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火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的区别有哪些?
放火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定义和构成要件上区别很大。两种罪名的主要区别是所侵犯的客体不同,放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如果行为人以放火的方法损坏公私财物,本身没有也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则属于故意毁坏财物行为;如果该行为已危害或危及公共安全,就构成放火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和放火罪在主观恶性程度上、危害的客体方面都是不同的。它们的主要区别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手段可以是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由此可见,毁坏公私财物的方法有多种多样,可以用放火的方法,爆炸的方法,也可以用砸毁的方法。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其手段只是放火,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由此可以得出,放火罪与以放火的方式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本质区别是:关键要看行为人的放火行为是否危害了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损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这种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往往是难以预料的,甚至是行为人自己也难以控制的,这种行为就应当以放火罪定罪。
二、放火罪的客观表现是什么?
放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放火”是指行为人使用各种导火材料,点燃目的物,或者利用既存的火种即可以引起火灾的危险因素,引起公私财物的燃烧,制造火灾的行为。放火既可以采用作为的方式实行,如用引燃物将目的物点燃,也可以采用作为的方式实行,但作为方式构成的放火罪,必须以负有防止火灾发生特定义务的人员为前提,也就是行为人对形成火灾原因的火情具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且根据其主、客观条件有能力履行这一义务而没有履行,以致造成火灾的。
综上所述,放火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都是刑事犯罪,两者在立案、构成要件及量刑标准上不同,放火罪的社会危害及主观恶性和量刑更严重一些,其不仅导致财产损失,还会造成人身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犯罪量刑最多是七年,犯罪分子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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