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执行相关问题有什么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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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诉前财产保全执行相关问题的规定了法院只有在得到当事人的申请之后才能够对合法的财产作出保全的手段,如果不符合资格的话要告知当事人并且不加以保全,情况非常紧迫的话需要法院及时在两天里立即作出措施,并且要求申请人提供一定的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执行相关问题有什么规定?

一、诉前财产保全执行相关问题有什么规定?

诉前财产保全执行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定主要有: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一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三条 属于财产纠纷的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四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综上所述,起诉之前为了保障在诉讼中要处理的财产不会受到威胁,可以请求有相应职权的法院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但是这也是需要当事人自己去申请才能得到保护的,而且必须在法律认可其条件的情况下法院才会接受这个申请并作出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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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都必须交纳保全费用,并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案件工作规则》第十条规定“诉前保全申请人在15日内不起诉的,承办人应及时依法裁定解除保全,并将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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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将保全申请书和可供保全的被保全人财产信息提交立案庭,并交纳保全费用。
2、立案庭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移送执行局财产保全部门立即开始执行。
3、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4、根据立案庭保全裁定书,执行局财产保全部门立“执保”字案号,及时制作保全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协助冻结或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及回执、协助公示冻结或解除冻结股权通知书及回执等。如果需要采取现场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抽调司法警察协助执行。
5、对保全裁定的复议。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立案庭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变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申请保全人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立案庭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并采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
6、保全完毕后,及时制作财产保全材料交接单、保全期限届满及续行保全告知书等相关保全材料移送立案庭。
7、保全结案。将相关财产保全材料扫描制作电子卷宗。将相关财产保全纸质材料装订送档案室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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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财产保全的执行分配相关规定 1、首先看有抵押优先受偿权的优先分配,普通债权的按照执行对标的物采取强制措施的先后顺序分配。 2、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优先受偿权(即各债权均为普通债权)的,根据规定,按照执行对执行标的物采取控制性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的先后顺序受偿。 范围 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但是,如果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会给当事人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例如,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全部予以冻结,超出申请人请求的范围,会使对方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受到限制。 程序 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进行审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根据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职权主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接到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开始执行。诉前财产保全,一概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且提供担保。人民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必须在接受申请后的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财产保全裁定一旦作出立即生效,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人民不停止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
财产保全未执行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财产保全申请未执行怎么办? 1、继续多与执行法官沟通,请求加快执行进度和力度。 2、向审委会及院长投诉,请求过问并干预,以期早日执行到位。 3、按照《民诉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的规定,向上一级人民申请提级执行。 二、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种类 1、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 适用条件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3)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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