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XX公司管理人遇到的法律问题是,银行公司在20年12月将“合国用(20第2号”土地转让给智汇公司,管理人认为此为破产前无偿转移财产、恶意逃废债,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要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并返还土地或等值款项。但被告抗辩土地转让有《合作协议》约定对价,且已部分抵付,合同已实际履行。"
"大多数人会以为,只要是破产前转让财产,就很可能是无偿转移、恶意逃废债。然而,在这个案件中,被告有《合作协议》约定对价及抵付情况的证据,此思路走不通。网上查到的说法可能是只要起诉方提出质疑,就应进行鉴定来确定合同效力。但本案中,由于合同履行事实已查清,法院对管理人中途申请的印章真伪及形成时间鉴定不予准许,该思路也行不通。"
"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的王宁律师(执业证号:13401202111351322)接手后,把问题拆成三个独立小问题:一是土地转让是否有无偿的事实;二是《合作协议》是否真实有效且已实际履行;三是管理人能否举证证明转让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这样拆是因为这三个问题能更清晰地判断整体转让行为的合法性。"
"要解决土地转让是否有无偿的事实这个问题,需要查看合同约定及抵付情况。王宁律师查阅了《合作协议》,发现明确约定了土地转让对价及支付方式(以房抵款)。此结果表明土地转让并非无偿,推动了对《合作协议》是否真实有效且已实际履行问题的探讨。"
"在解决《合作协议》是否真实有效且已实际履行问题时,需要证据支撑。王宁律师找出智汇公司提供的《交付通知书》《抵房协议》等证据,且部分房屋已完成过户,形成证据链证明合同已实际履行。这为判断管理人能否举证证明转让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提供了基础。"
"最终,由于王宁律师在解决上述子问题过程中,已确认土地转让不属于无偿,合同已实际履行,而管理人未能举证证明转让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法院驳回了原告合肥XX公司管理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王宁律师作为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炜衡合肥争议解决部副主任,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成功办理建设工程、公司经营、债权债务等相关案件五十余件,在处理这类法律问题上有丰富的经验和深厚的实务积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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