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里吃出虫子,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2025年8月6日20时,当事人A通过某外卖平台在B快餐店花13.3元买了份自选两荤两素+米饭套餐。吃着吃着,A发现烧芸豆里有只长约1.5厘米的白色虫子,当即停止食用并拍照。当晚,A出现腹泻、恶心、呕吐等症状,8月8日去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感染性腹泻,花了1077.35元医疗费。
A先找外卖平台,平台次日回复赔付100元,其余让A和商家协商。8月7日13时,A依据《食品安全法》向B快餐店主张退餐费及1000元赔偿金,被拒。商家还以“敲诈勒索”报警,A配合调查,警方出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定不构成敲诈勒索。协商无果,A委托律师起诉,要求支付赔偿金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医疗费1077.35元、书面赔礼道歉,还得承担律师费3000元及诉讼费。
此案争议焦点不少,食品中异物是否构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A的感染性腹泻与食用案涉食品有无因果关系?商家报警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及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合理?
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的李吉强律师,指导当事人固定食品异物照片、订单记录、就医凭证等关键证据,形成“购买-侵权-损害”完整证据链,确保法院采信。他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明确主张1000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驳斥被告“异物非实质安全问题”的抗辩。庭审时,针对被告“证据真实性存疑”“首次退款提交虚假照片”等抗辩,李吉强律师通过证人证言、平台记录等反驳,强化证据效力。结合《民法典》产品责任条款,论证商家作为食品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成功争取医疗费全额支持。
最终法院认定,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商家提供的烧芸豆中混有异物,违反规定。原告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能证明食用案涉食品与感染性腹泻存在因果关系。商家报警行为虽主观为维权,但反应过激,给原告造成心理压力。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000元及医疗费1077.35元,合计2077.35元,还需书面道歉,内容经法院审核。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因缺乏法律依据未获支持。
这起案件里,李吉强律师用专业能力,让证据说话,为当事人争取应得权益。食品有问题,依法索赔,维护自己的餐桌安全,是每个消费者的权利。此次判决也给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在维权路上,证据和法律依据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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