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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过户后车辆迟迟不交付
供货方与混凝土公司签订了一份以物抵债协议,约定用一套房产加一台汽车抵扣全部砂石料货款。房产顺利过户后,供货方本以为债务问题已基本解决,但剩余的二十余万元货款却因汽车始终未交付而悬而未决。混凝土公司负责人每次通电话都承诺"下周就办",但半年过去了,车辆过户的手续始终没有启动。供货方意识到对方根本没有诚意,决定诉诸法律。
二、新债清偿规则下的权利论证
贺晓瞳律师代理供货方后,首先明确了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性质。她研究相关司法判例后确认,以物抵债协议属于新债清偿协议,新债务未完全履行前旧债务并不消灭,债权人有权在新旧债务之间进行选择。本案中,债务人仅履行了房产过户部分,汽车交付部分始终未履行,意味着新债务并未清偿完毕,供货方有权就未履行的部分主张原货款债权。
三、协议条款与沟通记录锁定违约事实
贺晓瞳向法庭提交了以物抵债协议书原件,协议条款明确载明"以房产A和车辆B共同抵偿全部货款"。她同时提交了已过户房产的产权证明,证明债务人仅履行了部分义务。她还整理了供货方与混凝土公司负责人的全部微信聊天记录和电话录音,其中多次记录到对方承诺"车辆正在办理"但始终未兑现的事实。庭审中,贺晓瞳指出,债务人未能按约定交付车辆,即未完全履行新债务,债权人有权就未履行部分主张原货款债权。
四、司法判决为债权人保留救济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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