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未遂有些什么情形

最新修订 |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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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绑架罪的未遂情形主要有两种。1、在着手实施绑架行为时,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他人救助等原因,致使绑架没得逞。因而未能实际控制被害人的。2、行为人已经劫持了被绑架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来得及实施提出不法要求行为的。
绑架罪未遂有些什么情形

一、绑架罪未遂有些什么情形

1、在着手实施绑架行为时,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他人救助等原因,致使绑架没得逞;因而未能实际控制被害人的;

2、行为人已经劫持了被绑架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来得及实施提出不法要求行为的。

二、绑架罪的罪数形态

在绑架罪实施过程中又犯其他罪,应当如何处理?下面为您介绍:

1、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犯罪分子在绑架行为实施过程中,除了非法劫持人质剥夺其人身自由权,有时还造成被害人重伤和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定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呢?本文认为,这种情况下,不应按数罪并罚来处理,行为人实施绑架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有时并不是犯罪分子追求的结果,而是绑架行为的连带行为,这种严重的法律后果并非出于行为人主观上的两种独 立的犯意,也非两个独 立行为。

2、绑架人质同时劫取财物。比如,行为人a绑架被害人b之后,同时又劫走b身上人民币3000元。某法院以绑架罪情节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对此,本文持有疑义,理由如下:

(1)从主观目的内容,行为人绑架被害人是出于勒索钱财为目的,在未抢劫被害人钱款之前,其目的具有单一性,见被害人钱物后,又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走现金3000元,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抢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应该将绑架行为和劫钱行为看作是在两种不同主观意识支配下的两个独 立犯罪行为

(2)刑法关于绑架罪和抢劫罪并未规定两者可以相互吸收和包含。

3、绑架杀害人质后又劫取财物。绑架杀害人质定绑架罪无疑,那么人质被害后,犯罪行为人劫走财钱是否应当作为绑架罪从重量刑情节考虑?抑或是一个独 立的罪名?本文认为,犯罪行为人杀人又劫财是出于两个犯意和两个行为,结果触犯两个罪名,应当以绑架罪和盗窃罪并罚。

不少人认为只要实施完成绑架行为,那么就构成犯罪既遂。当然,也有人认为应当以是否实际取得财物利益或其他非法利益为判断既遂行为的标准。而小编以为,对于绑架犯罪应当以绑架行为是否已实际控制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如果行为只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并未对人质的人身实际控制,不构成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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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未遂情形是什么
绑架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绑架过程中,因外部不可抗力如警方干预、受害者逃脱等原因未能成功控制被害人或实施勒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条,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绑架罪未遂的法律后果可能较既遂犯轻,具体处罚取决于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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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是绑架罪,如何判断绑架罪既遂与未遂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刑法》第239条规定,绑架罪有基本犯和结果加重犯两种情况存在。既遂标准在基本犯和结果加重犯中应当是有差别的。在绑架罪的基本犯中,应当以是否控制被害人作为既未遂的标准。在出现结果加重的情况下,即被绑架人死亡的情况下,应当是采用出现结果加重即为既遂,也就是无论是否控制被害人,都构成绑架罪的既遂。
对于绑架罪成立形态的划分标准,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主要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刑法将绑架罪列入刑法分则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可见其立法本意着重强调被绑架人的人身权利,况且《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只将“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作为绑架犯罪情节严重的行为,而未将勒索财物的数额及其他非法目的内容作为法定情节加以考虑。因此,应以绑架他人的行为是否得逞作为区分绑架犯罪既遂未遂的标准。
第二种意见认为,绑架罪包括绑架和勒索犯罪两种行为,绑架他人并非行为的犯罪目的,勒索财物或达到其他非法目的才是行为的犯罪目的,而目的未达到则说明犯罪未得逞。因此,应以勒索财物或其他非法目的是否达到作为绑架罪既遂未遂的划分标准。
第一种观点不能成立的理由是:

一,这一观点片面强调保护被绑架人的人身权利,而违背了刑法理论的基本原则。一个人的行为,只有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才能表明这个人的行为构成了某种犯罪的既遂。可见,行为人必须有侵犯到该罪全部犯罪客体的行为,才可认定为犯罪既遂。绑架罪的犯罪客体是双重客体,不仅包括被绑架人的人身权利,还包括与被绑架人有特定关系的人的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因此,行为人如果仅实施绑架他人的行为,其侵犯的仅仅是被绑架人的人身权利,而未侵犯到与被绑架人及其关系人的财产权利,也就是说该行为人尚未完全侵犯绑架罪的双重客体,如果定其为犯罪既遂,显然违背了刑法理论的基本原则,是错误的。

二,这一观点在执法中会造成很多矛盾,根据这种意见,对于绑架他人后及时悔悟而放弃犯罪的就不能以犯罪中止论处对于共同犯罪中在勒索财物阶段才介入绑架犯罪的人则不能以共犯论处,因为他的行为属事前事中无通谋的事后行为,等等。

三,从犯罪关系上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绑架犯罪包括绑架行为人、被绑架人和与被绑架人有特定关系的人三者之间的关系,而第二种观点则片面将其理解为绑架行为人和被绑架人两者之间的关系,忽视了与被绑架人有特定关系的人在绑架犯罪中的决定性地位。
第二种观点不能成立的理由是:
首先,这种观点采用的是刑法学中的目的达到说。这显然违背了新刑法将绑架罪列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立法本意。
其次,这种观点必然导致执法显失公平。从司法实践来看,绑架罪大多是共同犯罪,社会危害性很大,而绑架罪很多情况下并未勒索到财物,按
第一种意见则大多数绑架犯罪都属犯罪未遂,行为人将因此而获得法律的从宽处理,这将大大削弱对绑架罪的打击力度。如在一般情况下,故意致死可以判死刑,但在绑架勒索中因勒索未成而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则可以因其系犯罪未遂而获得从宽处理,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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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未遂的情形包括几种
绑架罪的未遂情形主要有两种。1、在着手实施绑架行为时,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他人救助等原因,致使绑架没得逞。因而未能实际控制被害人的。2、行为人已经劫持了被绑架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来得及实施提出不法要求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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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未遂可以取保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绑架未遂可以取保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绑架罪未遂能否取保需要具体分析,
首先要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下列情形: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符合上述情形之
一,可以取保候审。
其次,犯罪嫌疑人也可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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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三)过失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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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八)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九)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十)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十
一)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十
二)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同样可以达到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目的。欧阳律师建议:国内刑事羁押高,取保候审十分难得,但是家属和犯罪嫌疑人都不应该放弃争取任何权利。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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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未遂的判定情形是什么
绑架犯罪未遂之判断情景乃指实施绑架罪犯行过程中,因犯罪分子意志之外的原因导致其未能完全实现绑架行为。具体而言,若犯罪分子在试图对被害人加以控制之际被迅速察觉并遭到制止,或是在转移被害人的途中遭遇警方逮捕等情况均可视为绑架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已构成未遂犯的罪犯,应依据既遂犯的相关标准从轻或减轻其应受处罚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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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既遂和未遂应该怎么区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绑架罪的既遂与未遂实践中,有的人认为只要绑架行为实施完成,即构成犯罪既遂;也有人认为应当以是否实际取得财物利益或其他非法利益为判断既遂行为的标准。本文认为,应当以绑架行为是否已实际控制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如果行为只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并未对人质的人身实际控制,不构成既遂。
(二)绑架罪的罪数形态在绑架罪实施过程中又犯其他罪,应当如何处理下面为您介绍:
1、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犯罪分子在绑架行为实施过程中,除了非法劫持人质剥夺其人身自由权,有时还造成被害人重伤和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定绑架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罪,实行数罪并罚呢本文认为,这种情况下,不应按数罪并罚来处理,行为人实施绑架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有时并不是犯罪分子追求的结果,而是绑架行为的连带行为,这种严重的法律后果并非出于行为人主观上的两种的犯意,也非两个行为。
2、绑架人质同时劫取财物。比如,行为人A绑架被害人B之后,同时又劫走B身上人民币3000元。某以绑架罪情节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对此,本文持有疑义,理由如下:
(1)从主观目的内容,行为人绑架被害人是出于勒索钱财为目的,在未抢劫被害人钱款之前,其目的具有单一性,见被害人钱物后,又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走现金3000元,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抢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应该将绑架行为和劫钱行为看作是在两种不同主观意识支配下的两个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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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绑架杀害人质后又劫取财物。绑架杀害人质定绑架罪无疑,那么人质被害后,犯罪行为人劫走财钱是否应当作为绑架罪从重量刑情节考虑抑或是一个的罪名本文认为,犯罪行为人又劫财是出于两个犯意和两个行为,结果触犯两个罪名,应当以绑架罪和盗窃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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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怎么算既遂的情形
绑架罪的既遂标准在于行为人是否成功控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并且这种控制是否具有实质性。这与是否明确提出勒索或其他违法要求无关。因为绑架罪侵犯的是人身安全,一旦行为人成功控制了被害人,犯罪就已经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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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绑错人属于绑架既遂,这是由于《刑法》之中明确规定了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就有可能会构成绑架罪,并没有规定具体绑架了谁才会构成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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