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法条及司法解释有哪些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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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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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国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对相关的学生和老师造成人身伤害的,违反我国的法律规定处以三年至七年的有期徒刑。我国的法律规定,这类违法人员应积极的交代自身的案件事实,赔偿这类案件的受害者进行赔偿办理。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法条及司法解释有哪些条件

一、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法条及司法解释是什么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

《教育法》第七十三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六款,明知校舍有倒塌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本罪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过失犯罪,都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但两者的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罪主体只能是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采取安全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单位犯罪,其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2)造成严重事故的原因不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中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行为人对自己明知的或教育教学设施存在的危险,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以致贻误时机,致使发生严重事故;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中的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的。

案件发生后,应积极的对这类案件的受害人员进行赔偿办理。追究这类案件的学校设施的管理人员和学校的管理人员。还应对当地的教育系统的直管人员进行问责。对相关的案件的涉案人员进行处罚办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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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了解一下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麻烦专业人士解答一下
[律师回复] 刑法条文<br/>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br/>认定<br/>(一)本罪与一般教育设施安全事故的界限<br/>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必须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如果没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只发生一般伤亡事故的,则不成立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只能以一般教育设施安全事故论处。<br/>(二)本罪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界限<br/>两者都是过失犯罪,都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但两者的区别在于:<br/>(1)犯罪主体不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罪主体只能是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采取安全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单位犯罪,其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工程监理单位。<br/>(2)造成严重事故的原因不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中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行为人对自己明知的或教育教学设施存在的危险,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以致贻误时机,致使发生严重事故;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中的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的。<br/>立案标准<br/>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br/>(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br/>(二)其他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br/>处罚<br/>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2]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br/>以上就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你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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