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不实,总经理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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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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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股东出资不实,如果总经理只要公司所请的职务人员那么是不会承担任何的责任,但如果总经理是公司的股东,那么就需要承担连带的责任;而对于出资不实的股东,必定就会承担主要的责任。
股东出资不实,总经理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一、股东出资不实,总经理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总经理只要是属于普通的职员就不会有任何的责任。

1、我国法律中规定,公司设立时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承担的责任应分为内外两种:

内部责任:出资不实的股东应补足设立时认缴的出资额,并对其他已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外部责任: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在未足额出资的部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对于公司债权人而言,出资不实的股东的个人财产不足以弥补其差额时,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发起人股东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3、对股东出资不实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范围仅限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不包括后来的入股股东。

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承担补足出资额和在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的责任。当出资不实的股东的个人财产无法补足未出资的出资额时,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发起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出资不实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加注册资本时,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出资或出资不足,以及在出资后抽逃出资的行为。对股东出资不实行为目前我国公司法理论界很多人采用的是股东瑕疵出资的概念。

二、股东出资不实怎么维权

1、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出资不实的股东及时补缴不足部分,并要求出资不实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在公司中,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人合性较强的企业形态,股东与股东之间基于信任通过协议的形式将彼此牵连在一起。当一个股东不按承诺缴纳出资时,信任关系被破坏的同时也给其他已经完全履行义务的股东带来风险。当债权人面临债权无法得到清偿时,往往会想尽一切办法来让公司的股东为其债权买单,而且公司法也明确给于了债权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如有股东出资不实时,可以主张其他股东在该股东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这种状况导致了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其他实际出资股东可能会获得比出资不实股东更低的利益而承担较高的风险。

2、足额出资的股东可根据公司章程主张权利

公司章程实质上是股东与股东之间在公司设立的过程中有关于出资等相关事项的公司发起设立的协议,以此来明确各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一直没有按照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就是对于股东之间义务的违反,当然应当对已经履行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实缴出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向未足额出资股东追缴出资或满足条件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缴纳出资,取得股权,与公司形成实际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基于这一关系,公司就可以向未实际缴纳出资的股东主张债权,要求该股东完全履行其出资义务,补缴剩余的资本,并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因为公司只是法律上的拟制人,公司权利的实现是完全靠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的自然人来实现的,因此,公司的其他股东可以以公司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资不实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由此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综合上面所说的,股东出资不实,这种行为是属于违反了我国的公司法,一般只要是属于公司内部的股东都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出资不实如果在规定的时间之内缴纳齐全,那么就不存在有任何的责任,因而,作为公司的人员只要不是股东与公司内部的债务是没有任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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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浏览 2024-10-13
你好,我们是一家上市公司,遇到经营方面的一些法律有关问题,咨询一下律师给一些建议,请问股东出资不实,总经理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br/>一、出资不实的概念<br/>股东出资不实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加注册资本时,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出资或出资不足,以及在出资后抽逃出资的行为。对股东出资不实行为目前我国公司法理论界很多人采用的是股东瑕疵出资的概念。<br/>所谓瑕疵出资,从字面意义理解,指出资时存在的各种各样不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要求的行为,瑕疵出资的概念在内涵上大于出资不实。事实上有一部分瑕疵出资,股东并不一定要承担民事责任。例如,某股东在公司设立时,依章程出资50万元,但因故未能经合法验资机构验资,这属于一种出资瑕疵,但在这种出资瑕疵情况下,该股东并不需要对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仅需要从验资程序上予以补正。因此,在探讨股东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这一问题时,舍弃股东瑕疵出资概念,有助于确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股东的范围,避免对承责范围的扩大。<br/>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对符合公司设立协议和章程的约定,如实、足额、适当的缴付注册资本且无抽逃出资行为的股东,称为如实出资股东。这是不用足额出资股东的概念,一是以如实出资概念与出资不实概念前后呼应,另外因为足额出资可能还存在抽逃出资行为,而如实出资表明出资前和出资后均不存在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行为,笔者力图以此从概念上做出更准确的界定。<br/>二、股东出资不实的分类<br/>出资不实的基本分类。出资是股东依造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协议向公司交付财产的行为,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在实践中,股东出资不实表现为股东根本未出资、未足额出资及抽逃出资三种情形。至于股东因出资时间、形式或不符合章程、法律规定而出现的股东未正当出资的情形,应根据股东最终对公司是否出资或出资额多少而分别归为根本未出资和未足额出资二种情形中,不应与上述三种情形并列。因为无论股东如何未适当出资,其结果应可以做出最终认定。而这一最终认定即可确定股东是出资还是未出资,以及出资额是多少。事实上,出资不适当情形,通过程序上的补正,完全可以修正其不适当的形态,而成为完全适当的出资行为,这一观点与前述瑕疵出资的股东不是承担法律责任的股东范围是一致的。<br/>三、股东出资不实的再分类<br/>如上,股东出资不实分为根本未出资、未足额出资、抽逃出资三种情形。而前二种情形可归结为出资不足,后一种情形可以归结为抽逃出资。有人依《公司法》第208条、第209条规定,将股东出资不实分为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二大类并不十分科学,因为抽逃出资亦是股东虚假出资的一种方式,属于以出资后又抽逃的方式,掩盖其未出资的事实,虚构了其已出资的事实,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概念上互有重叠,以此分类并不准确。<br/>出资不足指股东违反《公司法》第2<br/>3、2<br/>4、2<br/>5、2<br/>6、7<br/>8、80、187条规定的行为,抽逃出资指股东违反《公司法》第3<br/>4、93条规定的行为,二者本质均是未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股权,是一种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br/>四、法律责任<br/>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对出资主要承担以下两种法律责任:<br/>1、违约责任。这就是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在公司章程中记载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如果股东不按照这个要求缴纳出资,或者未能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br/>2、连带责任。这就是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br/>之所以规定上述两种法律责任,主要是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有人合的因素,又是封闭的,应当由股东之间相互负责,共同对公司负责。再就是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构成比较复杂,不像单纯的以货币出资,不会发生差额问题,而以实物等出资,则由于评估作价不准确,或者有欺诈行为等多种因素,都有可能造成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状况,当然出资的股东要首先承担责任,而其他股东也是有责任的,要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在实际生活中,具体表现为出资的股东如果无力补交其差额时,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应当补齐这个差额。<br/>股东若没有按章程约定的义务缴纳出资额,应该承担三种责任:<br/>一是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br/>(一)内部责任 :<br/>一是向公司补足出资;<br/>二是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br/>三是该股东的股东权利受到限制,比如只能按照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行使表决权等。 在股东拒绝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得以自身的名义向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br/>(二)外部责任 出资不足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实出资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br/>二是行政责任,因其出资不足面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行政处罚。<br/>三是刑事责任,可能因其出资不足,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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