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
(2)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况);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
(4)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
(5)子女随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并且祖父母要求且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
(6)男方有相当强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人的证明;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父亲生活证明;
不能协商解决孩子抚养权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主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另外,父母其中一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应按时支付子女的抚养费
二、婚姻法抚养权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男方没有工作的这种情况确实不利于男方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尽管说抚养权就算是给了男方,女方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但是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就是从双方的工作,工资收入等这些因素进行考察的,至于说怎么拿证据,这要男方结合当时的情况自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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