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玩忽职守责任如何划分?
司法实践表明,玩忽职守案件一般比较复杂,危害后果往往不是由一个人的行为造成的,有时关联到几个甚至更多的人,牵涉到几个方面、诸种因素,或者经过几个发展阶段与几个人不同时间的行为相互交织在一起。
1、直接责任人员,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重大损失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对重大损失的结果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间接责任人员,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重大损失结果之间有着间接的联系,是造成重大损失的条件,不是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2、遇有多因一果的直接责任者时,要分清主要直接责任人员和次要直接责任人员。 分别根据他们在重大损失结果发生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确定其罪责地位。 3、要区分具体实施人员的直接责任与领导人员的直接责任。
如果是具体实施人员受命于领导人员实施的行为,或者在实施中提出过纠正意见,未被领导人员采纳而造成重大损失的,由领导人员负直接责任。如果是具体实施人员提出了违反有关法规规定的主张、做法、由于领导人员轻信,同意实施,或者具体实施人员明知受命于领导所实施的行为,违反有关法规规定,但不向领导人员反映,仍继续实施而造成重大损失的,则具体实施人员和领导人员都负直接责任。
4、要分清职责范围与直接责任的关系。如果行为人不是其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范围内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重大损失的,不负直接责任,如果分工不清,职责不明,就以其实际工作范围和群众公认的职责作为认定责任的依据。
5、关于集体研究决定的责任者问题。如果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由集体研究作出错误决定的行为造成的,而且情节恶劣,应追究主持研究并拍板定案的主要直接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玩忽职守一般来说不是一项单方面的罪行,而是涉及到多项人员的罪行,因为要将一个事件造成一定的纰漏不一定是某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很可能是多个环节或者是英文某个环节的披露,导致多个环节出现问题,所以需要对多名人员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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