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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小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组织卖淫的认定
这里的组织卖淫是指以招募、雇佣、纠集、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招募是指在社会上物色、网络、招收、聚集多人的行为;强迫是指采取违背他人意志,迫使他人实施某活动的行为;引诱是指采取欺骗、勾引或者诱惑的办法;容留是指为他人提供实施某行为的场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问题解答,本罪的组织者可以是几个人,也可以是一个人,关键要看其在卖淫活动中是否其组织者的作用。
三、不构成本罪的特殊情形
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对他人卖淫活动没有实施组织行为的不构成本罪。如果卖淫者之间相互传递信息,互相提供方便或者掩护,共同从事卖淫行为;卖淫者之间没有主从,也没有较为固定的组织策划者的,一般情况下不宜以本罪论处;
世界上那么多职业,每个职业都可以赚钱。只要不违法,那么国家都支持。卖淫本身就是犯罪行为,组织卖淫是把事情把的更大了。如果组织卖淫中,有未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一定会判无期徒刑。已经给国家带来严重的不良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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