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裁定书范文是怎么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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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驳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裁定书要写上申请人还有被申请人所有的身份信息、再者还要写上申请保全的日期,以及还有驳回财产保全的理由;最后就要写上审判员的名字还有驳回裁定书的时间。
驳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裁定书范文是怎么样的?

一、驳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裁定书范文是怎么样的?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号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先予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驳回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申请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二、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区别是:

1.申请的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中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申请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2.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起诉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对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没有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不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综合上面所说的,诉前财产保全都是属于在诉讼之前所申请的,但如果驳回诉前财产保全的那么法院就会出示一份裁定书,在写的时候就要把驳回的理由如实的全部写在上面,从而申请者的财产不会依法的受到保护,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一定要提前准备好所有的材料,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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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海民初字第16405号
原告伍和家,男,汉族,1958年12月24日出生,中国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在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2003级1班学员,北京市同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郎家园16号5层516室。
委托代理人舒春秋,男,汉族,1977年12月6日出生,北京市同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北京市通州区天成桥甲号。
被告中国政法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徐显明,校长。
委托代理人刘卫,男,汉族,1962年10月8日出生,中国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在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2003级1班班主任,住该校宿舍。
原告伍和家诉被告中国政法大学(以下简称政法大学)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和家、被告政法大学的委托代理人刘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伍和家诉称:我是政法大学在职硕士研究生班2003级1班学员。2004年初,政法大学下属的继续教育学院下发通知,要求2003级研究生班学员提供一篇论文,学院委托出版社编辑成书,公开发行,提供的论文可作为硕士毕业论文。原告收到通知后,按要求交纳了论文出版的费用,政法大学出具了收据。2004年2月15日我向政法大学交付了论文《海城豆奶案留下的法律思考》,政法大学将我的论文收入了学院电子信箱,并进行了电子排版。2004年6 月,班主任刘卫给我打电话,认为论文很优秀,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的责任编辑已审核通过。但在出版前,该出版社总编认为出版这篇文章风险很大,可能导致出版社受到处罚,要求去掉这篇论文。政法大学要求我另报一篇论文或另写一篇其他方面的论文,该书出版日期可后推几天,被我拒绝。后出版社强行将我的论文从《蛹思——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报告》一书中除去,并于2004年7月中旬出版发行。同年7月中旬,政法大学将我的论文公开发表在该校网络学堂 上。政法大学的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政法大学继续履行出版合同,将《海城豆奶案留下的法律思考》编入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的《蛹思——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报告》一书中;
2、政法大学就单方违约,剥夺我作品发表权的行为赔礼道歉;
3、政法大学承担证据保全费1000元及诉讼费。
被告政法大学辩称,双方不存在出版合同关系,通知并非我校所发,上面没有我校以及我校继续教育学院的署名或盖章。收据也不是我校开具的,上面的收款人刘某(刘蔚)虽是我校工作人员,但同时也是该班学员,收取的款项也未归入我校,而是由班级进行管理。发表著作是出版单位与著作权人之间的事情,我校作为教育单位无此义务,编撰发表论文是学员们自发的行为,该班班主任刘卫只是帮助学员,而非履行职务行为,被告将我校作为被告,起诉主体错误。另外,我校也没有剥夺原告发表权的行为,无人承诺一定发表原告的论文。原告文章未能出版的原因是该文的体例是案例分析,与论文集的文体不符,且涉及二审尚未审结的案件,其目的是为了影响二审案件审理,违背了学术研究的目的。统稿人为了更好地发表原告的文章,让原告进行修改,但原告至今未进行修改。故原告的起诉主体错误,实体错误,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伍和家将政法大学作为本案被告起诉,主体错误,理由如下:
一、原告伍和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是政法大学。虽然《关于集体编纂lt;学术论文gt;的通知》上载明汇款地址是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办公室227室,收件人刘蔚是政法大学的教师,但该通知上没有政法大学的署名或盖章,也没有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的署名或盖章,刘蔚又具有同时是该班学员的双重身份,故仅仅凭借通知上的地址、邮编和收件人不能证明组织集体编纂学术论文集的行为是政法大学所为。通知上“应部分同学的要求,决定组织班上同学集体编纂出版一本《学术论文集》”、“本次活动由同学自愿参加,不参加者不影响学业或其他任何与学习有关之事宜”等内容表明该活动的组织者并非政法大学,而是在该研究生班部分学员的要求下,班主任刘卫出面组织的班级活动。原告还提交了一份收据作为主体方面的证据,但上面载明的收款人刘蔚虽是政法大学的教师,同时也是该研究生进修班的学员,该笔款项也没有交给政法大学,而是本班自行管理用于出版书籍的开支,可见收款的主体不是政法大学,刘蔚收取款项是基于班级学员同意委托管理的行为,而非履行校方赋予的职责的行为。
二、组织编写论文集不属于学校以及班主任的职责范围,班主任刘卫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考虑目前高等教育界对学术活动的组织情况,就大学而言,其职责范围不包括组织学生写作并保证为其发表论文,相反,发表论文属于学生个人的学术行为,是学校对学生的要求,而不是学校的职责,这从学校要求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必须先有法学理论文章发表的硬性要求中可以看出。而判断班主任的行为是否是职务行为,是以学校的职责或命令为前提,并考虑实施行为时的名义、目的、行为方式等综合判断的。为学生出版论文集,不属于学校的职责,因而也不属于班主任的工作职责范围。本案中,刘卫具有双重身份,一种是班主任的身份,另一种身份是应学生的要求,在工作之余个人自愿为学生出书担当统稿人,这种身份和权利义务是由学员赋予的,而不是学校授权或指定的,其行为的名义、目的、方式等表明该行为的性质应属于教师个人对学生自发组织的班级活动的参与、帮忙,不属于履行学校、班主任教学职责范围内的职务行为,与学校无关,不应由学校承担相关的责任。《蛹思——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报告》一书虽冠以“来自中国政法大学”之名,但这只是因为该论文集中的文章都是政法大学的学生写的,而非因为组织编写该书的主体是政法大学,且从该书前言的内容分析,可以印证刘卫关于该书是应该班同学要求,由其进行一些统稿、联系出版等方面工作的说法。原告提供的《公证书》中《咱们班的论文集——lt;蛹思gt;出茧了!!!》的标题也可佐证被告的说法。
三、在网络上发表原告作品的行为人是刘卫,而不是政法大学。对于点睛网络学堂上登载伍和家《海城豆奶案留下的法律思考》一文一事,因点睛网络学堂训练基地-学生论文栏目是政法大学的学员自由交流和发表意见的场所,只要经过注册,人人都可以在上面自由发表帖子,故发表帖子的行为人是各具体上传帖子的人,而不是政法大学,其行为产生的后果应由各具体的行为人承担,而非由政法大学承担。班主任刘卫考虑到伍和家的文章无法在《蛹思》一书中发表而将其上传于点睛网络学堂中,其对该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政法大学并非该行为的主体,不应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伍和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政法大学是与自己签订发表论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以及在网上发表自己论文的行为人,其起诉政法大学属于起诉主体错误,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伍和家对被告中国政法大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原告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宋鱼水
代理审判员 李 颖
人民陪审员 杜秀荣
二oo四年十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德嘉
我想打官司,刚递交申请书就被法院驳回了,说是重复起诉了,莫名其妙,想问问驳回重复起诉裁定书范文是怎样的,不会是骗子吧?
[律师回复] 如果同一事实与理由,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会被驳回起诉。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
相同。)
……(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
终结。
……(简述原告起诉的理由和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写明驳回起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
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
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如果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在审判实践中,裁定驳回起诉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容易混淆,有人分不清哪些该用裁定,哪些该用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从实体上判决原告败诉,原告虽然有起诉权,但是丧失胜诉权,主要适用于:证据不足,缺乏法律依据,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且无中止、中断、延长理由等。而驳回起诉是在受理案件后,人民法院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从程序上予以驳回,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形:
1、主体不适格,既包括原告主体不适格,也包括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在某些例外的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的当事人。原告必须是有诉讼权利能力且与案件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必须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被请求的相对人。否则,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不适格,人民法院就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2、被告不明确。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即被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如果没有明确具体的被告,诉讼程序就无从进行,人民法院也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对被告实体权利请求的内容,以及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和理由,这些都是起诉中的核心内容。倘若原告起诉时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就只有驳回其起诉。
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否则人民法院无权对案件进行审理。例如: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涉及城镇企业(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案件;非法集资而引发的纠纷;涉及到大面积土地调整或者群体性利益的重新分配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追索土地征用补偿费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认为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而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另行提起行政诉讼。
6、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受理案件后,被告在答辩期内以双方当事人曾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协议、仲裁条款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7、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是劳动争议,依据劳动仲裁前置原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发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8、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才发现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9、对判决、裁定以及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原告又以同一事实、理由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才发现的,依法裁定驳回起诉,但从程序上撤诉、因证据不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除外。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案处理。
10、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其他情形。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的,当事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如果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条件,则裁定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被裁定驳回起诉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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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______)______督字第______号
  申请人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______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______(写明申请不成立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______的支付令申请。
  本案受理费用______元,由申请人______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
附:

民事裁定书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为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就诉讼程序方面的有关事项所做出的判定。它与判决有着本质的区别,裁定主要是解决程序问题,即为保证诉讼过程的进行。判决主要是解决实体间题,即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到原告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时,应认真进行审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的条件,第109条规定的起诉方式,第111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几种情况,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决定案件是否受理,对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并且将裁定书和原告起诉的有关材料送达和退还给原告。

二,驳回起诉。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立案以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用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三,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出现了某种无法克服和难以避免的特殊情况,而使诉讼程序暂时停止。
诉讼终结,是指民事诉讼中,由于一方当事人死亡而出现的特殊情况,使诉讼程序不能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从而结束诉讼程序。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八,中止或终结执行。执行中止,是指由于某种特殊情况的发生而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该情况消除后再继续执行。
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不可能或者没有必要继续执行而结束执行程序。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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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初……号
  原告:×××,……。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2.……(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驳回起诉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初”。
  
3.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尾部上诉期改为三十日,即“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
  
4.小额诉讼程序裁定驳回起诉的,适用民事裁定书(小额诉讼程序驳回起诉用)。
我家有一个亲戚去法院起诉公司不给申报工伤的时候被驳回起诉了,驳回起诉上诉裁定书怎么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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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原告:×××,……。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2.……(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驳回起诉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初”。
3.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尾部上诉期改为三十日,即“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
4.小额诉讼程序裁定驳回起诉的,适用民事裁定书(小额诉讼程序驳回起诉用)。
你好,我一个朋友因为债务纠纷把对方告了,但是因为证据不足被驳回了,我想了解一下证据不足驳回起诉的裁定书范文是什么样的
[律师回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海民初字第16405号
原告伍和家,男,汉族,1958年12月24日出生,中国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在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2003级1班学员,北京市同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郎家园16号5层516室。
委托代理人舒春秋,男,汉族,1977年12月6日出生,北京市同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北京市通州区天成桥甲号。
被告中国政法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徐显明,校长。
委托代理人刘卫,男,汉族,1962年10月8日出生,中国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在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2003级1班班主任,住该校宿舍。
原告伍和家诉被告中国政法大学(以下简称政法大学)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和家、被告政法大学的委托代理人刘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伍和家诉称:我是政法大学在职硕士研究生班2003级1班学员。2004年初,政法大学下属的继续教育学院下发通知,要求2003级研究生班学员提供一篇论文,学院委托出版社编辑成书,公开发行,提供的论文可作为硕士毕业论文。原告收到通知后,按要求交纳了论文出版的费用,政法大学出具了收据。2004年2月15日我向政法大学交付了论文《海城豆奶案留下的法律思考》,政法大学将我的论文收入了学院电子信箱,并进行了电子排版。2004年6 月,班主任刘卫给我打电话,认为论文很优秀,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的责任编辑已审核通过。但在出版前,该出版社总编认为出版这篇文章风险很大,可能导致出版社受到处罚,要求去掉这篇论文。政法大学要求我另报一篇论文或另写一篇其他方面的论文,该书出版日期可后推几天,被我拒绝。后出版社强行将我的论文从《蛹思——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报告》一书中除去,并于2004年7月中旬出版发行。同年7月中旬,政法大学将我的论文公开发表在该校网络学堂 上。政法大学的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政法大学继续履行出版合同,将《海城豆奶案留下的法律思考》编入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的《蛹思——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报告》一书中;
2、政法大学就单方违约,剥夺我作品发表权的行为赔礼道歉;
3、政法大学承担证据保全费1000元及诉讼费。
被告政法大学辩称,双方不存在出版合同关系,通知并非我校所发,上面没有我校以及我校继续教育学院的署名或盖章。收据也不是我校开具的,上面的收款人刘某(刘蔚)虽是我校工作人员,但同时也是该班学员,收取的款项也未归入我校,而是由班级进行管理。发表著作是出版单位与著作权人之间的事情,我校作为教育单位无此义务,编撰发表论文是学员们自发的行为,该班班主任刘卫只是帮助学员,而非履行职务行为,被告将我校作为被告,起诉主体错误。另外,我校也没有剥夺原告发表权的行为,无人承诺一定发表原告的论文。原告文章未能出版的原因是该文的体例是案例分析,与论文集的文体不符,且涉及二审尚未审结的案件,其目的是为了影响二审案件审理,违背了学术研究的目的。统稿人为了更好地发表原告的文章,让原告进行修改,但原告至今未进行修改。故原告的起诉主体错误,实体错误,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伍和家将政法大学作为本案被告起诉,主体错误,理由如下:
一、原告伍和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是政法大学。虽然《关于集体编纂lt;学术论文gt;的通知》上载明汇款地址是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办公室227室,收件人刘蔚是政法大学的教师,但该通知上没有政法大学的署名或盖章,也没有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的署名或盖章,刘蔚又具有同时是该班学员的双重身份,故仅仅凭借通知上的地址、邮编和收件人不能证明组织集体编纂学术论文集的行为是政法大学所为。通知上“应部分同学的要求,决定组织班上同学集体编纂出版一本《学术论文集》”、“本次活动由同学自愿参加,不参加者不影响学业或其他任何与学习有关之事宜”等内容表明该活动的组织者并非政法大学,而是在该研究生班部分学员的要求下,班主任刘卫出面组织的班级活动。原告还提交了一份收据作为主体方面的证据,但上面载明的收款人刘蔚虽是政法大学的教师,同时也是该研究生进修班的学员,该笔款项也没有交给政法大学,而是本班自行管理用于出版书籍的开支,可见收款的主体不是政法大学,刘蔚收取款项是基于班级学员同意委托管理的行为,而非履行校方赋予的职责的行为。
二、组织编写论文集不属于学校以及班主任的职责范围,班主任刘卫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考虑目前高等教育界对学术活动的组织情况,就大学而言,其职责范围不包括组织学生写作并保证为其发表论文,相反,发表论文属于学生个人的学术行为,是学校对学生的要求,而不是学校的职责,这从学校要求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必须先有法学理论文章发表的硬性要求中可以看出。而判断班主任的行为是否是职务行为,是以学校的职责或命令为前提,并考虑实施行为时的名义、目的、行为方式等综合判断的。为学生出版论文集,不属于学校的职责,因而也不属于班主任的工作职责范围。本案中,刘卫具有双重身份,一种是班主任的身份,另一种身份是应学生的要求,在工作之余个人自愿为学生出书担当统稿人,这种身份和权利义务是由学员赋予的,而不是学校授权或指定的,其行为的名义、目的、方式等表明该行为的性质应属于教师个人对学生自发组织的班级活动的参与、帮忙,不属于履行学校、班主任教学职责范围内的职务行为,与学校无关,不应由学校承担相关的责任。《蛹思——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报告》一书虽冠以“来自中国政法大学”之名,但这只是因为该论文集中的文章都是政法大学的学生写的,而非因为组织编写该书的主体是政法大学,且从该书前言的内容分析,可以印证刘卫关于该书是应该班同学要求,由其进行一些统稿、联系出版等方面工作的说法。原告提供的《公证书》中《咱们班的论文集——lt;蛹思gt;出茧了!!!》的标题也可佐证被告的说法。
三、在网络上发表原告作品的行为人是刘卫,而不是政法大学。对于点睛网络学堂上登载伍和家《海城豆奶案留下的法律思考》一文一事,因点睛网络学堂训练基地-学生论文栏目是政法大学的学员自由交流和发表意见的场所,只要经过注册,人人都可以在上面自由发表帖子,故发表帖子的行为人是各具体上传帖子的人,而不是政法大学,其行为产生的后果应由各具体的行为人承担,而非由政法大学承担。班主任刘卫考虑到伍和家的文章无法在《蛹思》一书中发表而将其上传于点睛网络学堂中,其对该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政法大学并非该行为的主体,不应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伍和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政法大学是与自己签订发表论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以及在网上发表自己论文的行为人,其起诉政法大学属于起诉主体错误,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伍和家对被告中国政法大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原告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宋鱼水
代理审判员 李 颖
人民陪审员 杜秀荣
二oo四年十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德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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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我朋友不服一审的判决结果准备去起诉到二审法院,驳回起诉的二审裁定书的范文内容是什么样子的?
[律师回复]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原告:×××,……。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2.……(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驳回起诉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初”。
3.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尾部上诉期改为三十日,即“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
4.小额诉讼程序裁定驳回起诉的,适用民事裁定书(小额诉讼程序驳回起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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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起诉裁定书上诉状范本
驳回起诉上诉状上诉人(原审原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___,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___省___市___里___号,上诉人不服___市___区人民法院(______)___0112民初1___号民事裁定书,特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___市___区人民法院(___)___0112民初1___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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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我弟弟在处理有关申请裁定书的事情,我在这里就是想问一下,你们可以提供一些有关驳回异议申请裁定书范文问题的解决办法吗?最好快点一点,我急用
[律师回复] 指法院对诉讼当事人提出的要求认为无理,不予处理的批复。
1.作为法律用语的「驳回」,除了用于司法事务(指法院对诉讼当事人提出的要求认为无理,不予处理的批覆),也用于行政事务。
2.例如,在我国商标法制度中:
2-
1.在商标局方面,「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商标法第二十八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商标法第二十九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2-
2.在商标评审委员会方面,「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受理的商标评审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依据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驳回:(中略)。驳回异议申请裁定书范文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商标评审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商标评审规则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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