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认笔录辨认多人的要求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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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辨认笔录辨认多人的要求是依据《<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当中,第90条辨认必须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之下所进行,而且在之前的话是不能够辨认对象的,或者会干扰到辩论结果。除此之外,辨认笔录的证据种类的话,是属于一种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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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辨认笔录辨认多人的要求是什么?

辨认笔录辨认多人的要求是依据《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当中,第90条必须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之下所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0条中对辨认笔录的审查、认定与排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二、辨认笔录是证据的哪种?

辨认笔录一直当做证据使用,但他属于法定证据形式的哪一种一直不明确。有人认为,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证言。新《刑事诉讼法》把辨认笔录规定为一种证据形式。

1、根据辨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辨认、照片辨认、物品辨认、场所辨认以及尸体辨认。

2、根据辨认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一对一”辨认和混杂辨认。其中混杂辨认中又包括了对照片、物品的混杂辨认以及对嫌疑人的列队辨认。

3、根据辨认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认以及证人辨认。

4、根据辨认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侦查辨认和法庭辨认。

辨认笔录,一般司法机关会聘由具有专业技能的第三方,来做司法鉴定,这也就回答了刑事案件中辨认笔录要求是怎样的这个问题。鉴定机构在受理鉴定案件之后,需要结合其提供的资料,进行分析、判决,然后判断笔迹的真伪。

在当代社会,现在很多的形式类型案件,在侦查过程当中的话是存在着辨认笔录的,也就是由相关的人员来进行一个犯罪犯嫌疑人的指认,所以在此必须要保证这个过程和结果的公正透明度,否则会产生一些司法不公的现象,所以在此之前不能见到被辨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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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对辨认笔录的要求,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对于辨认笔录的审查、认定与排除作出了详细规定。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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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只写文书名称。若非第一次,标题后用括号注明次数。

2.讯问起止时间。
3.讯问地点。
4.侦查员、记录员姓名及单位。
5.犯罪嫌疑人姓名。

(二)正文 这部分内容是讯问笔录记录的重点。根据讯问次数的不同,记录内容也有所不同。第一次讯问时,要在第一部分依项讯问和记录清楚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曾用名、化名、年龄或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现住址、工作单位、职务与职业、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等情况。要与原案件材料认真核对,严防错拘错捕。另外,还要问清记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知道为什么被拘留或被逮捕。 除第一次讯问外,以后的系列讯问可不再问基本情况。可直接进行第二部分讯问内容。 第二部分,要问清记明讯问的全部过程,记录人首先要记清讯问人的提问,根据提问的中心问题,全面准确地记载犯罪嫌疑人关于犯罪事实的供辩。这一部分内容要根据讯问的原过程准确清楚地证明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起因、后果、证据、涉及到的人和事等,尤其是其中能说明案件性质的关键情节、有关的证据、有明显矛盾的地方等重要情况,要注意准确清楚地记录下来。如果犯罪嫌疑人进行无罪辩解,要注意记清其陈述的理由和依据。此外,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如何,也要准确地记录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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