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淡化不一定侵权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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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商标淡化并不一定构成侵权行为,因为商标淡化的情况可能导致之前的品牌效应丧失,从而削弱了商标的影响力,所以并不构成商标侵权的行为,具体情况下应当根据法律上规定的标准来进行合法的处理。
商标淡化不一定侵权吗?

一、商标淡化不一定侵权吗?

并不一定侵权,商标淡化与商标侵权,这两个概念存在一定的矛盾性,一般来说,商标被淡化了,该商标随时有可能被撤销,而因此造成的侵权行为也可能不付任何侵权责任。商标淡化是未经权利人许可,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在其他不相同或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从而减少、削弱该驰名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损害、玷污其商誉的行为。

商标淡化突破了传统的商标混淆理论,将着眼点放在驰名商标所蕴含的商业价值不被他人所侵蚀和分享的层面上。于是,禁止他人在非相同商品上使用驰名商标成为了反淡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主要特征

第一,淡化的对象是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为相关公众熟知,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与普通商标相比,驰名商标不仅标明着商品的来源,具有区别功能,更象征着优良的产品质量和企业信誉,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淡化行为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标识,会使人误以为该商品或者服务与驰名商标所有人有联系,因而接受该商品或者服务,淡化行为人由此获得利益。如果以一般商标为对象,淡化行为人就不可能实现其获利目的。

第二,商标淡化行为削弱商标的识别性。

显着性是商标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的特性。识别性是商标与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相联系的特性。驰名商标往往具有很强的显着性和识别性,如果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近的商标,必将减弱驰名商标的识别性和显着性,使其吸引力下降,最终沦为一般商标,甚至不再成为商标,这极大地损害了商标所有人的商誉。

商标淡化行为在商标权认定的过程中是非常常见的,对于一些老品牌,由于长期没有良好的经营和销量,导致商标淡化的情况,这时,如果第三方存在利用相似的商标进行销售的,可以对原品牌并不造成严重的冲击,所以是不属于侵权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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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淡化标准
商标淡化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在其他不相同或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从而减少、削弱该驰名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损害、玷污其商誉的行为。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制度是商标反淡化保护的重要制度。
15浏览 2025-02-12
朋友的商标现在挺出名的,都知道商标或者品牌想要被公众所知晓,宣传成本是必不可少的,而要被公众所认可和接受,又要花费相当的时间成本。请问驰名商标淡化是一种侵权行为吗?
[律师回复] 曲解,把驰名商标解释为某种商品和服务的代名词,使该商标成为某种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从而失去其应有的商业价值。例如,将“吉普”曲解为越野车的通用名称,将味素曲解为味精的通用名称,将氟利昂曲解为制冷剂的通用名称等等,这些都使得商标指向特定商品的显着性和可识别性完全丧失。<br/>近似商标模仿<br/>4.其他违法行使驰名商标使用权的行为。如在合法取得驰名商标使用权之后,不按约定的方式、方法、范围使用驰名商标,导致侵权。例如,90年代初”熊猫”品牌的所有者为了自身经济利益而将”熊猫”品牌的所有权有偿让给其他厂家使用,结果一些用”熊猫”品牌的企业不重视质量,而使该品牌的形象大受影响。还有在合法取得商标专用权之后弃置不用,任其逐渐被人们遗忘。<br/>值得注意的是近年又出现了一些新的不正当使用驰名商标的行为,如将与他人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商号使用,或将他人商标图案用于自己产品的包装、装潢,或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注册为自己的中文域名或汉语拼音域名。这些行为都会逐渐淡化驰名商标特有的显着性和可识别性,违反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br/>应当注意的是商标的反淡化保护不是绝对的,不是一切未经许可的使用驰名商标的行为都构成“淡化”,下列使用驰名商标的行为不应构成“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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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他看着别人的商标挺好,的所以他现在就把那个商标重新换了一种形式然后用在了自己的商品上,但是不知道商标淡化不一定侵权是吗,还是当事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回复] 不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况有:<br/>(一)在先权利使用时不构成商标侵权。<br/>使用人对自己享有权利的标记进行正当使用。如正当使用自己的姓名、商号或其他标记。因使用人的在先权利合法,其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br/>(二)指示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br/>使用人为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用途,合理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如某品牌墨盒合理的标明出其专供于某品牌打印机。<br/>(三)叙述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br/>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br/>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br/>(一)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br/>关于“类似商品”的认定,应以商标注册证书中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准。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看两种商品在功能、用途上是否具有共同点,消费对象、销售渠道是否相同。对“近似商标”的认定通常应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两个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相类似;二是两个商标的标识的主体部分是否相近似。具体认定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作为评判的主观标准,并采用整体比较与商标显著部分比较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判断。实践中多以商标的音、形、义三个要素考察。即读音是否相同;外形是否相近,是否可能导致普通消费者直观上的误认;意思是否相同等来判断。<br/>(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br/>在认定这类商标侵权行为时,不以销售商是否有过错为前提,只要销售商客观上销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即可认定侵权成立,只不过销售商在证明合法取得商品并说明提供者的前提下,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已。所谓“合法取得商品”是指通过公开的形式,在合法的交易市场购得的商品;说明“供货者”身份,应当是真实的且相对方在现实生活中能够寻找到,未达到这个标准,不能认为“说明了提供者”。<br/>(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br/>擅自制造是指商标印制单位未经授权或无正当手续而制造商标标识;伪造是指故意制造假冒商标标识。制造和销售商标标识,必须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严禁未经商标注册人委托授权而擅自制造和出售商标标识,更不允许伪造商标标识。<br/>(四)反向假冒行为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br/>反向假冒注册商标是指行为人将注册商标人的商品合法取得后,未经其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了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反向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并未直接使用或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而是采用反向思维的方式,借用他人使用某一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信誉,推销附有自己商标的商品,从而提高自己商标的声誉。反向假冒行为违反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擅自在他人的商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借他人的优质商品为自己树立品牌,其后果使商标权人失去利用商标树立产品信誉的机会,违背商标和商品不可分离原则,侵害商标权人利益,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br/>(五)对驰名商标的淡化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br/>该行为是指无权使用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用于自己的和该驰名商标商品不同类的商品之上,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及其在其他方面与生产者的关系产生误认或混淆,进而使该驰名商标的特殊吸引力与识别作用发生弱化的行为。驰名商标淡化的主要表现形式:一是以一定方式丑化有关驰名商标;二是以一定方式暗化有关驰名商标;三是以间接的曲解方式使消费者将商标误解为有关商品普通名称。<br/>(六)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域名的行为。<br/>这类商标侵权行为主要有两种类型:第<br/>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第<br/>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他人提供的产品、服务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br/>(七)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的行为。<br/>这类商标侵权行为成立的前提是商标申请在先,企业登记注册在后,往往是企业利用他人商标的知名度搭便车的行为,这些企业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的名称,误导了消费者,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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