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重婚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几种情况?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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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事实重婚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三种情况,包括前婚是登记法定婚姻,后者发生事实婚姻,或者前婚构成事实婚姻,而之后由发生登记婚姻的等。如果男女双方已经有事实婚姻,之后一方又和他人登记的,则构成重婚。
事实重婚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几种情况?

一、事实重婚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几种情况?

事实婚姻出现在“重婚”行为中时,重婚罪的认定。事实婚姻出现在“重婚”行为中时有以下几种情况:

1、前一个婚姻是登记婚姻,后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

2、前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后一个婚姻是登记婚姻。

3、前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后一个“婚姻”是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因此,目前来讲,重婚罪中的“结婚”应当包括登记结婚和事实婚姻。至于重婚罪中的“配偶”是否包括因事实婚姻而形成的夫妻双方,有人认为不包括,原因是上述司法解释没有对“配偶”进行解释,只是对“结婚”进行了扩大解释。

二、重婚罪的情况有哪些?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三、对重婚罪怎么判刑?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对于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属于刑事处罚。对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也是触犯刑法的。也就是说,对于那些情愿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可能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重婚是建立在双重婚姻关系上,对重婚罪认定也应当考虑事实婚姻的情况,如果前婚是登记婚姻,之后发生事实婚姻的,双方对外夫妻名义自居,应当认定重婚。这里要注意,构成重婚并不一定犯罪,只有情节恶劣才能达到重婚罪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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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收养法》和本《处理意见》规定的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应当亲自到县(市)城区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事实收养登记手续。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包括公安、计生部门委托公民抚养)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到弃婴、儿童发现地的县(市)城区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民政部门委托、安排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到弃婴、儿童所在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城区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到收养登记办法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申请时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及被收养人来源经过和形成事实收养的情况;
  
(2)收养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者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3)单位证明。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年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经济条件、身体健康状况、道德品质、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和亲友、群众均公认收养人、被收养人确实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证明;
  
(4)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 “无子女证明”或“生育情况证明”。收养人经常居住地或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城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收养人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无子女证明”;或者收养人已有子女,民政部门委托、安排抚养或计生、公安部门委托抚养弃婴、儿童的收养人的“生育情况证明”;或者收养人已有子女,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无子女”的条件,领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或儿童,确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计划生育部门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处理的情况证明;
  
(6)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弃婴、儿童捡抬人(组织或个人)向发现地公安机关报案的,由发现地公安机关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弃婴、儿童捡拾人(组织或个人)未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当事人不能提交公安机关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的,可提交其所在单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情况和查找不到弃婴、儿童生父母的证明或者经公证的弃婴、儿童来源的公证证明;
  
(7)民政、计生、公安部门出具的委托或安排公民抚养弃婴、儿童的证明(收养民政、计生、公安部门委托或安排抚养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提交);
  
(8)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片2张和收养人一寸免冠照片各1张。
  以上第
(1)
(3)
(4)
(5)项证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4.送养人(社会福利机构、弃婴和儿童住所地的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2)社会福利机构、送养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收养人签订的《收养协议书》;
  
(3)同意送养意见。
  其他的送养人按《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审查
  、县(市)城区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取收养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遵循《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收养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认真审查。
首先,验证证明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
其次,核实收养当事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必要时要进行调查,防止伪证。
  
2、收养登记员对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情况进行综合审理,对符合《收养法》和本《处理意见》规定收养条件的,
  报县(市)城区民政局领导审批后,给收养人发《收养登记申请书》和《收养协议书》。
  
三、收养人与送养单位
  签订收养协议收养人持《收养登记申请书》和《收养协议书》到当地福利机构、送养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由送养单位的人事部门按《收养登记申请书》中“送养人情况”和“被收养人情况”栏目内容要求,填上相应的内容;单位、村(居)委会负责人(即:单位的法人代表、村、居委会主任)在“送养人意见或儿童福利院负责人意见签宇、盖章”栏内,将被收养人来源情况、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形成事实收养的情况简要叙述,提出是否同意收养人收养的意见,并签名,单位的人事(办公室)部门盖上单位行政公章;
  
四、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送养的社会福利机构、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将填好的《收养登记申请书》、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收养协议书》(2份)一并交给收养人。由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五、收养登记
  收养登记机关按照《收养法》的法定程序,给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以上是你提出事实收养诉讼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问题的解答,希望您能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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