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L与被告XXX、XXX均为当地村民。涉案通道是原告与另一村民回家的必经之路,也是供其他村民到自家田地进行耕作的公用通道,此公共村道供本村村民通行已30多年。2023年8月,原告自行筹集资金将涉案通道铺平整后用水泥砂石硬底化。然而,2023年8月28日,二被告雇佣工程车破坏了刚硬底化不久的路面。2024年3月2日,被告两人又不顾原告劝阻,在涉案通道上浇筑了长约9.5米、宽约0.9米、高约0.5米的水泥墩,导致涉案通道无法正常通行汽车等。此后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通道通行问题也均无果。
如何找到律师
面对这一纠纷,原告经朋友介绍,联系到了广东粤东律师事务所的黄君律师。黄君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擅长处理婚姻家事、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等类型案件,对相邻通行纠纷也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
律师如何办案
接案后,黄君律师迅速开始处理此案。她首先细致地梳理证据,收集了涉案通道道路硬底化前的照片、硬底化后的照片以及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人民调解终止书》等,用以证明涉案通道在硬底化前就已存在以及双方曾进行调解但未达成协议的事实。同时,黄君律师研判案件风险,分析了被告可能提出的抗辩理由,如被告可能主张通道下的土地是其自留地,原告的硬底化处理行为侵占了其土地权益。在庭审准备方面,黄君律师围绕相邻通行权的法律规定,制定了清晰的诉讼策略,明确主张原告对诉争通道享有通行权,被告设置路障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她向原告客观讲清了诉讼的利弊,既让原告了解到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可能面临的困难,也让原告看到了胜诉的可能性。
案件处理结果
在法庭上,黄君律师清晰举证说理,阐述了原告的房屋除涉案通道外无其他可供日常通行的道路,涉案通道是原告房屋通往外部的唯一正常通道也是唯一便利通道。最终,法院采信了黄君律师的观点,判定此案为相邻通行纠纷,认为被告在涉案通道设置水泥墩路障的行为对原告日常通行造成实质性影响,损害了原告的通行权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令被告XXX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其修建的水泥墩,并将拆除后的建筑垃圾予以清除,同时驳回了原告L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的建议
黄君律师结合本案,给出了面向同类纠纷当事人的实用法律建议。在遇到相邻通行权纠纷时,首先要及时固定证据,如拍摄现场照片、视频,留存相关的调解记录等,以便在后续的维权过程中有据可依。其次,在发生纠纷后,尽量先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避免矛盾激化。如果协商和调解无法解决问题,要及时寻求法律帮助,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己的权利和维权途径。最后,在处理此类纠纷时要保持理性和冷静,尊重法律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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