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的债务承担是怎样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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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晓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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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事实婚姻的债务承担是不一定由双方当事人来共同承担债务,如果构成事实婚姻的话予以承认,那么就应当是由共同来进行承担,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在当前社会的话,现在对于社会公益都不予认定的话,就不需要有共同来进行承担。
事实婚姻的债务承担是怎样规定的?

一、事实婚姻债务承担是怎样规定的?

事实婚姻的债务承担是不一定由双方当事人来共同承担债务,如果构成事实婚姻的话予以承认,那么就应当是由共同来进行承担,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构成事实婚姻的需要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责任。所谓事实婚姻是指未婚的男女二人在未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况下,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而形成的婚姻关系。构成事实婚姻的需要满足以下要点:

(1)同居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

(2)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开始于1994年2月1日之前;

(3)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且其主动公开其夫妻关系;

(4)男女双方在同居时已经具备相关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

二、法律规定

婚姻法规定,1994年2月1日前的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为夫妻共同生活对外所欠债务属于共同债务。1994年2月1日后不再存在事实婚姻,按照同居关系处理。则一方债务不一定属于共同债务。

说起事实婚姻首先我们要先了解什么是合法婚姻,合法婚姻是指满足了《婚姻法》中条件规定的情况下,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申请登记结婚,经过审核之后最终结为夫妻关系,这一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律上认定为婚姻关系,所以未婚男女同居、已经离婚的夫妻关系、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这些情况,是不能认定为合法婚姻的。对事实婚姻可以这样来理解,男女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按理说这个时候并不是合法夫妻呀,但是他们却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了,从而在两人之间就会形成一种看似“婚姻”的关系。在法律上,事实婚姻目前在我国仅仅是被有条件的承认,也就是说如果不满足条件的话,那其实并不会按照事实婚姻来对待处理。没有办理婚姻登记,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姻关系。法律上不能认定的,是不能看作事实婚姻的。

在法律上,事实婚姻的认定经历了许多变革。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之后,对事实婚姻的认定做了很大的修正,明确了男女双方同居但是没有登记结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案件受理之前,告知当事人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如果双方不去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的,双方婚姻关系就是无效的,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如果债务发生在1994年以前,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夫妻关系中,才会出现债务纠纷问题,1994年以后,双方没有补办登记,是不能认定为婚姻的。当事人双方不属于夫妻关系,当然也不必承担共同的债务。法律的日益完善,是适应社会的新形势,所以合法、不违背法律规定,是认定事实婚姻的重要因素。

在生活当中对于事实婚姻的这种说法的话,现实生活中已经不存在了,但是在很久以前的话还是存在着事实婚姻,并且予以承认,在那个时期的话,如果双方当事人其中一方承担了一些债务的话,都应当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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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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