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特殊情况下 女方有权拒绝离婚

最新修订 | 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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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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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诉讼离婚中对女方的特殊保护。依据《民法典(施行)》第1082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5条的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请求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在哪些特殊情况下 女方有权拒绝离婚

一、在哪些特殊情况下,女方有权拒绝离婚

诉讼离婚中对女方的特殊保护。依据民法典1082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5条的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请求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民法典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其中的例外情况,根据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主要是指下述两种情况:

1、在此期间双方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急迫的事由,已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

2、女方怀孕或分娩的婴儿是因与他人通奸所致。

二、女方拒绝离婚的怎么办

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

离婚协议需要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方才有效,而且办理登记离婚,必须经得对方同意,否则无法办理,

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你只能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离婚,但法院是否判决离婚要看你们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这个就需要你提供证据证明了。

如果女方不同意离婚,如果够离婚的条件,当然也能离婚。离婚的条件,即婚姻法上规定的看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确已破裂一方不同意,也应判决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以上其一条件达到,就能判决离婚。

夫妻离婚原则上需要当事人自愿,因而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其实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可以拒绝对方提出的离婚要求。不过,在一些情况下,由于已经造成了夫妻双方感情的完全破裂,此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即使有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离婚,法院也会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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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保险拒赔怎么办
针对保险拒赔,建议如下:先与保险公司积极沟通,力求快速、公正解决理赔争议。若沟通无果,可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会)投诉。若仍无进展,可选择法律诉讼维护权益。每一步都旨在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妥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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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特殊情况违章能免处吗,特殊情况交警处理违章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有四种超速行为免于处罚不罚款不扣分,还有九种交通违章可以申请免于处罚。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制定的《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对4种违反限速规定但未造成后果的交通违法行为仅予以警告,而不再罚款和扣分:
1、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的,
2、驾驶中型以上客货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车速10%以下的,
3、驾驶中型以上客货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车速10%以下的,
4、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的。以下九种交通违章是可以申诉的。所以有些违章别着急去处理,先看看到底是哪种情况再说。
第一种: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被拍摄两次违停,可以申诉,前提是车辆没有移动。这种情况一般向交警说明情况就可以,因为时间和地点都是相同的,有可能是录入重复导致。
第二种:号牌录入错误,这种情况可以申诉。人都有疏忽犯错的时候,交警也不例外。此情况需要司机对违章日期前后几天的行车路线记录十分详尽,可以向交警说明情况。
第三种:避让事故压线被拍,可以申诉。遇此情况,最好将现场拍照,如果所在路段有监控,可申请调取当日录像进行查看。
第四种:遇到违法行驶的非机动车,为了避让不得不压线,被拍了也可以申诉。申辩方法和
第三种情况一样,最好调取所在路段监控,以保证真实性。
第五种:遇上车辆抛锚在路上,那也不得不绕行啊,被拍了咋办可以申诉。
第六种:因为帮助别人而被开罚单,此种情况可以申诉。如遇参加考试考生、产妇生产等紧急情况时,可拿考生准考证和出生证明等相关材料向交警证明当日情况的紧急,通常情况下可以避免被扣分罚款。
第七种:在路口信号灯故障的情况下被拍的,当时临时信号灯和固定信号灯冲突,这个可以申诉。此种情况,需司机将当时信号灯情况照相,最好将故障发生时的情况录下来,以便向交警说明。
第八种:车辆贴线行驶被误拍压线,可以申诉。
第九种:因为道路交通标示不明或者没提示而被开罚单,主要责任不在自己的,一定要申诉说明情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醒:如果要进行电子眼违章的复议,需要把行车证复印一份,在背面填写“复核审请”,内容为:车号、违章时间、违章地点、复核理由、撤消要求、审请人、联系方式、审请时间。然后,把复核审请送到当地的交警大队,如果能排除,交警部门会为你消除违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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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配的特殊情况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遗产分配的特殊情况问题解答如下,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的,才能在遗产分配时给予适当照顾。所谓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继承人相比生活质量比较差。这里的适当照顾是指分割遗产时,一般以该继承人分得遗产能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如果被继承人遗留下的遗产特别多,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就可以足额保证有特殊苦难的继承人的生活,就没有必要加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这是继承法“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主要是指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一般而言,他们对继承人所尽的扶养义务要比那些不与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继承人要多一些,所以,法律规定可以多分遗产。但是,如果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而不照顾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不仅不能多分,而且还要少分。需要指出的时,这里是可以多分,而不是应当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里包含两个条件:
首先,被继承人经济上或生活上有困难,需要继承人扶助;
其次,继承人有条件和能力,却不扶养被继承人。两者需要同时具备。如果被继承人不要扶助,或者继承人没有能力和条件尽扶养义务,都不适用该规定。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分割遗产,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可以进行不均等分配,这是继承人自主自愿的行使其继承权的结果,法律对此不加以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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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吗
若保险合同尚未生效,且新车未持有有效临时牌照(或牌照已过期),在此期间不幸遭遇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因此,在驾驶新车前,请确保保险合同已正式生效,并持有有效临时牌照,以保障自身权益。避免在保险未生效或牌照无效的情况下驾驶,以减少不必要的风险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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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死亡赔偿金特殊情况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在同一起事故中死亡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普通适用”是作为确定合理费用的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配制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型、豪华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
2.是“适用”,适用又有两个测试标准:
(1)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
(2)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配制机构如何确定?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实务中,一般应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对于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人民应当判令赔偿义务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一10年。
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人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入,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确定的护理期限,向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交通费的赔偿标准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营养费的赔偿标准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丧葬费的赔偿标准
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因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管受害人的职业、身份、工作、性别、年龄等情况有何不同,也不管生前是生活在城镇还是在农村,在涉及支付丧葬费标准这一问题时,不再有任何差异,都适用同一标准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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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特殊情况的工伤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几种特殊情况的工伤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几种特殊情况的工伤认定
案例
一:违反操作规章受伤也属工伤
事件:未获指示擅自操作不慎受伤
陈某系深圳市某电器有限公司一名焊工。2006年8月19日,其在厂内受班长指派做油压电热管的工作。8月20日,陈某上班时问班长他还是否继续干昨天的工作,在班长未否认的情况下,其在进行油压电热管的工作约10分钟后,不慎被油压机压伤右手。陈某因此向市社保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市社保局认定陈某属工伤,而电器公司不服。
电器公司认为,陈某的受伤是在没有任何外界因素以及任何管理人员的安排下由于违章操作而发生的伤害,并不是执行日常工作以及执行企业临时指定并同意的工作受伤,因而否认陈某的受伤属于工伤。然而市社保局经调查后发现,在该电器公司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中,有这样的陈述:“陈某受伤前一天确实是在油压电热管。事故发生当日,陈某于上班时间问班长要干什么工作,但由于班长要等厂长的安排,在陈某问班长是不是要干昨天的工作时,班长没有理睬他。”这证实了陈受伤时的工作岗位处于非固定状态,即使是因其操作不当而受伤,而工伤认定适用无过错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陈某的受伤不存在排除工伤的情形。
此案的争议点在于,员工于日常工作中,在并非自己的岗位上操作公司机器或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工作时受伤的情形,是否属于工伤?依据社保部门的调查,陈某的受伤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而电器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陈某的擅自操作属于自伤自残行为,因此陈某的受伤属因工作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点评:“员工自伤自残”需有足够证据
或复议机关一般都不采纳用人单位主张员工属自伤自残的观点。尽管在《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中都有自伤自残情形排除工伤的规定,但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实员工确实存在这样的行为,或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即使员工违反公司的相关规程,也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
二:外出出差期间因公受伤算工伤
事件:接谈业务时遭歹徒暴力侵害
深圳某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员工初某去年受公司指派前往广州洽谈业务。当天19时左右,初某到达广州东站,按约定与广州某商事有限公司职员刘某到中信广场楼底咖啡厅商谈业务。谈完业务告别后,初某在离开中信广场的路上接到甄某商谈业务的电话。甄某约定来中信广场附近接初某。初某准备往回走时遭遇持刀者暴力侵害,后经法医鉴定,其胸部受锐器作用造成有心流出道处裂伤、左肺裂伤、左侧直气胸形成、膈肌裂伤、胃底部裂伤,伤情构成重伤。为此该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要求社保部门认定初某所受伤为工伤。
社保部门认为,初某受伤确实发生在因工出差期间,是否属于工伤关键在于其受伤的原因是因公务还是私人事务。经调查,初某已参加社会保险,而且其受伤是在完成公司指派工作任务后与另一业务对象见面的途中遭遇抢劫致伤,初某离开业务洽谈地点即发生意外受伤时发生在工作的后续阶段,仍处于工作状态,因此其受伤是因为公务原因。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五)项的规定,应属工伤。
点评:重点在于受伤时是否处于工作状态
在进行工伤认定时,一定要充分调查事故发生的情况,认真核查伤者受伤的原因、时间、地点。尤其因工外出期间,员工履行工作任务过程中或完成工作后,在办理其他事项过程中遭遇暴力伤害的,应着重审查此事项是否属于工作范畴内。若该办理事项无明显证据证明是因私原因的,则不影响其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性质认定,仍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
三:因交通违法受伤也获工伤待遇
事件:上班途中遇交通事故受伤
深圳某家私厂员工蒋某不久前从其住所骑自行车去家私厂上班,途中在坪山金鼎大酒店路口遭遇交通事故,导致受伤。蒋某因此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待遇。
由于该事故经龙岗交警大队认定为蒋某负主要责任,所以家私厂负责人黄某认为,蒋某的行为属于违反相关治安管理条例导致伤亡的情形,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故不认同蒋某的受伤为工伤。
社保部门经调查后认定,蒋某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认定书仅仅是对事故中责任的划分,而并非针对责任人的行为是否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定性。任何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需要由职权机构进行认定,以法定机关作出的法律文书予以确认。本案中,并没有相关职权机构认定蒋某交通违法属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因此认定蒋某属工伤并不违反法规的规定。
点评:交通违法不等于违反治安管理
交通违法行为并不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已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将道路交通管理排除在使用范围之外,理由是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很多单位均引用“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排除工伤的条款作为理由,要求不予认定员工属工伤。然而是否违反治安管理,是以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件为准的。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是公安机关认定员工是否违反治安管理的法律文件,不能作为认定员工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据。员工在交通事故中承担责任的多少不是认定员工是否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据。
案例
四: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时伤亡不属工伤
事件:带队参加篮球比赛晕倒后身亡
王某是深圳某塑料制品加工厂的员工。2006年5月的一天,其经单位指派,负责组织、带队参加与某电子设备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进行篮球比赛。比赛过程中,王某突然晕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某生前所在的塑料制品加工厂认为,王某的行为虽然为参加体育活动,但实质上是在履行单位临时赋予的新的具有相关管理职能的工作。因此,王某并不是作为一名普通的员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比赛,而应视为在工作之中。为此,该单位要求社保部门认定王某在比赛中的突发死亡属于工伤。
社保部门经调查发现,王某在其单位任生管科科长一职,打篮球并非其本职工作范畴,篮球场亦并非其工作场所;篮球比赛属于一种体育娱乐活动,并不属于工作上的安排。即使单位要求王某组织、带队也仅仅是为了方便员工娱乐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不能理解成公司对其临时性的工作安排。而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前提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鉴于此,王某的突发疾病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故不视为工伤。
点评:特殊性单位活动要综合考虑
工伤认定实务中,对员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比赛中受到伤害,和参加年终奖会以及单位组织的表彰会中受伤的定性,要综合考量多方面的因素。其一是活动是否属单位组织;其二是是否属于上述几种特殊性单位活动。有几种活动中的受伤是排除认定为工伤的,如单位组织的娱乐活动(组织者受伤害除外)、非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
救命特殊情况违章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2。所以有些违章别着急去处理,先看看到底是哪种情况再说,以保证真实性。
第五种,如果所在路段有监控。
第三种:避让事故压线被拍。
第四种:遇到违法行驶的非机动车,为了避让不得不压线,被拍了也可以申诉、驾驶中型以上客货车。此情况需要司机对违章日期前后几天的行车路线记录十分详尽、危化品运输车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车速10%以下的,4、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的。以下九种交通违章是可以申诉的、违章时间、违章地点。
第六种。
第八种:车辆贴线行驶被误拍压线,可以申诉,前提是车辆没有移动,此种情况可以申诉。如遇参加考试考生。
第七种:在路口信号灯故障的情况下被拍的,当时临时信号灯和固定信号灯冲突,这个可以申诉、产妇生产等紧急情况时,可拿考生准考证和出生证明等相关材料向交警证明当日情况的紧急,通常情况下可以避免被扣分罚款、联系方式、审请时间。此种情况,需司机将当时信号灯情况照相,最好将故障发生时的情况录下来,最好将现场拍照:因为帮助别人而被开罚单。然后,把复核审请送到当地的交警大队:因为道路交通标示不明或者没提示而被开罚单,主要责任不在自己的,一定要申诉说明情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醒、审请人。这种情况一般向交警说明情况就可以,因为时间和地点都是相同的,需要把行车证复印一份,在背面填写“复核审请”,内容为:车号、复核理由、撤消要求。申辩方法和
第三种情况一样,最好调取所在路段监控:遇上车辆抛锚在路上:号牌录入错误,这种情况可以申诉,而不再罚款和扣分:1、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的。
第一种,有可能是录入重复导致。
第二种: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被拍摄两次违停,可以申诉,可申请调取当日录像进行查看,那也不得不绕行啊,被拍了咋办可以申诉:如果要进行电子眼违章的复议。人都有疏忽犯错的时候,交警也不例外、校车、危化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车速10%以下的,3、驾驶中型以上客货车、校车,以便向交警说明,交警部门会为你消除违法记录,可以申诉。遇此情况,可以向交警说明情况,如果能排除。
第九种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制定的《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对4种违反限速规定但未造成后果的交通违法行为仅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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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违章可以免处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有四种超速行为免于处罚不罚款不扣分,还有九种交通违章可以申请免于处罚。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制定的《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对4种违反限速规定但未造成后果的交通违法行为仅予以警告,而不再罚款和扣分:
1、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的,
2、驾驶中型以上客货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车速10%以下的,
3、驾驶中型以上客货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车速10%以下的,
4、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的。以下九种交通违章是可以申诉的。所以有些违章别着急去处理,先看看到底是哪种情况再说。
第一种: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被拍摄两次违停,可以申诉,前提是车辆没有移动。这种情况一般向交警说明情况就可以,因为时间和地点都是相同的,有可能是录入重复导致。
第二种:号牌录入错误,这种情况可以申诉。人都有疏忽犯错的时候,交警也不例外。此情况需要司机对违章日期前后几天的行车路线记录十分详尽,可以向交警说明情况。
第三种:避让事故压线被拍,可以申诉。遇此情况,最好将现场拍照,如果所在路段有监控,可申请调取当日录像进行查看。
第四种:遇到违法行驶的非机动车,为了避让不得不压线,被拍了也可以申诉。申辩方法和
第三种情况一样,最好调取所在路段监控,以保证真实性。
第五种:遇上车辆抛锚在路上,那也不得不绕行啊,被拍了咋办可以申诉。
第六种:因为帮助别人而被开罚单,此种情况可以申诉。如遇参加考试考生、产妇生产等紧急情况时,可拿考生准考证和出生证明等相关材料向交警证明当日情况的紧急,通常情况下可以避免被扣分罚款。
第七种:在路口信号灯故障的情况下被拍的,当时临时信号灯和固定信号灯冲突,这个可以申诉。此种情况,需司机将当时信号灯情况照相,最好将故障发生时的情况录下来,以便向交警说明。
第八种:车辆贴线行驶被误拍压线,可以申诉。
第九种:因为道路交通标示不明或者没提示而被开罚单,主要责任不在自己的,一定要申诉说明情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醒:如果要进行电子眼违章的复议,需要把行车证复印一份,在背面填写“复核审请”,内容为:车号、违章时间、违章地点、复核理由、撤消要求、审请人、联系方式、审请时间。然后,把复核审请送到当地的交警大队,如果能排除,交警部门会为你消除违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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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视为工伤的特殊情况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视为工伤的特殊情况有哪些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保险认定范围有哪些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
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
(7)因工、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单位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以及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失踪的,或者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对于职工发病后是否须立即送医抢救问题。
基于普通人对医学的认知水准,和突发疾病的特性,条例未要求职工本人或其单位对职工疾病的严重程度及时作出正确的判断,并立即就医诊治,是有着深刻的社会现实基础的。同时,从权利义务相对均衡角度来看,在司法实践中职工发病后未及时就医,在下班后病情突然加重在初始发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案例并不在少数,如将职工未能立即就医诊治排除在之外,因其未能及时就医诊治所承担的责任与所应获得的工伤保险权利显然不成比例。故上述
第二种情形应属于事后判断,职工在上班期间、工作岗位发病,是否立刻送医抢救不宜作为认定视为工伤的必要条件。
2.对“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时间起算点问题。
“48小时”的时间起算点从初始发病即开始计算,符合条例
第十五条的规定和突发疾病紧迫性的特征。虽然目前我国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还不尽完善,导致工伤保险承担了过多其他社会保险应当承担的责任,视同工伤在特定情形下成为职工家属获得国家经济帮助的救命稻草。但法官审理案件必须遵循法律,“48小时”抢救时间从初始发病起算,更符合法律本意。
特殊情况拖欠工资该怎么应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职工首先应当向本单位的工会组织请求维权。如果本单位没有工会的,便可以到本地的区域工会提出请求,如开发区工会、社区工会、地方总工会等等。
2、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专门处理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包括拖欠、克扣和拒不支付工资的机构。如果能够在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内部解决纠纷,不失为上策。其优势是几乎不会伤争议双方的和气,而且还经济、简便。
3、广播、报纸、电视、网络在内的各种媒体,在媒体上曝光,形成社会的压力,往往也是促成问题解决的有效办法。媒体对于形成社会压力有很大的作用,但是并非解决问题的直接办法。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本地方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性机构。劳动者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提请仲裁。
5、如何举证: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举证的内容是应当证明其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具体包括证明通知的形式是书面的、通知的内容是拒付劳动者工资、该书面拒付劳动者工资的文书已经送达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其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劳动者也收到该通知的,那么,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其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并且劳动者也没有收到通知的,则“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解释为“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
6、持有工资欠条可以直接向;为了给广大进城务工劳动者提供方便,我国法律专门规定,对于持有工资欠条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向,而不必经过劳动仲裁阶段。
工资欠条,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的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多少工资的书面证据。不一定非得有“欠条”二字,只要该书面证据的实质内容是用人单位欠劳动者多少工资,就足以认定为工资欠条。但是劳动者是企业高管人员的除外,由于企业高管有职务之便,不能简单的从表面去判断,要进行实质调查。
需要注意 的是,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问题,不再是工资,而是欠债,即债权债务问题,所以,这个时候,劳动者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5%的赔偿金了。但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尚有劳动争议问题尚未解决,那么这些尚未解决的劳动争议需要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7、劳动者申请财产保全:减轻担保义务对于拖欠工资的劳动者来说,其本身的处境已经有困难,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提出财产保全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确实有经济困难,或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逸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对劳动仲裁的裁决不服的,职工应当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讼;诉讼是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人民。
一般说来,劳动争议案件都必须要经过劳动仲裁,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即不经过劳动仲裁不能受理。
按照规定,审理案件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先行调解。调解成功可以避免诉讼或上诉,对于当事人双方来说,是解决争议的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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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保险拒赔怎么打官司
保险合同涉及理赔,若保险公司未履行义务,投保方可友好协商或提交仲裁机构裁决。仲裁具有法律约束力,保险公司需遵守。如协商和仲裁无果,投保方可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投保方应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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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视为工伤的特殊情况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可视为工伤的特殊情况有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可视为工伤的特殊情况有哪些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保险认定范围有哪些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
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
(7)因工、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单位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以及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失踪的,或者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对于职工发病后是否须立即送医抢救问题。
基于普通人对医学的认知水准,和突发疾病的特性,条例未要求职工本人或其单位对职工疾病的严重程度及时作出正确的判断,并立即就医诊治,是有着深刻的社会现实基础的。同时,从权利义务相对均衡角度来看,在司法实践中职工发病后未及时就医,在下班后病情突然加重在初始发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案例并不在少数,如将职工未能立即就医诊治排除在之外,因其未能及时就医诊治所承担的责任与所应获得的工伤保险权利显然不成比例。故上述
第二种情形应属于事后判断,职工在上班期间、工作岗位发病,是否立刻送医抢救不宜作为认定视为工伤的必要条件。
2.对“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时间起算点问题。
“48小时”的时间起算点从初始发病即开始计算,符合条例
第十五条的规定和突发疾病紧迫性的特征。虽然目前我国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还不尽完善,导致工伤保险承担了过多其他社会保险应当承担的责任,视同工伤在特定情形下成为职工家属获得国家经济帮助的救命稻草。但法官审理案件必须遵循法律,“48小时”抢救时间从初始发病起算,更符合法律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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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公司债务怎么承担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任何事物都不会是绝对不变的。还真在有的情况下,公司的债务会由股东来承担。
情况之
一,股东出资不实。未实际出资,或是出资未达到股东依公司章程约定的比例。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在公司注册时,工商登记机关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出资证明文件,一般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证明,若是以实物出资,会要求其提供相关的评估文件。这些文件在公司成立后会存在于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中。如果在诉讼中遇到公司履行债务能力不足时,受理案件的法官或是律师可能会查询这些材料,若其中未存在这些材料,则可能会要求股东承担公司的债务。例如,最高人民在1993年《全国经济审判座谈会纪要》第5项
(一)中谈到:“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时,投资方出资不足的,人民在审理案件时,如果发现该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应判令投资方补足其投资用以清偿债务;注册资金不实的,由开办单位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情况之
二,股东抽逃资金。有些股东在公司注册成立后,会将当初做为股本缴纳的出资抽回,使公司的资本客观上减少,违反了公司的资本不变的原则。如果公司在诉讼中被要求承担相应债务责任,但公司无力履行,公司股东可能会遇到要求在抽逃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可能,就是说这时股东要代公司受过。
其他情况,包括很多情况,如股东在公司未正式注册成立便以公司名义营业由此造成了债务或股东挪用了公司的财产支付个人费用或是有些股东滥用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侵害债权利益,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等等一些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
债务承担协议书
协议编号:
当事人
债务转让方:(以下称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债务受让方:(以下称乙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债权人:(以下称丙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鉴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缔约三方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就乙方债务承担中的相关问题,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协议。
2、甲方丙方之间原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有效,乙方受让甲方债务,业经丙方同意。合同正文
第一条三方同意,由乙方承担下列甲方对丙方所负债务,共计元
1、年月日订立的编号为的借款合同,借款到期日为年月日,甲方尚欠丙方元;
2、其他甲方未向丙方清偿的债务(如应付货款、应付劳务费等) 元。
第二条甲方承诺
如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本协议被或仲裁机构确定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则甲方仍继续向丙方承担原债务。
第三条乙方承诺
1、乙方通过审查甲方、丙方债权债务发生的相关文件,已确知甲方对丙方所负债务真实,并自愿接受本合同
第一条中甲方对丙方所负债务,接替甲方成为丙方债务人;
2、乙方与甲方或任何
第三方的其他任何协议或债权债务均与本协议无关。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以其与甲方、任何第三方之间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债权债务的无效、撤销或解除为由,拒绝本协议的履行;
3、乙方不以甲方的任何过错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4、或有事项:如甲方对丙方的原有债务上设有担保,则乙方承诺已办理完毕由于承担甲方债务而发生的有关担保合同重新确认手续或提供了经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
第四条丙方承诺
本协议生效后,丙方不再向甲方主张本协议中已被转让的债务的履行。
第五条其他事项
1、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款第项规定的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
3、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并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4、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另行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6、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劳动合同中“特殊情况”具体怎么解释?是外力不可抗拒的因素么、
[律师回复] 如何理解、执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要解决理解问题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发生,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时,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并免除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责任的一项法律制度。《劳动合同法》中的“客观情况”是指履行原劳动合同所必要的客观条件,因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这里的“客观情况”通俗地讲就是出现了“特殊情况”。二是企业在经营上客观存在严重困难考察适用情势变更条款要结合《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来理解。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非是用人单位经营上的存在严重困难,因为只有在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能够减员增效或者减资创效。上述“特殊情况”必须是企业真实遭遇的,事实上客观存在,不能是企业捏造的事实。如自然条件、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战略转移使整个部门被撤销、岗位不再存在等,使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必要履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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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和合同约定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和约定,而不按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包括:1、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期间的工资;2、婚、丧等事假工资;3、探亲假工资;4、停工期间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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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股权在特殊情况下应该怎么转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在特殊情况下如何转让
1、执行中的股权转让
对股权执行应进行评估和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拍卖时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如何保护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按照司法解释,在进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拍卖时应通知公司其他股东到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收到通知到场的,应按拍卖的最高价而不是拍卖底价行使优先购买权,“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的方式决定买受人”。
新公司法第72条进一步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离婚中的股权转让
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A、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B、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3、继承中的股权转让
继承中的股权转让适用股权转让的普通规则,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强制买卖协议条款,即规定公司或其他股东有义务按事先约定的股权价格或事先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所得的股权价格购买去世股东的遗产股份,同时该遗产股份的继承人有义务向公司或其他股东转让该遗产股份。
4、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回购股份是指公司作为本公司股份的受让方所进行的股权转让,即股东向其股份所在公司转让股份。由于公司回购股份与资本维持原则相悖,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无论是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国家还是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国家,都对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设定严格的限制。我国现行公司法采用法定资本制,公司原则上不能收购自己的股份,也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详见我国《公司法》第149条),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自己股份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被视为股东抽逃出资的一种表现形式而被认定为无效行为股份有限公司也只有在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这两种情形下才允许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并且还必需在收购本公司股票后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为保护少数异议股东的股东权及公司实现员工持股计划等特殊需要,我国新公司法放宽了对公司回购股份的限制,并增加规定允许公司回购股份的法定情形,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明确异议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法定情形。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A、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B、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C、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讼。同时新公司法第143条还规定: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除限制公司回购股份的法定情形外,对于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也应有所限制。在,公司回购股份被视为公司向股东进行资产分配的一种形式,同公司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受到同样的法定限制。如上所述,我国新公司法则规定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5、因股权质押导致的股权转让
股权出质的特点:出质的股权须依法进行转让,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质须办理审批手续。
特殊情况下房产税费怎么样解决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如何缴纳契税?
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应缴纳契税?
夫妻共同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收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缴纳契税。
购买精装修房,按房屋价款和装修费用总价缴纳契税是否合理?
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应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因此,按照房屋价款和装修费用总价缴纳契税是合理的。
房屋赠与他人时,在什么情况下需交纳个人所得税?
以下3种情形的房屋可无偿赠与: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除此之外,受赠方必须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新建房屋的纳税时间是什么时候?
按照规定,企业新建的房屋,凡是企业自建的,自建成之日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日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企业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经使用或者出租的、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投资联营房产的计税方法是怎样的?
按照规定,对于企业投资联营的房产,应当根据投资联营的具体情况确定房产税的计税方法。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风险,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收取租金的,应按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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