一无所有。
  
(4)没收侵权复制品。为防止侵权人将是否制作出来的侵权复制品发行,继续对受害人造成损害,有必要没收侵权复制品。
  
(5)没收侵权复制品的制作设备。对那些本可能继续侵权的侵权人,为从根本上消除其继续制作侵权复制品的可能性,有必要没收其制作侵权复制品的设备。
  
(6)罚款。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罚款100元至5000元;假冒他人美术作品的,罚款1000元至5万元。对其他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可以罚款一万至10万元或总定价的二至五倍。
以上是著作权对作品的保护范围是什么的回答。
软件著作权不是软件著作权的范围,是否有权利
[律师回复]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7条的规定,除计算机软件的程序和文档外,著作权法不保护计算机软件开发所用的思想、概念、发现、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算方法。因此,软件著作权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程序和文档,同时, 软件著作权不保护思想、概念、发现、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算方法,具体而言,不保护的方面有:

1、过于简单的程序。只要程序设计者自己写了一段程序,不是抄袭来的,程序本身是最低限度的技能、努力或者判断所得的结果,那么该程序就是独创的。但是版权中有一条“琐事原则”,即价值不大,无足轻重的或者微不足道的作品不受保护。

2、算法所谓算法,就是指决定数据处理顺序的数学方法。或者说,用以实现一个给定的结果的固定的一步又一步的过程,通常是用于解决一个复杂问题的简化过程。算法属于创意的范畴,而不属于表达的范畴。因此它不受版权保护。

3、计算机语言。因为通常几乎所有的程序源文本都是以有限制的几种计算机语言写成,所以,如果计算机语言受版权保护,则会产生很不合理的垄断现象,从而阻碍技术进步。值得指出的是,明确规定计算机语言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只有日本,其他国家并没有明文规定,但不代表没有判决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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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属于汇编人吗?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是属于汇编人的。不过要注意汇编人并不单单是指自然人,如果是哪一个法人或者是其他的组织对于该作品进行了汇编,那么就对该作品具有著作权,如果该汇编的著作权被侵犯了之后,是可以要求侵犯方承担赔偿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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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对于法律问题我们普通非专业人士还是挺迷糊的,很难分得清,就像哪些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一样,但有时候对于有些人还是有必要了解一下的。
[律师回复] 下面我来为人家介绍一下在我国,哪些属于著作权法保保护的作品范围,也就是著作权法保护下列形式的作品: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保护期限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4.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5.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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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演者享有的表明身分、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保护期不受限制;其财产权利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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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责任
  是指侵权行为人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1、适用民事责任的侵犯著作权行为。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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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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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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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版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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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邻接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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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第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像。第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对于上述侵权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或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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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
(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4)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
(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
(6)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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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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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没收侵权复制品。为防止侵权人将是否制作出来的侵权复制品发行,继续对受害人造成损害,有必要没收侵权复制品。
  
(5)没收侵权复制品的制作设备。对那些本可能继续侵权的侵权人,为从根本上消除其继续制作侵权复制品的可能性,有必要没收其制作侵权复制品的设备。
  
(6)罚款。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罚款100元至5000元;假冒他人美术作品的,罚款1000元至5万元。对其他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可以罚款一万至10万元或总定价的二至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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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属于汇编人吗?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属于汇编人吗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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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著作权许可使用法》中的著作权的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著作权许可使用是什么意思,有哪些规定 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在保留其著作权人身份的前提下,允许他人在一定的条件下行使其著作权。所谓“一定的条件”除了指使用费以外,还包括对使用方式、时间和地域范围等方面的限制。著作权许可使用是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商业性使用其作品并收取报酬的行为。著作权许可使用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通过著作权许可使用可以在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著作权人利用许可使用合同可以将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项或多项内容许可他人使用,同时向被许可人收取一定数额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也被称为著作权许可证贸易,是最常见的著作权贸易。 作为许可使用的对象一般是著作财产权,但是在少数情况下也包括人身权利,例如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作者得将其修改权授予他人行使。由于许可使用既能够维持著作权主体的不变,又可以借助社会的力量来开发、利用自己的作品,所以它是现实常重要的著作权行使方式。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著作权转让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著作权的转让引起著作权权利主体的变更,受让人在转让完成之后成为新的著作权人,他对作品享有相应的财产所有权,他既可以使用它,也可以处分它,并获得相应的收益;而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并没有这种效力,被许可人因许可使用合同获得的仅仅是在特定条件下使用作品的权利。因此他通常又被称为作品使用者,而不能称为著作权人。他的处分权受到约定条件的严格限制。 其次,著作权的转让无所谓期限的问题,即它总是指将著作权或者其部分在整个著作权保护期内让渡给他人。除非有民法上关于民事行为绝对无效或者相对无效的理由,如合同违法、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等等,否则著作权的一旦转让出去便是不可逆转的;而著作权的许可使用通常都有一定的时间限制。许可使用期届满而著作权保护期尚有余的话被许可的权利又回归著作权人。 著作权许可使用的特征 (1)著作权许可使用并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通过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被许可人所获得的仅仅是在一定期间、在约定的范围内、以一定 的方式对作品的使用权,著作权仍然全部属于著作权人,不会导致任何权利缺陷。 (2) 被许可人的权利受制于合同的约定。被许可人不能擅自行使超出约定的权利,同时也只能以约定的方式在约定的地域和期限行使著作权。同时被许可人还不能擅自将自己享有的权利许可他人使用,也不能禁止著作权人将同样权利以完全相同的方式,在相同的地域和期限内许可他人使用,除非被许可人享有的是专有许可权并附有从属许可的权利。 (3)被许可人对第三人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讼,因为被许可人并不是著作权的主体,除非著作权人许可的是专有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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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与汇编权有区别吗?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与汇编权是有区别的,对于汇编权就是属于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是编排,汇集新的作品权利;而对于汇编作品的著作权是在作品完成了之后而获得此作品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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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著作权法对于保护的范围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近年来,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关于知识产权的维权事件也越来越多。因此,国家也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作品是受法律保护的,著作权人享有作品的著作权。那么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有哪些呢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也依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
受著作权保护对象有: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 文字作品
(二) 口述作品
(三)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 美术、建筑作品
(五) 摄影作品
(六) 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 计算机软件
(九)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我是一名作家,长期跟著作权打交道,我想问问著作权保护地域范围是怎样的呢?急,谢谢!
[律师回复] 90年代以来,由于国际互连网技术的发展,信息的传播得到快速发展,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内容也不断扩大和深化.随着互联网为代表的新经济成为一个利益巨大的经济部门,传统的著作权人希望将其对传统作品的权利自然延伸到网络上,网络上的既得利益者则希望网络上的权益能得到传统著作权的扩大保护.网络著作权的纠纷也随之而起,大量出现. 编辑本段网络著作权的概念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基于此,网络著作权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层,相对与传统作品,指传统作品被上传至网络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特指“信息网络传播权”.我国 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根据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在第10条关于著作权的具体权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项规定,其中第12项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承认了传统著作权在网络等电子环境下所享有的受保护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号)第2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和新的数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媒体,不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擅自复制、转载、传播他人作品的,均构成侵犯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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