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福建厦门,施某作为涉案人员,将自己的3张银行卡以及教唆妻子洪某办理的3张银行卡,以每张3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这些银行卡均被“极速科技”赌博APP后台利用,施某非法获利18000元。洪某的3张银行卡资金流入、流出均达7000余万元,施某的3张银行卡资金流入、流出均为6500余万元。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认为施某构成开设赌场罪,检察院则认为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证据突破点
苏南彪律师接手此案后,从全案材料中锁定的核心突破口在于施某提供银行卡这一行为的证据链条。原始证据呈现为电子数据形式,包括银行账户的交易流水记录,形成于施某银行卡被使用期间,详细记录了每一笔资金的流入流出情况。通过对这些交易流水的分析,能够清晰看到资金走向与赌博APP的关联。苏南彪律师自2021年初始执业至今,积累了丰富的刑事案件办案经验,这让他能够敏锐地从繁杂的证据中找到关键线索。
能力画像
苏南彪律师是福建尚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拥有法律硕士学位。他长期从事刑事案件办案工作,对社会新型犯罪有专业研究。这种专业背景赋予他独特的视角,在面对新型网络犯罪案件时,能够准确把握法律适用的边界,从犯罪构成要件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形成独特的辩护方法论,为案件的辩护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
办案时间线(核心动作)
接案后,苏南彪凭借其法律硕士的学科专长,立即展开全面阅卷工作。在阅卷过程中,他仔细比对各项证据,发现施某的行为与开设赌场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存在差异。通过对电子交易记录等证据的分析,他认为施某更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特征。为进一步了解情况,苏南彪凭借长期的办案经验,会见了施某,对案件细节进行核实。之后,他依据过往处理类似网络犯罪案件所积累的行业认知,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律师法律意见书,阐述了施某应被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理由。
最终结果
经过法院开庭审理,最终判决施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一万元。在结案前,苏南彪提交了最终的代理词,再次强调施某的行为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法院最终采纳了相关观点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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