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陶X某所在的江门XX公司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X某个人偷逃税款329万余元,被告单位江门XX公司偷逃税款50万余元。由于偷逃税额特别巨大,量刑起点可能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辩护压力巨大。当事人委托广东非凡(斗门)律师事务所邓德锴律师代理此案。
邓德锴律师执业以来累计承办各类刑事案件三百余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深厚的实务积淀。接受委托后,邓德锴迅速组建专案组,深入剖析案件材料,确立了核心辩护策略。在罪质之辩方面,针对第一宗事实,团队深入研究案涉香港某贸易公司的性质、运作模式及资金流向,提出该行为应归属于单位犯罪的意见,虽法院最终未采纳,但该意见展现了对单位犯罪构成要件的深刻理解与精准把握。
在地位之辩上,团队紧扣案件事实,指出制作虚假报关材料、具体操作低报价格等核心走私行为均由第三方公司实施,陶X某及江门XX公司作为货主,在犯罪链条中处于被支配和辅助地位。此观点成功被法院采纳,认定其为从犯,依法获得从轻、减轻处罚,这是降低刑期的关键。
在量刑之辩中,团队全面梳理了被告人陶X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并向法庭充分说明了其企业经营状况及悔罪表现,为争取较低的自由刑及罚金刑奠定了坚实基础。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单位江门XX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陶X某犯(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通过有效的辩护,成功将量刑从十年以上的起点降至三年十个月,并争取到了相对较低的罚金数额。
(本文案例已作隐私保护处理,内容仅作法律知识交流,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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