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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原告熊某、漆某与被告王某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合作高安市某医院信息化系统项目,被告所在公司在协议上加盖公章。公司独立投标并中标该项目后,原告要求分得利润,多次催告未果后提起诉讼,案件历经一审驳回起诉、二审指令重审。在此情况下,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王某委托,指派胡雨薇律师代理此案。
胡雨薇律师在刑民交叉领域经验丰富,在重审阶段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提出四大核心辩护意见。一是职务行为抗辩,指出王某系公司在江西的销售代表,签订协议属履行代理职责,民事责任应由公司承担。二是引用刑事判决佐证,王某已因同一项目被另案以串通投标罪判处刑罚,违法所得已退缴,刑事判决明确区分了其个人行为与公司行为。三是强调原告举证不足,原告未能证明王某存在个人获益行为及超出代理权限的情况。四是说明合同效力与撤销权问题,即便被告主张合同存在欺诈,原告也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合同应认定为有效。此外,胡律师还积极协助法庭厘清刑民交叉案件中个人行为与公司行为的边界。
重审法院江西省高安市某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系公司销售代表,签订合同属职务代理行为,民事责任应由公司承担。判决公司向原告偿付605,762.50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对被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上诉后,二审法院虽驳回了原告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但未推翻一审关于王某职务行为的认定,王某个人未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此案例表明,在刑民交叉的合同纠纷中,通过准确的职务行为抗辩和关联刑事判决的有效运用,能清晰划分个人与公司的责任,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结果,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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