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方对外债务的处理应该怎样解决
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这是法律关于离婚时债务清偿的一般规定。债务的性质不同,当事人的清偿责任也不相同共同债务的清偿。夫妻因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扶养子女、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双方均有清偿责任,应以共同财产偿还。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所负的债务,如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除另有约定外,也应视为共同债务。
如果离婚时没有共同财产或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应由双方协议确定清偿责任;协议不成,由于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判决由一方清偿或由双方分担清偿责任。在处理这方面的纠纷时,也应注意贯彻保护妇女权益的原则。个人债务的清偿。男女一方在婚前所负的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后所负的、与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应由本人负责清偿。按照双方约定由个人清偿的债务,也由本人偿还。某些以个人名义所负之债务,如果确实用于维持家庭共同生活,经查明属实的,应按上述共同债务处理。
二、夫妻一方对外欠债的处理
在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的,分情况按以下规定处理:
第一,属于个人婚前债务。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
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属于个人债务的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二是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项规定的情况,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相关的夫妻双方在解决这类债务时,应积极的进行举证办理。证明这类债务不是夫妻共同产生的,或另一方违法产生的,如赌博、吸毒等,可以对这类债务拒绝清偿,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无法证明的,需要婚姻的当事人双方共同进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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