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人因涉嫌合同诈骗被瑞丽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侦查机关认定,此人于2019年以某娱乐项目投资为名,与他人签订合伙协议,收取投资款后未完全用于项目经营,部分资金用于购置房产及异地公司经营支出。2020年10月,其被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随后经德宏州人民检察院审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为由,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2022年9月,此人委托律师代理刑事赔偿事宜,向瑞丽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一是被逮捕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二是在认定无罪的情况下,国家赔偿的范围应如何确定。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展了一系列专业工作。在证据梳理方面,张雯雯律师针对案件中的证据逐一核对被逮捕人收取投资款后的资金流向,结合项目实际推进的支出凭证,证实被逮捕人不存在虚构项目、隐瞒资金用途的诈骗行为。同时,律师在商业欺诈与犯罪诈骗的区别上进行了细致论证,充分印证了不起诉决定对“无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在赔偿范围论证上,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律师逐项核算申请人被错误羁押600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同时,律师举证证明错误羁押导致被逮捕人企业经营停滞、个人名誉受损的实际情况,明确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直接财产损失赔偿与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并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在侵权影响范围内为申请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此外,张雯雯律师还主动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接案件细节,提交完备的赔偿申请材料与法律意见,围绕赔偿标准、赔偿项目逐项说明主张的合法性,推动案件及时审查处理。结合不起诉决定书,论证被逮捕人无犯罪事实,逮捕措施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属于法定赔偿范围。
瑞丽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律师关于“人身自由权应予赔偿”的主张。检察院认定被逮捕人被羁押600日符合赔偿条件,按照每日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支付赔偿金人民币245,604元。
对于财产损失(公司经营破产)、精神损害(家属流产)的赔偿诉求,检察院认为与羁押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不予支持。这是因为在刑事赔偿中,“直接损失”的认定标准较为严格,需要有明确、直接的因果联系才能获得支持。检察院还明确告知当事人,如不服决定,可于收到决定书30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此案件具有典型意义。从类案裁判倾向来看,在涉及无罪逮捕后的国家赔偿案件中,法院和检察院对于人身自由赔偿的认定相对较为明确,但对于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则较为谨慎,通常会严格审查因果关系。
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在作出逮捕决定时应更加审慎,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证据标准,避免出现错误逮捕的情况,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于公民来说,如果遭遇错误逮捕等情况,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合理确定赔偿范围和标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同时,此案件也提醒企业和个人在商业活动中要规范经营,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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