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的区别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0
浏览10w+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7万人
专家导读 放火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的区别在定义及构成要件和量刑上,存在很大不同,放火罪的主观恶性程度在危害结果更加严重,因此其量刑也较重,情节十分恶劣导致严重后果的,对犯罪分子可以判死刑。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一般不会产生人身伤害,而是导致财产发生损失。
放火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的区别有哪些?

一、放火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的区别有哪些?

放火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定义和构成要件上区别很大。两种罪名的主要区别是所侵犯的客体不同,放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如果行为人以放火的方法损坏公私财物,本身没有也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则属于故意毁坏财物行为;如果该行为已危害或危及公共安全,就构成放火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和放火罪在主观恶性程度上、危害的客体方面都是不同的。它们的主要区别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手段可以是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由此可见,毁坏公私财物的方法有多种多样,可以用放火的方法,爆炸的方法,也可以用砸毁的方法。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其手段只是放火,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由此可以得出,放火罪与以放火的方式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本质区别是:关键要看行为人的放火行为是否危害了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损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这种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往往是难以预料的,甚至是行为人自己也难以控制的,这种行为就应当以放火罪定罪。

二、放火罪的客观表现是什么?

放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放火”是指行为人使用各种导火材料,点燃目的物,或者利用既存的火种即可以引起火灾的危险因素,引起公私财物的燃烧,制造火灾的行为。放火既可以采用作为的方式实行,如用引燃物将目的物点燃,也可以采用作为的方式实行,但作为方式构成的放火罪,必须以负有防止火灾发生特定义务的人员为前提,也就是行为人对形成火灾原因的火情具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且根据其主、客观条件有能力履行这一义务而没有履行,以致造成火灾的。

综上所述,放火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都是刑事犯罪,两者在立案、构成要件及量刑标准上不同,放火罪的社会危害及主观恶性和量刑更严重一些,其不仅导致财产损失,还会造成人身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犯罪量刑最多是七年,犯罪分子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5k字,预估阅读时间9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647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放火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的区别有哪些?
一键咨询
  •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141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686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411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135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416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323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433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737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568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510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388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046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800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503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614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并罚是什么意思
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并罚的意思就是将放火罪和故意损坏财产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因为犯罪嫌疑人在这个过程当中同时触犯了放火罪和故意损害财产罪,只要是有两个及以上的犯罪行为,通常情况下都是对罪犯实行数罪并罚的。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纵火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是什么?
纵火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处罚的标准不同,所产生的后果不同,在主观恶意程度上也有所差异,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的安全,而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
10w+浏览
损害赔偿
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有什么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的典型特征是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 全的侵犯,属于重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其中,也 可以采取放火焚烧的方法,毁损他人财物。放火罪与以放火方式实施的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的关键是,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如果危及公 共安全,构成放火罪;如果不危及公共安全,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判 断一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可从犯罪行为实施的场所、犯罪方法、作案时的气候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刑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也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条第1款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64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撞坏小区闸门故意毁坏财物怎么办?
撞坏小区闸门故意毁坏财物将是需要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根据我们国家《刑法》第275条当中规定,如果说故意毁坏他人的财产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的话,将会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来进行惩罚。
10w+浏览
损害赔偿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损坏他人财物与损毁财物有何区别?
损坏他人财物与损毁财物实际上是没有区别的,都是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当然了,如果说构成犯罪的情况之下的话,是按照我们国家《刑法》第275条当中的规定对此进行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处罚。
10w+浏览
诉讼仲裁
过失放火毁坏他人财物要如何定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放火,就是故意引起公私财物燃烧的行为。放火的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即用各种引火物,直接把公私财物点燃;也可以是,即故意不履行自己防止火灾发生的义务,放任火灾的发生。例如,某电气维修工人,发现其负责维护的电气设备已经损坏,可能引起火灾,而他不加维修,放任火灾的发生。这就是以的方式实施的放火行为。
以作为方式实施的放火行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要有火种;二是要有目的物,即要烧毁的财物;三是要让火种与目的物接触。在这三个条件已经具备的情况下,行为人使火种开始起火,就是放火行为的实行;目的物一旦着火,即使将火种撤离或者扑灭,目的物仍可继续燃烧,放火行为就被视为实行终了。
以的方式实施的放火罪,行为人必须负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而且能够履行这种特定义务而不履行,以致发生火灾。其特点:一是行为人必须是负有特定作为义务的人;二是根据主客观条件,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这种特定的作为义务;三是行为人客观上必须有不履行这种特定作为义务的事实。
从义务的来源看,一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二是职务或业务上所要求的义务,如油区防火员就负有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发生的义务;三是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所引起的义务。如行为人随手把烟头丢在窗帘上,引起窗帘着火,行为人就负有扑灭窗帘着火燃烧的义务。从司法实践来看,行为人的特定义务,主要是后两种情况。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64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64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放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和过失伤害罪的量刑分别是什么
放火罪的量刑标准是三年的有期徒刑到死刑不等,故意损坏财物罪的量刑标准从三年的有期徒刑到7年的有期徒刑不等,而过失伤害罪的量刑一般是不会超过三年的有期徒刑的。这三个罪名之间根本就没有任何的可比性,放火罪和故意损坏财物罪的性质也不一样。
10w+浏览
刑事辩护
你好,我一个舅舅犯罪被抓了,我想问问放火罪毁坏公私财物怎么办,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放火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定义和构成要件上区别很大,但在实践中,以放火的手段毁坏财物的表现形式有时和放火罪很相似,在法律适用时容易产生分歧和争论。两种罪名的主要区别是所侵犯的客体不同,放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如果行为人以放火的方法损坏公私财物,本身没有也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则属于故意毁坏财物行为;如果该行为已危害或危及公共安全,就构成放火罪。
  【案情】
  公诉机关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8年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16日被广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2009年6月23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男,1987年出生。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09年10月19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16日被广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2009年6月23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
  
一、放火罪
  2009年6月15日晚,被告人李某乘坐出租车到被告人邵某某家接上被告人邵某某和宋某某(另案处理)后一起去东营,被告人李某在去东营途中的一家加油站买了10元钱的汽油装在一个塑料桶里。三人到西城吃完晚饭后,被告人李某告诉被告人邵某某及宋某某要去东城给一个人放火。三人乘坐出租车到达离位于东营市府前街111号的银隆托卖行200米左右的地方,等到次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和宋某某到银隆托卖行门前将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泼在卷帘门上,被告人李某用打火机点火后,二人回到出租车上,和在车上等候的被告人邵某某一起看着火燃烧起来后,三人一起回了广饶。
  银隆托卖行职工李德民发现着火后及时将火扑灭。大火将银隆托卖行价值4082元的铝合金卷帘防盗门、铝塑板材料、落地钢化玻璃及门口东边PVC排水管烧毁,并将该托卖行东邻一品衣柜橱柜的门头招牌一角烧毁。
  
二、敲诈勒索罪
  2009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邵某某在广饶街道十六村喝酒时被打伤住院,邵某某以支付医药费为由,伙同他人以威胁的方法,向当天一起喝酒的张某索取4000元;伙同李某某等人以威胁的方法,向当天一起喝酒的赵某索取1200元。
  邵某某于2009年4月14日入住广饶县人民医院、同年4月21日出院,共支出医疗费2042.41元。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邵某某、李某犯放火罪,被告人邵某某、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向广饶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审判】
  广饶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被告人邵某某虽然没有直接实施放火行为,但在被告人李某告知其要去放火后,仍然与被告人李某等人一同到达放火现场,而且在看着火燃烧起来后一起离开现场,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某某、李某犯放火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是通过放火达到毁坏被害人财产的目的,罪名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更为恰当”、被告人邵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罪名应为故意毁坏财物罪”,从犯罪构成看,被告人放火侵害的对象虽然是他人财物,但是从放火的地点、环境看足以构成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更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邵某某放火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系初犯,对此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邵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被告人邵某某敲诈勒索数额为5200元,被告人李某某敲诈勒索数额为1200元。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邵某某、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邵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邵某某收取张某的4000元,是张某自愿支付的医药费,并向法庭提交了被害人张某于2009年4月17日出具的载明“张某自愿赔偿邵某某医药费、务工费4000元正”的证明,因张某陈述该证明是在邵某某的逼迫下所写,且该陈述与被告人邵某某供述的“收钱时要求其中几个人写了自愿私了、赔偿医药费多少钱的证明条”相互印证,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在对被害人赵某实施敲诈勒索时,被告人邵某某、李某某均积极参与,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主从犯,故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对此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邵某某、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与后罪数罪并罚。对被告人邵某某、李某某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邵某某犯放火罪,免予刑事处罚;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前罪所判处的缓刑,将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新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李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三、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撤销前罪所判处的缓刑,将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与新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希望以上对 放火罪毁坏公私财物怎么办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犯罪辩护 > 放火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的区别有哪些?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