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产保全的申请一般在申请强制执行前提出,对财产保全的申请与强制执行的申请同时提出的,也应当视为在申请强制前提出,从性质上属于诉讼前的保全。
2、申请人应当有充分的理由认为被执行人有逃避执行的可能。这里所说的“理由”、“认为”不应是无端的猜测、怀疑和想象,而应当具有一定的现实客观的根据。如:有逃避执行的迹象、意思表示和以往的人格素质、信用程度等。
3、有权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既可以行政机关,也可以是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权利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与被保全财产相应的财产担保。因为一旦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执行性,因财产保全给被执行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由申请人负责赔偿。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行政机关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财产担保,主要是考虑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机关,除用于办公的行政经费外,没有用于财产担保的专项经费,无法提供财产担保。但是,法院依行政机关的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后,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不具有可执行性等,给被执行人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行政机关不应成为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的例外。
4、人民法院应当对财产保全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予以财产保全的裁定。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包括:
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只有行政相对方负有法定义务又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为了保证行政管理活动正常进行,才能采取一定的强制手段强迫相对方履行义务。
行政法上的义务既有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义务,也有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决定中所规定的义务,还有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裁定中确定的由行政相对方履行的义务。
2、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实施。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有两类:
一类是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行政相对方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另一类是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
3、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范围广泛。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人。
4、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总之,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是可以通过财产保全措施,避免当事人逃避法定义务的,类似于行政单位做出的行政罚款数额比较多,如果行政处罚相对人不交行政罚款,且已经开始转移财产了。这时候就很有必要先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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