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开始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开始的时间一般是做出行政强制决定书以后马上开始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一般包括4个步骤:
1、催告程序(《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
催告,催告的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并在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作出前给予当事人一次自觉履行的机会,以彰显《行政强制法》对当事人主动性的尊重。
并不是所有强制执行都要经过催告,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无须催告的例外包括两种情形:
第一,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第二,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
正当程序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对任何人作出行政决定之前,尤其是对其作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要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在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作出前,赋予当事人陈述权和申辩权,既为当事人提供了一次在行政执行程序中的救济机会,也为行政机关提供了发现并更正行政决定中可能存在的错误和瑕疵的机会,有利于防止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作出应当具备3个条件:
第一,行政机关已经履行了催告程序;
第二,催告期限届满,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
第三,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且没有正当理由。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5项内容:
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②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③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⑤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而无须等待催告书中载明的履行义务的期限期满。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将可供执行的财产转移或隐匿导致行政机关无法强制执行,从而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更大的损害。
4、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
送达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交当事人的单方行为。送达虽然只是一种通知行为,却是行政强制执行的必经程序。如果催告书和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无法以法定途径送达当事人,行政强制执行将无法展开。
一般来说,在当事人收到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以后就不存在着任何其他申辩的机会了,因为在此之前已经对当事人进行过催告,最关键是当事人在当初的法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内也没有对行政决定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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