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借条超过两年怎么补救

最新修订 |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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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借条超过两年的补救措施是借条当中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即便约定了还款期限,还款期限到期以后对方没有还款的,债务债权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所以超过两年也没有关系,还是可以携借条及相关材料向法院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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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常借条超过两年怎么补救?

1、如果借条上没有预定还款期限,那么可以向法院起诉,并且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如果债务人仍然不偿还债务,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3、具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起施行):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2)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可能有些人错误的认为债务债权纠纷诉讼时效是两年,但是在这里我们必须要提醒债权人的是,债务债权纠纷的诉讼时效最多就是三年,从对方不还款,在整个三年的过程当中自己都没有任何维权措施的话,超过三年就会失去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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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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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
  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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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
(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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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防损常识有哪些超市防损常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超市防损的方法如下:
1.防损员的工作职责:遵守并维护大卖场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大卖场的正常秩序、保证卖场人员及财产的安全。
2.火警探头分两种:烟感和光感
3.员工通道防损若发现员工携带卖场内商品进入办公休息区,除了核对商品外,还必须确认有课长、处长、防损课长和店长签字的商品借物单。
4.门店火灾报警的紧急号码是:
5.消防工作的方针是:以防为主、防消结合。
6.每天开店前,所有卖场内的防损员多要检查卖场内的安全和卫生问题,然后请值班店长再检查,没有问题才可以正式开店。
7.处理报损商品时根据商品报损申请单100%复查报损商品数量,如申请单上的数量小于实际数量,立即同主管调查,没有问题后签字,并将报损商品销毁。
8.防损员处理的突发事件有火灾事故、武装抢劫、受伤事件。
9.火灾处理程序是:一旦发生火情,立即通知防损办公室、消防中心和值班经理,如果是小火灾,在疏散顾客的同时,还要用灭火器灭火,是大火灾,立即启动消防设施,打开紧急出口疏散顾客,同时避免商品外流。确保顾客都以离开卖场后,在停车场集合听从上级安排。
10.仓库内所有存放物品的高度不得高于消防喷淋系统,确保75厘米以上距离。1
1.收货区防损员在开启两道卷帘门时应严格执行单开、单落制度,严禁两道卷帘门同时开启。在收货时,要让收货员按要求做到盲点收货。1
2.当退货金额在元时要确保退货单上有财务处长、供应商、处长、收货员和理货员的签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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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道路救援车救援时有个十二分的超速能消吗
[律师回复] 算的,超出限定限速的行驶做法,都是超速。
1、行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迅速路途行驶超出限定时速未达20%的,将被扣6分,并罚金20到200元。
2、行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迅速路以外的道路途行驶或者行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出限定时速未达20%的,将被处罚20到200,扣3分。
3、如果行驶人对于交管部门的违规处罚有异议的,应当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换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换或者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六十七条机动车行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做法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换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换或者撤销。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做法记分分值二、机动车行驶人有下列违法做法之一,一次记6分:
(四)行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迅速路途行驶超出限定时速未达20%的;
三、机动车行驶人有下列违法做法之一,一次记3分:
(二)行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迅速路以外的道路途行驶或者行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出限定时速未达20%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行驶人违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限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金。本法另有限定的,依照限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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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院宣判书超过执行时效,当事人仍可按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请求方有权依法进行上诉和辩护。根据现行法律,执行申请的有效期限为两年,自法律文件规定的履行期最后一天起算。若逾期未申请,则视为放弃执行权利。因此,当事人应及时行使权利,避免错失时机。同时,也应尊重被请求方的合法权益,遵循法律程序,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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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超过仲裁时效救济
[律师回复] 对于劳动争议超过仲裁时效救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为您推荐】金牛区律师项城市律师浠水县律师科尔沁区律师新田县律师辛集市律师洞口县律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方面或者劳动合同等各种劳动争议,可以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第三方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是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那么劳动争议超过仲裁时效救济有哪些呢为你解答。
一、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劳动法》关于仲裁时效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条规定申请劳动仲裁的一般时效为一年。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一年的时效期间还不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在有的行业,尤其是建筑业,拖欠工资问题比较突出,工人的劳动报酬很多到年底才结算;还有些劳动者为了维持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不敢主张权利。如果都适用一年的仲裁期间,不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的情况,则没有维系劳动关系这样的顾虑,因此本条第四款作出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劳动争议超过仲裁时效救济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在法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内提出;超过仲裁时效期间提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劳动者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向人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查明确属超过仲裁时效期间的,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裁决后,高校或劳动者可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提出的,仲裁裁决生效,人民对当事人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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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诉讼时效的债权补救措施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超诉讼时效的债权补救措施问题解答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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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google=wid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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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google||[]).push({});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超诉讼时效的债权丧失了胜诉的权利,程序上已不受法律的保护,但实体上变成了自然债权,可以采取补救措施,重新确认时效。《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关于适用民法通则的意见》第171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在现实市场经济中,公司发生兼并、合并、出卖、破产收购的情况很多,而债务人主动自愿履行债务的情况很少,按照法律规定来延续诉讼时效的可能性几乎为零。所以,对于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应根据法律规定,采用签订债务安排协议、贷款重组等方法恢复时效,或更新债权关系,降低资产的时效风险。
1、贷款重组,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企业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完毕后,债权人就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漏报的债务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债权,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向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未在公告期内申报债权,则股份合作制企业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可告知债权人另行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对于出卖人或企业资产管理人未参照《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告通知债权人,或者虽然公告但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则由出卖人或者资产管理人承担责任。《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通知》第10条规定:卖方隐瞒或遗漏原企业债务的,由卖方对此承担责任。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实践中在债务人兼并、分立、重组时,可运用“贷款重组,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方法进行超诉讼时效补救。但应注意及时了解债务人情况,及时申报债权,利用债权人的优势地位,对超时效债权督促当地政府召集改制各方与债权人签订债务安排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保证人的对原债权、债务关系重新担保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0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的精神,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从而达到超诉讼时效补救、保全债权的目的。
2、让债务人在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对于原保证人在催收通知上签字或盖章,保证人并不能因此承担保证责任,只有保证人对重新确认的债务重新承担保证责任有明确的书面意思表示,才能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应注意签字人应是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办理这项业务的代理人,其他人签字都可能导致不受法律保护,或为债务人抗辩提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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