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如何正确取证有哪些证据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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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国婚姻当事人一旦发现重婚罪的当事人,应收集这类人员的共同居住场所、长期同居事实、以夫妻名义进行生活的证据。确保这类人员的合法权益,对这类违法者进行调查,一旦构成重婚罪的,我国的司法机关对这类人员处以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重婚罪如何正确取证有哪些证据

一、重婚罪如何正确取证有哪些证据

1、证明他们有固定的同居居所:

2、证明他们有长期同居;

3、证明他们对外以夫妻相称 。

在实践中,对于事实重婚罪的自诉举证,可参考前述典型案例中有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查询线索进行。另外,过错方与同居异性的婚纱照、全家福等具有特定婚姻、家庭含义的照片、录像也是证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有力证据。

二、怎样办理

1、不要轻易打草惊蛇

生活中一旦发现一方有与其他人同居生活的迹象,一般来说,都会非常的气愤,也会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于是便与其大吵大闹,然而这样做的结果往往不尽人意,还时常会适得其反。生气,气愤是完全应当有的表现,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理解终究是理解,实际上这样做的结果并不好,你的几次吵闹是很难起到实质性作用的。

2、明察暗访其居住生活的场所

要认定重婚最重要的一点是与他人同居生活,因此同居的地点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找到了同居生活的场所才能有进一步的婚姻调查取证。

3、一定要与重婚者生活场所周围的人搞好关系

确定重婚者是否真的重婚,还要看他是否以夫妻 名义与他人同居生活,而这些又需要有人对此给予认可,哪些人的认可最好呢?当然是在其生活场所附近同时与其又经常有来往的人!因此这些人的话(认可)是绝对不能缺少的重要的证据。而要想让他们说话,就必须与他们搞好关系,至于如何去搞好关系,否则你就很难从他们的口中掏出任何有价值的话。

4、劝说知情人作证。

5、报警,请警方予以调查。

在实际的收集过程中,应不得惊动对方,对这类人员的违法证据进行收集。一旦掌握确实的证据,应积极的报警办理。有我国的公安部门对这类人员进行调查,违反我国的法律规定时,应积极的上报我国的人民法院,对这类违法人员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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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原债务重组准则和修订后的准则都是规范企业债务重组的业务,但各自对债务重组的定义却有所不同。广义上讲,债务重组应包括所有涉及在债务重组日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也就是说,既包括双方修改付款金额的事项,也包括修改付款时间的事项;既包括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情况下的债务重组,也包括债务人非处于财务困难情况下的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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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段便开门见山地指出:“本公告为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因财务困难的债务重组’建立财务会计和报告准则”。并在
第二段明确指出,此类债务重组的特征是债权人为债务人作出的让步。让步的目的是期望最大限度地收回投资。我国原准则在制定过程中,基本借鉴了第15号公告的作法,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所不同的是在判定是否作出让步时,我国没有采用现值技术,这就使我国债务重组准则的适用范围比第15号公告要窄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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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变为按实发工资总额的
2.5%“据实扣除”。
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等11个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20〕317号),进一步明确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列支范围: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
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以下两种情况不允许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1、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2、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同时,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他们的基本技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
在提取、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一)避免将政策中规定的一些不应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项目也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但挤占了企业正常进行职工教育的经费开支,而且还为企业带来了一定的涉税风险。
(二)对于可以由其他项目列支的培训经费,应在项目预算中充分考虑,做好费用的正确归集,合理加大所得税前的列支金额,增强企业后劲。如:根据财建〔2020〕317号文件规定,企业除通过提取并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进行职工的教育培训外,以下途径也可以进行职工的教育培训费用列支:
1、企业新建项目,应充分考虑岗位技术技能要求、设备操作难度等因素,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在项目投资中列支技术技能培训费用。
2、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研究开发新技术、试制新产品,应按相关规定从项目投入中提取职工技术技能培训经费,重点保证专业技术骨干、高技能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培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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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证电子证据的效力是否正确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认定电子证据效力应综合考量合法性、真实性与证明力 随着电子科技的迅猛发展,电子证据频频亮相于知识产权诉讼中,不仅冲击着传统的证据制度,也挑战着法官对电子证据的审查和判断。对此,法官认为,电子证据易被伪造、篡改且不易留痕迹,难以直接、单独地证明案件事实,应当综合考量其合法性、真实性与证明力,谨慎认定其效力。 1.电子证据的合法性 合法性主要包括证据形式的合法性及取证手段的合法性两大方面。最高人民颁布的证据规定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即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视为非法证据。鉴于民事诉讼鼓励当事人自行搜集证据、充分展开辩论、自由处分权利的特质,法官对于证据合法性问题所持的态度应当保持谨慎,除非是以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方式侵犯他人的重大权益,一般不因合法性问题排除证据的效力。 2.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实践中,虽然有部分实务工作者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持保守态度,但相当多的法官主张,不因电子证据的载体或表现形式比较新颖,或者由于证据本身的易变性,就抬高其证明待证事实的门槛。在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时,首先应当考虑到电子证据的外观隐蔽性、物理脆弱性、易篡改性、可修复性等特质,积极借助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自认程序以及司法鉴定等机制来审核证据是否真实可靠。另一方面又要恪守平等原则,非歧视性地对待电子证据与其他传统证据形式,避免片面加重当事人的举证负担。还应当结合电子证据的形成、存储、传送、收集方式,证据本身是否完整等因素认定其真实性。值得注意的是,在案件审理需要进行司法鉴定,且法官依法行使释明权之后,当事人未申请鉴定、拒绝申请鉴定,或者鉴定费用过高、程序过于繁琐、有违诉讼经济原则、有碍诉讼效率提升的情形下,可以依职权委托鉴定,或者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要求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3.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判断证明力,需结合司法证明的两大基本理念进行。规范证明理念严格遵循具体的法律规则,要求制定具体详实的标准以供参照。自由证明理念则认为法官对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判断是一种结合生活经验的综合考量,带有一定的心证色彩,因而允许对证据的运用和认定进行自由裁量。一般情形下,域外司法体制通过立法规定部分关于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参考标准,在此基础上由法官行使部分自由裁量权,或者完全由具备职业素养的法官进行自由裁量,以此判断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我国则一般考虑涉案电子证据有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能否通过鉴定确定形成日期及是否修改过,是否经过公证,是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制作还是为诉讼目的制作,由中立方还是利益相关方保存等因素,做出相应的判断。 值得注意的是,在未经公证或者公证程序存在瑕疵、公证内容不够准确等情形下,电子证据一般不能直接、单独地证明案件事实,而应与其他证据结合在一起,以证据体系的方式证明案件事实。例如,电子销售合同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仓储单、货运单等购销凭证的相互印证,否则不能证明货物销售事实的存在。实践中,鉴于公证机构在公证过程中可能存在未进行设备的清洁度检查、公证书笔误、缺页等瑕疵,当事人对公证书的效力亦可能存有异议等原因,在判断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时,应当避免过分依赖公证证据。而公证所能涵盖的范围或所能证明的事实也是法官必须考量的因素,如电子邮件是原始的还是转发的,照片是原件还是复制件,证据的存储方式和介质是否科学、可靠,传递过程是否经过加密,内容是否保持完整、未被修改,是仅涉及产品零部件还是整体外观等等,对于其证明力的大小都会有影响。 电子证据的取证难度高于传统证据,鉴别的复杂性程度更大,也更倾向于依赖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因此,建议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司法鉴定、进行公证保全等方式,固定相应证据,并提升其证明力。必要时,还可申请调查取证,充分确保信息对称,避免证据的实际掌控人隐匿、篡改或销毁相应证据,从而更好地还原案件事实真相,促使案件得以公正处理。
重婚罪的证据怎么取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重婚罪的证据如何取得 1、不要冲动 生活中一旦发现一方有与其他人同居生活的迹象,一般来说,都会非常的气愤,也会难以控制自己的情绪,于是便与其大吵大闹,然而这样做的结果往往不尽人意,还时常会适得其反。生气,气愤是完全应当有的表现,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理解终究是理解,实际上这样做的结果并不好,你的几次吵闹是很难起到实质性作用的。 2、明察暗访其居住生活的场所 要认定重婚最重要的一点是与他人同居生活,因此同居的地点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找到了同居生活的场所才能有进一步的婚姻调查取证。 3、一定要与重婚者生活场所周围的人搞好关系 确定重婚者是否真的重婚,还要看他是否以夫妻 名义与他人同居生活,而这些又需要有人对此给予认可,哪些人的认可最好呢?当然是在其生活场所附近同时与其又经常有来往的人!因此这些人的话(认可)是绝对不能缺少的重要的证据。而要想让他们说话,就必须与他们搞好关系,至于如何去搞好关系,否则你就很难从他们的口中掏出任何有价值的话。 4、劝说知情人作证 5、报警,请警方予以调查。 重婚罪的证据有哪些 因重婚向离婚时,应提交状。状应包含原告、被告的身份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提供的证据包括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对方有过错行为的证据、财产的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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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取证小三重婚的证据?
在证明小三重婚的过程当中,可以通过明察暗访、请人作证、求助警察等等方法来进行取证。但是在对重婚罪进行取证的过程当中需要注意的是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隐私,否则将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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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能怎么正确提取职工教育经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规定: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允许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准予全额扣除,只是在扣除时间上作了相应的递延。此外,我们应当注意,从扣除基数上由“计税工资”
1.5%变为按实发工资总额的
2.5%“据实扣除”。
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等11个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20〕317号),进一步明确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列支范围: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
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以下两种情况不允许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1、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2、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同时,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他们的基本技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
在提取、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一)避免将政策中规定的一些不应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项目也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但挤占了企业正常进行职工教育的经费开支,而且还为企业带来了一定的涉税风险。
(二)对于可以由其他项目列支的培训经费,应在项目预算中充分考虑,做好费用的正确归集,合理加大所得税前的列支金额,增强企业后劲。如:根据财建〔2020〕317号文件规定,企业除通过提取并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进行职工的教育培训外,以下途径也可以进行职工的教育培训费用列支:
1、企业新建项目,应充分考虑岗位技术技能要求、设备操作难度等因素,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在项目投资中列支技术技能培训费用。
2、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研究开发新技术、试制新产品,应按相关规定从项目投入中提取职工技术技能培训经费,重点保证专业技术骨干、高技能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培养的需要。
3、企业工会年度内按规定留成的工会经费中,应有一部分用于职工教育与培训,列入工会预算掌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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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正确提取职工教育经费
[律师回复] 对于该怎么正确提取职工教育经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规定: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允许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准予全额扣除,只是在扣除时间上作了相应的递延。此外,我们应当注意,从扣除基数上由“计税工资”
1.5%变为按实发工资总额的
2.5%“据实扣除”。
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等11个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20〕317号),进一步明确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列支范围: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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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以下两种情况不允许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1、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2、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同时,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他们的基本技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
在提取、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一)避免将政策中规定的一些不应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项目也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但挤占了企业正常进行职工教育的经费开支,而且还为企业带来了一定的涉税风险。
(二)对于可以由其他项目列支的培训经费,应在项目预算中充分考虑,做好费用的正确归集,合理加大所得税前的列支金额,增强企业后劲。如:根据财建〔2020〕317号文件规定,企业除通过提取并使用职工教育经费进行职工的教育培训外,以下途径也可以进行职工的教育培训费用列支:
1、企业新建项目,应充分考虑岗位技术技能要求、设备操作难度等因素,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在项目投资中列支技术技能培训费用。
2、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研究开发新技术、试制新产品,应按相关规定从项目投入中提取职工技术技能培训经费,重点保证专业技术骨干、高技能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培养的需要。
3、企业工会年度内按规定留成的工会经费中,应有一部分用于职工教育与培训,列入工会预算掌握使用。
重婚罪的取证有哪些证据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重婚罪需要什么证据?
根据上文所述,重婚罪的后婚有两种存在形态,一种是领取结婚证的法律婚姻,一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在一起的未领取结婚证的婚姻。因此,对于重婚需要什么证据,具体得分两种情况:
1、 领取结婚证的法律婚姻:此种情况比较简单,需要的证据有结婚登记或者伪造结婚证、与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证等直接证据。
2、 以夫妻名义同居未领取结婚证的:此种情况由于没有像上一种情况的直接证据,因此在收集证据的时候比较麻烦,具体可以收集的证据有:朋友的证人证言、婚外情一方的保证书、忏悔书等、婚外情双方同进同出的照片录像等、双方发的亲密短信等等证据都可。
二、重婚罪如何收集证据?
在确定重婚需要什么证据后,就可以选择性的收集对方重婚的证据了。
1、明察暗访其居住生活的场所
要认定重婚最重要的一点是与他人同居生活,因此同居的地点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找到了同居生活的场所才能有进一步的婚姻调查取证。
2、与重婚者生活场所周围的人搞好关系
确定重婚者是否真的重婚,还要看他是否以夫妻 名义与他人同居生活,而这些又需要有人对此给予认可,哪些人的认可最好呢?当然是在其生活场所附近同时与其又经常有来往的人!因此这些人的话(认可)是绝对不能缺少的重要的证据。而要想让他们说话,就必须与他们搞好关系,否则你就很难从他们的口中掏出任何有价值的话。
3、报警,请警方予以调查。
4、去婚姻登记处查询婚外情一方的婚姻情况。如果有登记的,可以请求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配合,调取重婚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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