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转让时隐名股东的股权转让问题有哪些?
1、作为股权转让的转让方,如果自己持有的股权(工商登记上记载的股权)中,有一部分实际上所有权属于隐明股东所有,那么,转让方实际上是无权处分这隐名股东的股权的。
2、因此,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如果没有取得隐名股东的授权,不能将工商登记上记载的股权作为拟转让股权予以出卖,否则就是埋下了纠纷的种子。如果隐名股东不同意转让自己的股权,转让方可以将真正因自己出资而形成的股权转让。
二、股权转让时还要注意哪些问题?
1、各方达成初步意向
各方应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的可行性,分析股权转让的目的是否符合自己的战略投资发展,为此常需要先聘请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最后就转让标的企业(目标公司)的资产状况、股权价款或确定方式、款项支付方式与期限等达成初步意向。
2、各方获得授权或批准
在交易方为公司的情况下,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取得自身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批准;对于交易方为国有企业的情况下,应取得其投资主体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正式批文;在交易方为自然人的情况下,应取得股权共有人(如有)的同意;当目标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下,应取得外商投资主管机关的批准。
3、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交易各方进行实质性谈判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其内容主要包括: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基本情况,目标公司简况及股权结构、转让方的告知义务、股权转让的份额,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股权转让的交割期限及方式、股东身份的取得时间、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实际交接手续、股权转让前后公司债权债务承继、股权转让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适用法律、通知义务、联系方式、协议的变更、解除、协议的签署、生效、订立时间、地点等等。
4、召开目标公司股东会
股权转让方应通知目标公司各股东股权转让事宜并召开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无需股东会批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则必须征得目标公司合作他方的同意。
5、履行股权转让协议
除非特别约定,不涉及国企、外资的民营企业的股权转让,一般自转让协议签署后即开始生效,需批准生效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协议履行完毕的主要标志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将股东登记资料变更和股权转让款支付完毕。作为目标公司,还应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实践中,许多公司内部并未制作股东名册,目标公司是否履行此义务并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需要双方达成初步的意向,之后要获得各方的授权以及批准,并且双方必须是自然交易人,且在转让时获得了监督管理机构的批文,如果是涉外的公司,那么在转让股权的时候需要获得外商投资机关的批准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