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目标公司持股55%的大股东,公司成立初期召开过一次股东会确定章程等事宜后,便长期停滞。连续两年以上未召开股东会,无有效股东会决议,停止经营业务、解散员工、退租办公场地。原告无法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多次主张股东知情权被拒,相关胜诉判决也无法履行,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通知也被退回。在此情况下,原告委托了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的刘婉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511509561)团队提起公司解散诉讼。"
"接受委托后,刘婉律师第一时间梳理案件核心争议,即目标公司是否构成法定解散条件,迅速制定了“固定僵局证据、夯实法律依据、清晰主张权益”的办案方案。在全面固定关键证据方面,刘婉律师团队系统收集整理全部证据材料。调取公司工商档案、公司章程、历次股东会决议,证实公司长期未召开股东会;收集股东知情权诉讼判决书、执行记录,证明知情权无法实现;整理临时股东会通知、快递退回凭证、公司注册地实地调查记录,佐证公司停业、无实际经营、股东间沟通彻底断裂的事实,完整还原公司陷入不可逆僵局的全过程。"
"精准适用法律规定上,刘婉律师紧扣《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阐述原告持股55%,符合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主体资格。目标公司连续两年以上无股东会、无有效决议、停止经营、股东知情权受阻、股东会无法召集,完全符合“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继续存续损害股东利益、无其他解决途径”的法定解散情形,从法律层面筑牢胜诉基础。"
"在高效推进诉讼程序时,本案被告公司及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庭审中,刘婉律师清晰陈述案件事实、完整展示证据链条、精准发表代理意见,逻辑严密、论证充分,全面回应案件争议焦点,让合议庭清晰掌握公司僵局的核心事实与法律依据,有效应对缺席审理带来的举证与说理压力。"
"最终,法院经公开审理、实地调查核实后,完全采纳刘婉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目标公司已陷入法定经营僵局,继续存续将严重损害股东利益,且无其他解决途径,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解散目标公司,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刘婉律师自2012年开始从事律师行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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