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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四年了婚姻关系不能自动解除,如果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离婚。
法律依据《民法典(施行)》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分居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第一,夫妻分居。包括因感情不和而导致的不在一处居住、不履行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不过夫妻性生活。当然,以上事实要用证据证实,或者对方承认。如果只有一方另行租房的租凭合同,或是夫妻同在一个屋檐下、一套房子住,实践中是不是分床不好说清,法院也不好认定为分居。
第二,分居的原因是感情不和。有些情况下,很难说清分居是不是因为感情不和。
第三,分居已满2年。从可以证实已经分居的时间开始算起,到起诉时已满2年,才可以构成法定判离的因素。
其实,在我国的法律制度当中从来就没有规定过可以自动离婚,现在的婚姻登记制度已经越来越完善,结婚、离婚都有法定程序,双方要知道,夫妻之间的这种关系,不会因为在一起居住的时间长了就自动结婚,自然也不存在自动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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