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此前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然而,在缓刑考验期间,办案机关发现其存在遗漏犯罪事实。当事人居中介绍多家企业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认证抵扣税款达260余万元。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其处于缓刑考验期,主张撤销前罪缓刑,对新旧两罪实行数罪并罚,这意味着当事人有被判处实刑的重大风险。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当事人在缓刑考验期出现漏罪,是否应撤销缓刑、如何进行数罪并罚以及是否还能适用缓刑。公诉机关认为应撤销前罪缓刑,对新旧两罪数罪并罚判处实刑;而辩护方则需为当事人争取继续适用缓刑,并解决考验期计算和罚金负担等问题。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同时,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接受委托后,敖冬平律师展开了一系列深入工作。他完整调取了前后两案的全部卷宗、税务抵扣凭证、资金流水、讯问笔录、审前社会调查报告等全套证据。围绕自首、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缓刑考验期连续计算、下调罚金五大核心维度搭建了完整的辩护体系。在庭审中,进行分层质证并充分发表了两轮辩护意见。
敖冬平律师经过细致梳理材料,锁定了三大核心从轻情节。当事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介绍开票事实,成立自首;全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全部指控事实;早在前案处理阶段就一次性全额上缴本次漏罪对应的全部违法所得,无任何非法收益留存。将这些情节叠加论证,为争取从轻量刑奠定了事实基础,且全部被判决书采信。
本案中,若撤销缓刑后考验期重新计算,会大幅延长当事人的监管年限。敖冬平律师结合刑法相关法条及同类裁判规则,提出当事人前罪缓刑已实际履行一段周期,数罪并罚时缓刑考验期应从前罪原判日期连续计算,不应从本次判决重新起算的专业辩护意见。合议庭最终采纳了该意见,四年缓刑延续2023年原判决时间计算,缩减了当事人后续的监管时长。
公诉机关因当事人在缓刑期间查出漏罪,有建议实刑的倾向。敖冬平律师提交了当事人日常经营、家庭情况、悔罪表现、社区评估等全套材料,论证其主动投案、全额退缴违法所得,主观悔罪态度明确,无再次实施涉税犯罪的风险,且户籍地社区具备完备监管条件,符合缓刑法定适用条件。法院综合全案情节,对当事人适用了缓刑。
当事人先后两起虚开案件叠加,面临两笔罚金的经济压力。敖冬平律师结合当事人全额预缴款项记录、家庭经济现状、全额退赃从轻情节,向法庭申请下调本案罚金标准。法院采纳意见,本案仅判处5万元罚金,新旧罚金合计15万元,已预缴金额可直接抵扣,缓解了当事人的资金支出压力。
全案存在实际控制开票的上游老板与多名中间介绍人,敖冬平律师对比各方行为作用,指出当事人仅居中牵线,不掌控企业、发票、资金回流核心环节,相较于主犯主观恶性更小、犯罪作用更低,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区分考量。法院采纳该意见,漏罪仅判处二年短期有期徒刑,压缩了合并总刑期。
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敖冬平律师的核心辩护观点。认定当事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漏罪,涉案抵扣税款金额260余万元;依法撤销前罪缓刑判决,本次漏罪单独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前后两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适用四年缓刑;缓刑考验期自前罪判决确定之日连续计算,无需重新起算;本案罚金5万元,与前罚金合并共计15万元,当事人已全部预缴抵扣;当事人因具备自首、全额退赃、认罪认罚多项法定从轻情节,无需入狱服刑。整个案件处理结果背后的法律逻辑在于,敖冬平律师充分依据法律规定,挖掘和论证了当事人的从轻情节,合理运用数罪并罚和缓刑适用的规则,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结果。这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也让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获得了最大程度的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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