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起建设工程项目中,被告作为分包单位承包了该项目。项目施工人向供应商采购货物后,未支付货款。随后,供应商起诉被告,要求其支付货款,理由是施工人作为代理委托人采购货物,构成表见代理,委托人应承担付款责任。供应商的这一诉求让被告陷入了维权困境,被告自行处理时,难以理清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应对供应商的主张,案件陷入僵局。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通过正规渠道找到了王伟栋律师,委托其处理该案件。王伟栋律师执业多年,服务于福建厦门地区,专注于民商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刑事经济类犯罪辩护等领域,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接手案件后,王伟栋律师迅速开展工作。他首先对案件证据进行了全面梳理,发现从采购聊天记录来看,原告主动添加第三人,案涉货物的磋商、报价甚至催讨货款均发生在原告与第三人之间,被告从未参与案涉买卖合同事宜。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王伟栋律师向法院申请追加施工人为本案第三人,并当庭提出询问原告,若法院认为原告是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是否同意由第三人承担付款责任,原告当庭表示同意。
在法律关系的拆解上,王伟栋律师提出本案不构成表见代理。他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在本案中,第三人未向原告出具对外采购的授权委托书,也未向原告表示其为被告的代理人,原告并非基于第三人有被告明确授权而达成案涉混凝土交易,事后也未经过被告追认。显然原告未产生任何错误认识,清楚合同相对方为第三人,系第三人的个人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第三人承担。此外,王伟栋律师还提供了多份最高院的判决作为参考依据。
经过努力,案件最终有了结果。法院依法判决由第三人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被告无需承担付款责任,案件胜诉。
普通民众法律避坑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类似建设工程采购纠纷中,普通民众要注重证据的留存,像采购聊天记录、授权委托书等关键证据,能在纠纷发生时起到重要作用。当遇到纠纷时,要理清合同相对方,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如果对法律关系存在疑问,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不要自行盲目处理。在诉讼过程中,积极配合律师,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有助于律师更好地制定维权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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